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英国巡回法庭在组织结构与职能上的发展
近代英国巡回法庭在组织结构与职能上的发展
摘要:起源于中世纪的巡回法庭, 在近代早期成为英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了巡
回审判的司法垄断权。近代早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 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也获得极
大发展。巡回法官由职业法律者担任, 通常每年两次到巡回区审理刑事与民事诉讼。巡回法官
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 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枢纽。巡回法官不仅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
而且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 并指导业余的治安法官审理司法案件。巡回法官
积极参与地方治理, 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关键词:巡回法庭;治安法官;地方治理;英国;
A Probe into Assize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CHU Qing-dongSHAO Zheng-da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chool of History, Dalian University
Abstract:Assizes originated in the Middle Ages has become one of the vital type of courts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who gained the monopoly of circuit trial power. The composition of Assizes has been
developing with development in justice function and civil justice. Professional lawyers were selected
as the judges of assizes who circuit twice every year generally as agents of central government by
linking the centrality and locality, they not only delivered orders and laws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ut also supervised local government and helped justices of peace with difficult cases
who participated in local governance actively by providing power for state governance.
英国巡回法庭比现存任何法庭的存续时间都要长, 它起源于中世纪, 但没有像其他古老的普通法
法庭一样受到《司法组织法》 (Judicature Acts) 的影响, 而是保持基本特征不变。在六个多世纪
的时间里, 来自威斯敏斯特的法官巡回各郡, 提审囚犯和根据民事诉讼 (nisi prius) 令状审理民事
案件。在巡回法庭的发展史上, 都铎时期和斯图亚特时期是巡回法庭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巡
回法庭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得以定型, 代表国王与枢密院监督与控制地方政府, 对近代英国社会转
型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国外学术界围绕巡回法庭的研究成果主要来自科伯恩, 而国内学术界对
巡回法庭的研究多聚焦中世纪时期的总巡回法庭 (General Eyre) , 对近代早期的巡回法庭
(Assize) 缺少系统研究。基于此, 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 从组织结构与职能两个层面梳理巡
回法庭在近代早期的发展脉络, 进而从国家治理的视野分析巡回法官与治安法官的关系, 冀望加
深国内学界对巡回法庭的了解与认识。
一、巡回法庭的中世纪起源
巡回法庭的起源可以追溯至中世纪。爱德华一世 (Edward I, 1272—1307 年在位) 时期奠定了巡
回法庭的基础。在爱德华继位初期, 巡回法官获任受理新近剥夺占有之诉 (assize of novel
disseisin) 、收回继承地之诉 (assize of mort d'ancestor) 、最后推荐之诉 (assize of darrein
presentment) 和是否之诉 (assize of utrum) , 并根据第二个《威斯敏斯特法令》代表普通诉讼法庭
(Common Pleas) 与王座法庭 (King’s Bench) , 根据民事诉讼令状审理非法侵入之诉[1]xii-
xiii。1310 年, 西部巡回区形成, 包括汉普郡、威尔特郡、萨默塞特郡、多塞特郡、德文郡和康
沃尔郡[2]39。从 1293 年开始, 巡回委员会提审囚犯的新形式出现, “ ”同时废止 四名骑士 审理囚
犯的旧做法。巡回委员会成员是从普通法法庭的职业律师、王家仆人和影响力很大的地方骑士
中挑选, 负责到不同巡回区提审重罪囚犯。1299 年, 《罚金法令》 (Statute of Fines) 将巡回审判
与提审囚犯结合, 授权巡回法官提审巡回区内各郡的所有囚犯。但随着刑事法官 (judges of
trailbaston) 在1305—1307 年设立, 巡回法官提审囚犯的权力被替代, 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爱德华
三世(Edward III, 1327—1377 年在位) 时期。1328 年和 1330 年法令授权巡回法官重获审理囚犯
的权力, 并将英格兰各郡分为六个巡回区[3]。到 1337 年, 六个巡回区得以定型, 依次是伦敦周围
巡回区 (Home) 、中部巡回区、诺福克巡回区、牛津巡回区、北部巡回区、西部巡回区[4]。至
此, 巡回区囊括全国各郡, 巡回法官获授提审囚犯之权, 其权力大为增加。
爱德华三世重申1285 年法令关于巡回法庭每年三次的规定。但 14、15 世纪, 巡回法庭通常一
年召开两次。在偏远地区, 巡回法庭的次数更少。例如, 1382 年, 北部巡回区的诺森伯兰、坎伯
兰与威斯特摩兰等郡, 因为审理囚犯的时间有两年间隔, 而受到指责。到 1485 年, 巡回法庭每年
两次成为规定。尽管如此, 直到19 世纪早期, 北部三郡巡回法庭每年仅召开一次[3]18。巡回法
