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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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
“ ” ”“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 包青天 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 正义之神 司法之
” “ 神 。然而, 青天窗外无青天 ,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更为真实的情
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
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
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
条件。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因
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今中外没
有本质差别,只不过具体的方式与效果不同而已。②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宋代司法因其别具
特色而峭然屹立为一座高峰。③ 在如何为社会运送正义的问题上,宋代司法也留下了可圈可点
的成就,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积极的条件,对此读史习律诸君子不可不察也。事实上,宋
代司法传统中的相关制度举措,笔者和其他学者已多有论述,④但大多较为零散而具象,或未
从整体上进行总结提炼,或未明确揭示其所蕴含的为社会运送正义之旨趣与近世化转型之特
征。要言之,宋代司法之所以在中国司法文明史上别具一格,不在于这一时期出现了某一项两
项特别的司法制度,亦不在于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发生效果,而在于这些对司法公正
有莫大助益的制度集中性地出现在宋代司法传统中,而且相互之间构成了联系较为协调紧密
的有整体。也就是,宋代司法文化在制度设计的成就是一整体性突破与结构性
化,而非单纯的个别的制度创新。本文即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上,以司法公正的制度性
保障为切入点,总结宋代司法传统中具有明特色的制度举措,进而探究其所以发生的因和
其所示的司法近世化转型向之意涵、表征与度。我们意强调,这些制度在宋代作为一
个整体,不于保障司法公正大有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宋代司法传统的近世化转型
向。
、仁爱司法理的践行
作为司法活动最重要的体,皇帝深刻反省晚唐五民带来深重苦难
司法弊政回归儒家仁政慎刑思想脉络,确立并践行了仁爱司法的理强调 临
,必务哀矜 ,①以仁爱之心断狱听讼
首先皇帝躬折狱录囚,以示哀矜录囚制度代,是指皇帝或受其指派的司法官员梳
滞狱平反冤屈的活动,地体现了皇帝刑狱仁恕之心,又使皇帝通过复审案
对司法的制。宋代司法以仁爱为本,皇帝录囚恤狱风犹盛前朝后代。史,宋
祖 每录囚徒钦恤 。② 太宗经常亲自审断案件, 在京狱者,多临决之,
” “见隐微 ,并于太平兴六年诏曰: 吏不亲旁缘逮捕证佐
蔓逾年未具。每五日虑囚,情即决之 ,③遂使录囚成为司法制。至
” “于 真宽慈刑辟 ,④ 仁宗听断忠厚⑤南宋 高仁柔 每临轩虑
,未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观望炼以为重轻也 。⑥ 孝宗特别关心狱讼每岁
” “临轩虑囚率先日令有司进款案批阅,然后遣决 ,并于乾道二年诏曰: 比年治狱
之吏,巧持随意轻重之,患焉
革玩习之,明审克之公,使奸情,当罚用迪之中,
忽! ⑦还有 理宗起自民间,具知刑狱初即位即诏天下恤刑亲制 《审 刑 铭》
