近代英国巡回法庭在组织结构与职能上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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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巡回法庭在组织结构与职能上的发展
    摘要:起源于中世纪的巡回法庭, 在近代早期成为英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了巡
回审判的司法垄断权。近代早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 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也获得极
大发展。巡回法官由职业法律者担任, 通常每年两次到巡回区审理刑事与民事诉讼。巡回法官
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枢纽。巡回法官不仅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
而且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 并指导业余的治安法官审理司法案件。巡回法官
积极参与地方治理, 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关键词:巡回法庭;治安法官;地方治理;英国;
A Probe into Assize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CHU Qing-dongSHAO Zheng-da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chool of History, Dalian University
  AbstractAssizes originated in the Middle Ages has become one of the vital type of court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who gained the monopoly of circuit trial power. The composition of Assizes has been
developing with development in justice function and civil justice. Professional lawyers were selected
as the judges of assizes who circuit twice every year generally as agents of central government by
linking the centrality and locality, they not only delivered orders and laws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ut also supervised local government and helped justices of peace with difficult cases
who participated in local governance actively by providing power for state governance.
英国巡回法庭比现存任何法庭的存续时间都要长, 它起源于中世纪, 但没有像其他古老的普通法
法庭一样受到《司法组织法》 (Judicature Acts) 的影响, 而是保持基本特征不变。在六个多世纪
的时间里, 来自威斯敏斯特的法官巡回各郡, 提审囚犯和根据民事诉讼 (nisi prius) 令状审理民事
案件。在巡回法庭的发展史上, 都铎时期和斯图亚特时期是巡回法庭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巡
回法庭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得以定型, 代表国王与枢密院监督与控制地方政府, 对近代英国社会转
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国外学术界围绕巡回法庭的研究成果主要来自科伯恩, 而国内学术界对
巡回法庭的研究多聚焦中世纪时期的总巡回法庭 (General Eyre) , 对近代早期的巡回法庭
(Assize) 缺少系统研究。基于此,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 从组织结构与职能两个层面梳理巡
回法庭在近代早期的发展脉络, 进而从国家治理的视野分析巡回法官与治安法官的关系, 冀望加
深国内学界对巡回法庭的了解与认识。
    一、巡回法庭的中世纪起源
巡回法庭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爱德华一世 (Edward I, 1272—1307 年在位) 时期奠定了巡
回法庭的基础。在爱德华继位初期, 巡回法官获任受理新近剥夺占有之诉 (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 、收回继承地之诉 (assize of mort d'ancestor) 、最后推荐之诉 (assize of darrein
presentment) 和是否之诉 (assize of utrum) , 并根据第二个《威斯敏斯特法令》代表普通诉讼法庭
(Common Pleas) 与王座法庭 (King’s Bench) , 根据民事诉讼令状审理非法侵之诉[1]xii-
xiii1310 , 西部巡回区, 包括汉普郡、威特郡、萨默塞特郡、多特郡、德文郡和
沃尔[2]39。从 1293 开始, 巡回委员会提审囚犯的新形式出, 废止 四名骑士 审理囚
犯的旧做法。巡回委员会成是从普通法法庭的职业律、王家人和影响力大的地方骑士
挑选, 负责到不巡回区提审重囚犯。1299 , 罚金法令》 (Statute of Fines) 巡回审判
与提审囚犯结, 权巡回法官提审巡回区内各郡的有囚犯。但随着刑事法官 (judges of
trailbaston) 1305—1307 设立, 巡回法官提审囚犯的权力被替, 种情况直延续到爱德华
(Edward III, 1327—1377 年在位) 时期。1328 年和 1330 年法令权巡回法官重获审理囚犯