庭的地点在这一时期也不固定。由于移送囚犯的不便, 1376 年, 下院建议巡回法庭在监狱所在市
镇开庭, 但未能在议会通过。五年之后, 议会通过法案, “要求巡回法庭在各郡郡法庭开庭的 主要
”市镇 召开。但由于郡法庭所在地与主要市镇有时并不一致, 1387 年国王规定巡回法庭开庭地点
由大法官和巡回法官根据各地实情选择方便之所。作为巡回法庭开庭地点的市镇数量庞大, 到
16 世纪初期, 超过 70 个市镇成为巡回法庭审理囚犯之所[3]20。由此可见, 巡回法官的频次与开
庭地点处于不断定型中, 每年两次成为法律规定, 为后世继承。
14 世纪后期, 随着刑事法官的废除, 巡回区法官 (circuit judges) 成功应对来自巡回的各类法官的
挑战。至此, 唯一阻碍巡回法官司法权力的是王座法庭的法官。王座法庭的法官仍然监督各郡
治安法官, 并且偶尔提审囚犯。直到1400 年后, 王座法庭法官停止巡视地方司法事务时, 巡回法
官才获得提审地方囚犯的垄断权, 成为地方治安法官的监督者[5]xli-lvi, lxiii-lxxvi。都铎时期, 巡
回法官的地位得以确立。到伊丽莎白一世继位时, 巡回法官在几乎所有郡中的地位已不可撼
动。可以说, 都铎时期完成了巡回法官由 14 至15 “世纪早期的 不是治安法官难以应付的竞争对
手(competitor) ”, 到16、17 世纪治安法官的管理者 (master) 的转变[1]xiii。至此, 巡回法官在国
家司法组织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代表国王和枢密院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
二、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
都铎时期和斯图亚特时期是巡回法庭发展的鼎盛时期, 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与成熟, 巡
回区也渐趋固定。这一时期巡回区变动不大, 主要表现为:米德塞克斯郡不再隶属于伦敦周围巡
回区, 而是获得与伦敦城类似的司法特权;牛津郡和伯克郡从西部巡回区划入牛津巡回区;1543
年, 蒙茅斯郡 (Monmouthshire) 划入牛津巡回区;威尔士划分为四个巡回区, 巡回区的上诉由切斯
特大法官 (Chief Justice of Chester) 受理[3]23。之后, 直到19 世纪对巡回区全面重组, 巡回区并
无重大的结构变动。
巡回法官由两名普通法法官组成, 一名法官和一名高级律师(serjeant) 或偶尔有两名高级律师。
巡回次数是每年两次, 通常在二月底或三月的大斋期(冬季巡回) 和七月或八月初的圣三一假期
(夏季巡回) 。巡回法官两人一组, 到各自巡回区召开巡回法庭。偶尔也会出现一名法官或高级
律师到巡回区的情况[1]xiv 。
巡回法官有权选择巡回区, 但需遵循固定程序。一般在希拉里学期 (一月至三月) 和圣三一学期
(四月至六月) 期末, 法官们聚集到高级律师会馆(Serjeants’Inn) 选择自己的巡回区。通常从高级
法官开始选择巡回区, 依次是王座法庭大法官、普通诉讼法庭大法官、财政法庭大法官, 然后是
三个法庭中大法官之下的法官根据职位依次选择, 共有12 名巡回法官参与巡回区的选择。根据
法令, 巡回法官不得到出生郡或居住郡所在的巡回区。然而, 如果获得无障碍 (non obstante) 特许
状, 则可不受此限制。这一时期, 巡回法官经常获授该特许状。例如, 1563—1582 年, 来自埃塞克
斯郡的法官索斯科特 (Southcote) 一直出任伦敦周围巡回区的巡回法官。又如, 1598—1606 年,
约克郡欧沃布拉德雷的萨维尔男爵 (Baron Savile) 一直担任北部巡回区的巡回法官。再如, 1606
—1612 年, 出生于诺福克的大法官爱德华· 科克(Edward Coke) , 有13 次参加诺福克巡回区的巡
回法庭[1]xv 。
理论上, 巡回法官选择巡回区的自由度较大, 尽管需要获得国王认可。但实际情况是, 巡回法官
对巡回区的选择与任命受到政治、经济和地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例如, 伊丽莎白一世时期, 伯
利勋爵 (Lord Burghley) 控制巡回区巡回法官的选任, 将天主教同情者沃姆斯利(Walmesley) 从天
主教实力强大的北部巡回区移走。巡回法官选择巡回区的原因除身体安逸程度外, 主要考虑因
素是收益回报。1586 年之前, 诺福克和中部巡回区由大法官垄断, 随后西部巡回区取代中部巡回
区成为巡回法官的最佳选择。巡回法官选择巡回区后, 需经国王确认, 然后到星室法庭 (Star
Chamber) 接受来自国王或掌玺大臣对巡回法官到巡回区的指令。巡回法官在每次巡回法庭开庭
时宣读指令, 成为官方宣传和控制地方政府的有力工具[3] 。
巡回法庭的地点因为人口流动和市镇重要性的变化而更加复杂。伦敦周围巡回区由于人口聚集
和没有明显的中心, 使得巡回法庭的地点变动明显。1558 年之后的 160 年间, 埃塞克斯郡、肯特
郡、萨里郡和萨塞克斯郡的巡回法庭至少在 21 个不同的市镇开庭。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 赫
特福德郡的巡回法庭通常在赫特福德城堡开庭[3]27。巡回法庭的开庭地点往往变动不居, 需要
考虑方便居民和市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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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巡回法庭在组织结构与职能上的发展 摘要:起源于中世纪的巡回法庭,在近代早期成为英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获得了巡回审判的司法垄断权。近代早期巡回法庭的组织结构日趋完善,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也获得极大发展。巡回法官由职业法律者担任,通常每年两次到巡回区审理刑事与民事诉讼。巡回法官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是中央与地方的联系枢纽。巡回法官不仅传达中央政府的政策与法令,而且监督以治安法官为权力中心的地方政府,并指导业余的治安法官审理司法案件。巡回法官积极参与地方治理,为国家治理的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关键词:巡回法庭;治安法官;地方治理;英国;AProbeintoAssizesinEarly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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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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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