每 岁 ,必 临 轩 虑囚 这些皇帝本于仁爱司法的理,以
,为实现司法公正出的亲身表率
儒臣掌州县狱讼,以晚唐五到北初年州县狱讼由武听断施刑严
、用恣意的现象严重民众苦不堪言,司法秩序片混乱。宋太祖、太宗、宗三朝
都力图纠正这一司法弊政注重改革司法官吏的人知识结构,史谓: 五季禁网繁
” “。宋削除苛峻有所更。法吏用儒臣仁恕曾巩曰: 太祖始用士
治州宋史载:开宝六年,以人为司寇参军马步院为司寇院
以律太平兴寇参军为司理参军寇院为司理,以 历任清
,能折狱儒士充任。真改革力继续大,审刑详议大理
、刑部的官和司的法官,都由通过法律担任�� ?此举
并不丰富和发此制度选拔儒家士司法官,能够将兼顾情理法的原则贯彻
州县治理和司法实践之中。他理司法件时,依据法理明是止争
做到伤物情,不事体还会亲现场勘验,然情实
判词寓教化于之中,注意护卑幼财产利;怀着患意识
司法弊政,关心,这不能不是宋代司法传统中特有的现象。
创设检校制度,保护孤幼权益。定: 丧户绝者,所有部
…… ”“奴婢店宅资财, 无亲者,官为检校。 所检校者,亡男孤幼,官为检校财
,度所须,孤幼责付抚养候及格,官还,此法也。 此可
是对父母双亡孤幼子女实行官管财产的制度。检校制度在有零实践,宋
开封府检校库,神检校库始经营放贷业宋时检校制度更为发
检校库普遍营放贷业。① 书判清明集中有四篇判词篇名涉及检校,分别为 不
”“ ”“ ”“检校而求检校 检校嫠幼财产 侵检校财产论如擅支廷封椿物检校闻判财产
侄谋夺 。② 以此为基参酌其他史料记知:一,官府检校财产的对象须为孤幼
母双亡;第孤幼,官必须如数被检校财物;第孤幼财产检校
便亦不;第四,不应检校检校,官法律责任检校制度在宋代的广泛出现
不是然现象,而是商品有制化在宋代法制中的必然。这一制度的价值基
” “ ”儒家 矜怜幼 ,并以 俗,美教化 为旨,不有助于维护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也能够保障孤幼子女的财产权益不致被侵夺
二、法官职业素养的提
正确的司法理确立,法官的职业素养决定司法公正能实现的关通过
广泛的律学制度,还立了格的法官责任制度。法官职业素养的提
法的行也受制。
首先,实行广泛的法律司法官队伍。宋太宗雍熙三年诏: 夫刑
…… ”者,理国之准绳世之衔勒朝臣、京及幕职州县,今并须习读法。 ③
为了培养选拔合格的法律人,宋代制完善了以法律为中心的一系。不
司法官法律,就士、武科目也要断案。宋代法律有明
法科、刑试、明法类别。明法科在代已科举制的立而规模。宋太祖建隆
三年选拔司法参军 皆以律,明法科制。④ 分为
、二律,试令第四、五试令第七律。
”“ ”“ ”“ ”五道⑤刑试又试刑法官 法官 试断案 试刑司法主持,以
官和州县幕职官为对象,以律大义和断案王安石变法时又创立明法科,不
经、察,改试《刑大义和断案,地过进: 新科明法中者,吏部
司法,叙名及第之上。 在统者的倡导下,学律习
“ ”于吏事法律, 以术润饰吏事 成为觉追求,司法官的人文质与法
“ ”修养也大为提高,堪文学法理,咸精其能 。格的司法责任制度,
法官裁判晚唐五代时期,州县狱讼由武轻率决断,司法恣意性极大,宋代为
这一况,在继承律的基上,完善格的司法责任制度。宋代法官司法责任
度的括违管辖件,法受理反回避规法实施刑
外求反证据规断罪,出法不决罚
相关细致严密涉及司法过中的方方面面,司法活动的个进有法可,如
则严如,法官定: 如或有者,以故杀论。无
者,或景迹显然,坚恃,不本情,以此致死请减故杀罪三。其或妄被
” “攀引人,以此致死请减故杀晚唐致死者, 有
“ ” 论,无》则对 无进一步细分,目的就是 不
。这分体现了宋代法官责任制度的严密性。宋代法律还州县重疑难案必须
申报而不,或而不实,法律责任,史所上疑狱,有司
而无可,官吏并同旨之。 在司法责任承担方式上也不,还可能
一些上的分,如或者,还可能会取恩荫特权,或者夺任职资格。
州县司法官职业素养的提法的行得到控制。晚唐五州县刑狱
由佐吏代,这就为吏上下其便
弊政强调州县长官亲决狱讼。宋太宗年诏曰: 州长
” “ 吏,决徒罪并须亲。 ①二年诏曰: 州县不亲听囚使者,徒二年。 ②
成为州县司法的体和法律制度的行,司法官职业素养得到,不
事事吏,频频法条制法。如书判清明集》载判词
曰: 在法:非州县辄置县令容者,一百,。催
束牒,今较,省限,只官一催,不 取 辄委巡兵 卒
罗织。 ③判词中也了下乡扰巡尉,一行
动是三、五十人,何所从,不过取之于百姓而已。所过之鸡犬之外者乎?