的权力, 格兰各郡分为六个巡回区[3]。到 1337 , 六个巡回区得以定型, 次是伦敦周
巡回区 (Home) 、中部巡回区、诺福克巡回区、牛津巡回区、部巡回区、西部巡回区[4]。至
, 巡回区囊括全国各郡, 巡回法官获提审囚犯之权, 其权力大为加。
爱德华世重1285 年法令关于巡回法庭每年次的定。但 1415 世纪, 巡回法庭通常一
召开两次。在偏远地区, 巡回法庭的次数更少。例如, 1382 , 部巡回区的诺森
与威斯特摩兰等, 为审理囚犯的时间有两年间, 而受到指。到 1485 , 巡回法庭每年
两次成为定。尽管如, 19 世纪早期, 郡巡回法庭每年仅召开一次[3]18。巡回法
庭的地在这一时期也不定。由于移送囚犯的不便, 1376 , 建议巡回法庭在监狱所
镇开, 能在会通年之后, 会通法案, 巡回法庭在各郡郡法庭庭的 主要
市镇 召开。但由于郡法庭在地与主要市镇有时并不一, 1387 年国王定巡回法庭庭地
由大法官和巡回法官根据各地实情选择便。作为巡回法庭庭地市镇数量庞,
16 世纪初期, 超过 70 市镇成为巡回法庭审理囚犯之[3]20。由此可, 巡回法官的次与
庭地点处于不断定型中, 每年两次成为法律, 为后世继承。
14 世纪后期, 随着刑事法官的废除, 巡回区法官 (circuit judges) 功应对来自巡回的各法官的
挑战。至此, 阻碍巡回法官司法权力的是王座法庭的法官。王座法庭的法官仍然监督各郡
治安法官, 并且偶尔提审囚犯。1400 年后, 王座法庭法官停止巡视地方司法事, 巡回法
获得提审地方囚犯的垄断权, 成为地方治安法官的监督者[5]xli-lvi, lxiii-lxxvi。都铎时期,
回法官的地位得以确立。到伊丽莎白一世继位时, 巡回法官在几乎所有郡中的地位已不可
动。可以, 都铎时期完成了巡回法官由 14 15 “世纪早期的 不是治安法官应付竞争
(competitor) ”, 1617 世纪治安法官的理者 (master) 的转变[1]xiii。至此, 巡回法官在国
家司法组织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代表国王和枢密院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
    二、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
都铎时期和斯图亚特时期是巡回法庭发展的鼎盛时期, 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与成,
回区也定。这一时期巡回区变动不大, 主要表现为:塞克斯郡不再隶属伦敦周围巡
回区, 而是获得与伦敦城类似的司法特权;牛津郡和伯郡从西部巡回区划入牛津巡回区;1543
, 蒙茅斯郡 (Monmouthshire) 划入牛津巡回区;尔士划分为个巡回区, 巡回区的上诉由
特大法官 (Chief Justice of Chester) 受理[3]23。之后, 19 世纪对巡回区面重组, 巡回区并
重大的结构变动。
巡回法官由两普通法法官组成, 法官和一名高级(serjeant) 或偶尔有两名高级
巡回次是每年两次, 通常在二月底或三月的大(冬季巡回) 七月或八月初的圣三
(夏季巡回) 。巡回法官两人一组, 到各自巡回区召开巡回法庭。偶尔也会现一法官或高级
到巡回区的情况[1]xiv
巡回法官有权选择巡回区, 需遵循固程序。一希拉里学期 (三月) 圣三一学期
(四月至六) , 法官高级(Serjeants’Inn) 选择的巡回区。通常从高级
法官开始选择巡回区, 次是王座法庭大法官、普通诉讼法庭大法官、政法庭大法官, 后是
个法庭中大法官之的法官根据职位选择, 12 巡回法官参与巡回区的选择。根据
法令, 巡回法官不得到出生或居住在的巡回区。, 果获得无障碍 (non obstante)
, 可不受此制。这一时期, 巡回法官常获授该状。例如, 1563—1582 , 来自埃塞克
斯郡的法官斯科特 (Southcote) 直出伦敦周围巡回区的巡回法官。又如, 1598—1606 ,
约克欧沃布拉萨维尔男爵 (Baron Savile) 担任部巡回区的巡回法官。再如, 1606
—1612 , 出生诺福克的大法官爱德华· (Edward Coke) , 13 次参加诺福克巡回区的巡
回法庭[1]xv
, 巡回法官选择巡回区的自由度较, 尽管需要获得国王认可。但实际情况, 巡回法官
对巡回区的选择与任受到政治、经济和地理多重因素的影响。例如,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
利勋爵 (Lord Burghley) 控制巡回区巡回法官的, 将天教同情沃姆(Walmesley)
教实力强大的部巡回区移走。巡回法官选择巡回区的原因除身体逸程度, 主要考虑因
是收1586 年之, 诺福克和中部巡回区由大法官垄断, 西部巡回区代中部巡回
区成为巡回法官的最佳选择。巡回法官选择巡回区后, 需经国王, 后到星室法庭 (Star
Chamber) 受来自国王或掌玺对巡回法官到巡回区的指令。巡回法官在每次巡回法庭
宣读指令, 成为官方传和控制地方政府的有力[3]
巡回法庭的地点因为人口流动和市镇重要的变复杂伦敦周围巡回区由于人
和没有明显的中心, 使得巡回法庭的地变动明显1558 年之后的 160 年间, 埃塞克斯郡、
郡、里郡和萨塞克斯郡的巡回法庭至少在 21 个不市镇开庭。与此鲜明的是,
德郡的巡回法庭通常在城堡开[3]27。巡回法庭的庭地点往往变动不,
考虑便居民和市镇发展。
摘要:

近代英国巡回法庭在组织结构与职能上的发展  摘要:起源于中世纪的巡回法庭,在近代早期成为英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巡回审判的司法垄断权。近代早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也获得极大发展。巡回法官由职业法律者担任,通常每年两次到巡回区审理刑事与民事诉讼。巡回法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枢纽。巡回法官不仅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而且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并指导业余的治安法官审理司法案件。巡回法官积极参与地方治理,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关键词:巡回法庭;治安法官;地方治理;英国;AProbeintoAssizesinEarly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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