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 ” “ ”“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 包青天 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 正义之神 司法之
” “ ”神 。然而, 青天窗外无青天 ,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更为真实的情
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
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
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
条件。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因
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今中外没
有本质差别,只不过具体的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②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宋代司法因其别具
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③ 在如何为社会运送正义的问题上,宋代司法也留下了可圈可点
的成就,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此读史习律诸君子不可不察也。事实上,宋
代司法传统中的相关制度举措,笔者和其他学者已多有论述,④但大多较为零散而具象,或未
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提炼,或未明确揭示其所蕴含的为社会运送正义之旨趣与近世化转型之特
征。要言之,宋代司法之所以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别具一格,不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某一项两
项特别的司法制度,亦不在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发生效果,而在于这些对司法公正
有莫大助益的制度集中性地出现在宋代司法传统中,而且相互之间构成了联系较为协调和紧密
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宋代司法文化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是一种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优
化,而非单纯的个别的制度创新。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司法公正的制度性
保障为切入点,总结宋代司法传统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举措,进而探究其所以发生的原因和
其所昭示的司法近世化转型趋向之意涵、表征与限度。我们意在强调,这些制度在宋代作为一
个整体,不仅于保障司法公正大有裨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
趋向。
一、仁爱司法理念的践行
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主体,赵宋皇帝和士大夫在深刻反省晚唐五代给人民带来的深重苦难的
“司法弊政之后,回归了儒家仁政慎刑的思想脉络,确立并践行了仁爱司法的理念,强调 临下
”以简,必务哀矜 ,①以仁爱之心断狱听讼。
首先,皇帝躬亲折狱录囚,以示哀矜。录囚制度始于汉代,是指皇帝或受其指派的司法官员梳
理滞狱,平反冤屈的活动,既较好地体现了皇帝对刑狱的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件加
强对司法的控制。宋代司法以仁爱为本,皇帝录囚恤狱之风犹盛于前朝后代。史载,宋太
“ ” “祖 每亲录囚徒,专事钦恤 。② 太宗经常亲自审断案件, 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
” “见隐微 ,并于太平兴国六年下诏曰: 诸州大狱,长吏不亲决,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
”蔓逾年而狱未具。自今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 ,③遂使录囚成为司法定制。至
“ ” “ ” “ ” “于 真宗性宽慈,尤甚刑辟 ,④ 仁宗听断,尤以忠厚为主。⑤南宋 高宗性仁柔 ,每临轩虑
” “囚,未尝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望,锻炼以为重轻也 。⑥ 孝宗特别关心民间狱讼,每岁
” “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批阅,然后遣决 ,并于乾道二年下诏曰: 比年以来,治狱
之吏,巧持多端,随意轻重之,朕甚患焉。
其自今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罪必当罚,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毋
” “ 忽! ⑦还有 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之弊。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又亲制 《审 刑 铭》,
” 以警有位。每 岁 大暑,必 临 轩 虑囚 。⑧这些都是赵宋皇帝本于仁爱司法的理念,以身作
则,为实现司法公正做出的亲身表率。
其次,儒臣掌理州县狱讼,以恤下民。晚唐五代到北宋初年,州县狱讼多由武人听断,施刑严
酷、用法恣意的现象十分严重,民众苦不堪言,司法秩序一片混乱。宋太祖、太宗、真宗三朝
“都力图纠正这一司法弊政,注重改革司法官吏的人员与知识结构,史谓: 五季衰乱,禁网繁
” “密。宋兴,削除苛峻,累朝有所更定。法吏寝用儒臣,务存仁恕。⑨宋曾巩曰: 太祖始用士
”人治州郡之狱。《宋史》亦载:开宝六年,以士人为司寇参军,改诸州马步院为司寇院。选
“用官员以律疏试判。太平兴国四年,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改司寇院为司理院,以 历任清
”白,能折狱辨讼的儒士充任。真宗时改革力度继续加大,审刑院的详议官、大理寺的详断
官、刑部的详复官和三司的法直官,都由通过法律考试的士大夫担任。琐�� ?此举遂成定制
并不断丰富和发展,经此制度选拔出儒家士大夫司法官员,能够将兼顾情理法的德性原则贯彻
于州县治理和司法实践之中。他们在处理司法案件时,既能依据法理辨明是非,定分止争,又
能做到不伤物情,不害事体;他们还会亲临现场勘验调查,然后据案情实际做出判决;他们的