……之时,尤非。 今两尉乍一官,事体,稍稍
不能使。 ④总之,宋代州县治理人了从到儒生的结构性转
选拔出的司法官基于儒家民思想法律素养,能够做到决狱讼,明法
公,防范干扰司法活动。
三、司法制制的
司法部能实现相互制,能对司法活动实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也是司法公正以实
现的要保障。为了司法,宋朝设了一系司法关以分散司法事权,进而实现司
关之间的部制与外部监督
一,改革司法立司法构分权制体系。宋继承制的基上,立了并
的司法构体系。⑤ 首先开封府的司法权,使之成为与大理
关。开封府本是首都的地方行政机关,但 中狱讼受而听焉
,大事禀奏若承旨已者,察 。开封府上行使部分中
司法关的权。其,在中立受理百姓越级关。宋代先后设立了
闻检院检院构,百姓凡欲报告朝政得申诉
“ ”各院听: 初诣登检院检院 只有以上各院不受理,
可以接邀车驾告御状,在大并的司法关。宋有转运
提点刑狱安抚提举常司,百姓不州县,可向路级申诉。此外,
“ ”台推二十人, 京朝官为之。有大传就这些
要作为皇帝的代疑难案件,京后还要汇报件的情况。这也是在
继承汉唐史制度的基上,进一大了台推官的司法权,然,也是对大理
和地方司法关司法能的分散。
完善州县治理体制,加强州县司法的化与制化。宋代在司法的提点
刑狱司,还在州设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别管检。具体而言,宋代地
“ ”理体制中司法层级三:首先以下,县长决遣刑案
“ ”以下的管辖权。但刑案件如有 法,情,事有可,理有可应将
卷报大理寺详最后
“ ”有转运司提点刑狱提举常司,是宋在地方的构,统司 。
“ ”审刑、纠察司部,方之奏谳者,提点刑狱主焉
难案外,其他一律审断行,对于继承
负等件具有决定性的管辖权。总体而言,在宋代州县司法体制中,有职业向值
“ ” “ ”特别注意:首先州县司法体系中负责 检的 司法参军 ,实现了
“ ”分,这在书判清明集有关 司法中有明的体
“ ”件,宋代于立了有的给 断由 制度,强调限期结,不
“ ”迁延最后,宋代以 架阁理司法文,为地方州县司法的职业化发提供了
的保障。
“ ”司法监督关,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外部监督。宋代实行 上下察 的司法监督
“ ”制,以冤狱发生。所上下察 有两含义。首先逐级。宋代中与地方的
司法活动层层监。大理、刑部的活动台监督,但宋太宗又 虑
” “、刑部吏,特审刑接监督司法审刑
“ ”印讫大理、刑。 ①对地方活动,严令 州日情 外,还在
“ ”州县之上特负责监督。法律州断决刑案件必须申报路司,事人
冤则由然不服移交它监理。路监人有亲
系,必须提邻路理。司还有权州县察一件。如庆元条法
事类, 诸每岁分上下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 。② 其是同关相互
如中大理断、详议官两大类。 ,正,论定则签印注日
,有,乃具正,加审定,然制成。③ 这做既是为了止产
假错,也是为了集中司法权,化对司法活动的制,所之权之权
进行,上下相轻重相制,为合。④
摘要:

宋代保障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举措“”“”“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包青天是一尊堪与希腊女神忒弥斯相提并论的正义之神司法之”“”神。然而,青天窗外无青天,①酷吏传外有酷吏,青天不常有而酷吏常有。更为真实的情况是青天酷吏不常有而贪官污吏常有,贪官污吏不常有而庸官俗吏常有。青天甚至部分酷吏也许能够抗拒权势的催逼,抵制金钱的诱惑,忍受亲情的煎熬,但是,在庸官俗吏乃至贪官污吏占绝大多数的现实司法场域中,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还必须有科学合理的制度举措作为保障条件。这固然是现代司法文明的基本要求,却也能够从中国传统司法文明中发现类似智慧。因为人类司法文明的共同价值取向之一,就是通过司法活动为社会运送正义,这一点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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