判词既寓教化于审美趣味之中,又要注意保护卑幼的财产权利;他们还怀着强烈的忧患意识,
批判司法弊政,关心民间疾苦,这不能不说是宋代司法传统中特有的现象。
“再次,创设检校制度,保护孤幼权益。《宋刑统》规定: 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
…… ”“奴婢、店宅、资财, 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所谓检校者,盖身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
”物,度所须,给之孤幼,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候及格,官尽给还,此法也。 由此可见,检
校是对父母双亡的孤幼子女实行官府代管财产的制度。检校制度在隋唐时即有零星实践,宋仁
宗时开封府设检校库,神宗至徽宗时检校库已开始经营放贷业务,南宋时检校制度更为发达,
“检校库也普遍经营放贷业务。①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四篇判词篇名涉及检校,分别为 不
”“ ”“ ”“当检校而求检校 检校嫠幼财产 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椿物法检校闻通判财产为
” 其侄谋夺 。② 以此为基础参酌其他史料记载可知:第一,官府检校财产的对象须为孤幼且父
母双亡;第二,孤幼成丁后,官府必须如数返还被检校之财物;第三,孤幼财产一经检校,即
便尊长亦不得侵用;第四,不应检校而检校,官府须负法律责任。检校制度在宋代的广泛出现
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私有制深化在宋代法制中的必然反映。这一制度的价值基
“ ” “ ”础是儒家 矜老怜幼 的伦理观,并以 敦风俗,美教化 为宗旨,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伦常秩
序,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保障孤幼子女的财产权益不致被侵夺。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
正确的司法理念确立后,法官的职业素养是决定司法公正能否实现的关键。赵宋王朝通过建立
和施行广泛而全面的律学考试制度,还建立了严格的法官责任制度。随着法官职业素养的提
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也受到了严格控制。
“首先,实行广泛的法律考试,重视司法官员队伍和素质建设。宋太宗雍熙三年诏云: 夫刑法
…… ”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应朝臣、京官及幕职州县官等,今后并须习读法令。 ③
为了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宋代制定和完善了以法律考试为中心的一系列措施。不仅选
拔司法官员要考试法律,就连进士、武学、算学等科目也要考察试律断案。宋代法律考试有明
法科、刑法试、明法新科等类别。明法科在唐代已随着科举制的建立而初具规模。宋太祖建隆
“ ” “三年下诏,规定各道选拔司法参军 皆以律书试判,明法科遂成定制。④ 考试分为七场:第
一、二场试律,第三场试令,第四、五场试小经,第六场试令,第七场试律。仍于试律日杂问
” “ ”“ ”“ ”“ ”疏义五道。⑤刑法试又称试刑法官 试法官 试断案 试刑名,由中央司法机构主持,以京
朝官和州县幕职官为对象,以律令大义和断案为内容。王安石变法时又创立明法新科,不仅取
“消对经、疏的考察,改试《刑统》大义和断案,地位也超过进士科: 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
”注司法,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 ⑥在统治者的倡导下,赵宋士大夫学律习令的风气高涨,既
“ ”工于吏事又通晓法律, 以经术润饰吏事 ⑦成为士大夫的自觉追求,司法官员的人文素质与法
“ ”律修养也大为提高,堪称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⑧其次,建立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严惩司
法官员枉法裁判。晚唐五代时期,州县狱讼多由武人轻率决断,司法恣意性极大,宋代为改变
这一状况,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建立起了完善而严格的司法责任制度。宋代法官司法责任制
度的内容包括违法管辖案件,违法受理词讼,审理案件违限,违反回避规定,违法实施刑讯,
违法状外求罪,违反证据规则,缘坐不当,断罪不当,出入人罪,检法不当,决罚失法等。
相关规定细致而严密,涉及到司法过程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的每个进程皆有法可依,如若
“违法则严惩不贷。例如,法官违法刑讯,《宋刑统》规定: 今后如或有故者,以故杀论。无
故者,或景迹显然,支证不谬,坚恃奸恶,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等。其或妄被
” “攀引,终是平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一等。⑨按晚唐敕文规定,拷囚致死者, 有故以故
” “ ” “杀论,无故者减一等,《宋刑统》则对 无故情形进一步细分,目的就是 不陷无辜,得惩奸
”弊。这充分体现了宋代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密性。宋代法律还规定,州县重大疑难案件都必须
“据实申报,应报而不报,或报而不实,都要负法律责任,史称:诸州所上疑狱,有司详覆,
”而无可疑之状,官吏并同违旨之罪。 在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上也不限于刑事处罚,还可能伴随
一些职务上的处分,如罚俸或者降职,还可能会取消恩荫特权,或者剥夺任职资格。
再次,随着州县司法官职业素养的提升,胥吏舞文弄法的行径得到控制。晚唐五代州县刑狱多
由佐官狱吏代审,这就为奸吏上下其手大开方便之门。
“宋朝统治者决心革除五代弊政,尤其强调州县长官亲决狱讼。宋太宗至道元年诏曰: 诸州长
” “ ”吏,凡决徒罪并须亲临。 ①徽宗宣和二年诏曰: 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 ②
随着士大夫成为州县司法的主体和法律考试制度的推行,司法官员职业素养得到提升,不仅不
再事事依赖胥吏,反而频频引用法条制止胥吏舞文弄法。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叶提刑判词
“曰: 在法:非州县而辄置狱,若县令容纵捕盗官置者,各杖一百,县尉且罚俸两月。催承吏
束牒诸州,今后管照条比较,若出违省限,只令委官一员驱催,不 取 辄委巡、尉用兵 卒 下
” “乡,原禁狱罗织。 ③胡石壁在判词中也批评并惩治了下乡扰民的巡尉:巡、尉下乡,一行
吏卒动是三、五十人,逐日食用何所从来,不过取之于百姓而已。所过之处,鸡犬之外者乎?
……当此农务不急之时,尤非巡、尉下乡之日。 今两尉乍得一官,全不识事体,若不稍稍示
”惩,终不能使之革心易虑。 ④总之,宋代州县治理人群经历了从武将到儒生的结构性转变,
由此选拔出的士大夫司法官员基于儒家民本思想和专业法律素养,能够做到亲决狱讼,明法致
公,防范胥吏干扰司法活动。
三、司法制衡机制的强化
司法机构内部能否实现相互制衡,能否对司法活动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
现的重要保障。为了防止司法专擅,宋朝设置了一系列司法机关以分散司法事权,进而实现司
法机关之间的内部制衡与外部监督。
第一,改革司法机构设置,建立司法机构分权制衡体系。宋朝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设立了并
列制衡的司法机构体系。⑤ 首先,扩大开封府的司法职权,使之成为与御史台、大理寺并列的
“中央审判机关。开封府本是北宋首都的地方行政机关,但 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则裁
” 决,大事则禀奏。若承旨已断者,刑部、御史台无辄纠察 。⑥可见开封府实际上行使部分中
央司法机关的职权。其次,在中央设立受理百姓越级直诉的四大机关。宋代先后设立了登闻鼓
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军前引见司四个机构,百姓凡欲报告朝政得失,申诉冤抑苦情等,均
“ ”可经各院进状上达天听: 初诣登闻鼓院,次检院,次理检院 ,⑦只有以上各院均不受理,才
可以直接邀车驾告御状。第三,在路一级设立四大并列的司法机关。宋朝在路一级设有转运
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百姓不服州县判决,可向路级四机关申诉。此外,太
“ ”祖时曾设置御史台推官二十人, 皆以京朝官为之。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⑧这些推官
主要作为皇帝的代表分赴各地审查重大疑难案件,返京后还要汇报处理案件的情况。这也是在
继承汉唐御史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御史台推官的司法职权,当然,反过来也是对大理
寺和地方司法机关司法职能的分散。
第二,完善州县治理体制,加强州县司法的专门化与制衡化。宋代在各路设置主管司法的提点
刑狱司,还在州设置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别掌管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具体而言,宋代地
“ ”方治理体制中司法层级有三:首先是县,杖以下,县长吏决遣。⑨其次是州,拥有死刑案件
“ ”以下的管辖权。但死刑案件如有 法重情轻,情重法轻,事有可疑,理有可悯等情形,则应将
全卷报请大理寺详断。最后是路。
“ ”路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及提举常平司,是宋设在地方的监察机构,统称监司 。元丰改制
“ ”后,审刑院、纠察司皆省而归其职于刑部,四方之狱,非奏谳者,则提点刑狱主焉 。即除疑
难案件需上奏刑部裁决外,其他一律由提刑司审断执行,县一级则对于田宅、户婚、继承、债
负等民事案件具有决定性的管辖权。总体而言,在宋代州县司法体制中,有三点职业化倾向值
“ ” “ ”得特别注意:首先是州县司法体系中设置专门负责 检法议刑的 司法参军 ,实现了州级审判
“ ” “ ”中侦讯、检法、判决的三分,这在《名公书判清明集》有关 司法拟的记录中有着鲜明的体
“ ”现;其次,审理民事案件,宋代于县衙创立了独有的给 断由 制度,强调限期结案,不得无故
“ ”迁延;最后,宋代以 千文架阁法管理司法文书,为地方州县司法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性
的保障。
“ ”第三,增设司法监督机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宋代实行 上下复察 的司法监督体
“ ”制,以防止冤狱发生。所谓上下复察 有两层含义。首先是逐级复查。宋代中央与地方的各级
“司法活动都受到层层监控。大理寺、刑部的审判活动按唐制由御史台监督,但宋太宗又 虑大
” “理、刑部吏舞文巧底,特置审刑院于禁中直接监督中央司法机关: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
” “ ”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 ①对地方审判活动,除了严令 诸州日一报囚情 外,还在
“ ”州县之上特设监司负责监督。法律规定各州断决的死刑案件必须申报路提刑司,若当事人呼
冤则由路提刑司复推,复推后仍然不服移交本路其它监司审理。若本路监司皆与犯人有亲友关
系,则必须提请邻路刑司审理。监司还有权定期巡检所辖州县,复察一般案件。如《庆元条法
“ ” 事类》规定, 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 。② 其次是同级机关相互复查,
“如中央大理寺分详断、详议官两大类。 凡断公按,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
” 覆议,有辨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制成录奏。③ 这样做既是为了防止产生冤
“假错案,也是为了集中司法权,强化对司法活动的控制,所谓收县之权归于州,州之权归于
”进行,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建置之道,最为合宜。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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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包青天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正义之神司法之”“”神。然而,青天窗外无青天,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更为真实的情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条件。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因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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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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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