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折杖刑形成背景及其对刑法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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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折杖刑形成背景及其对刑法制度的作用
宋初的折杖法由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宋太祖赵匡胤命令大臣制定折杖法作为对重刑实施的代用
刑罚,将原来五代十国纷繁复杂的重刑刑种直接折抵成杖刑进行执行,即把原来的笞刑与杖刑折
抵为臀杖进行执行;徒刑折抵为脊杖执行,执行完毕后予以释放;流刑折抵为脊杖执行,脊杖执行完
毕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同样折抵为脊杖刑,脊杖执行完毕后不再流放,就地配役三年.通过这
种折抵执行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在刑罚制度
上的慎刑思想,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
轻刑犯的危害,这样既能够保持在全国范围内刑种的统一也能够确保刑罚执行轻重的统一,使得
在原来五代十国的刑罚体系基础上构建了宋代自己的刑罚体系.宋代通过折杖刑建立的刑罚体
,也有着自身的弊端,对于那些反抗统治的刑罚并没有减刑,死刑同样也没有折抵刑罚,这样就容
易产生刑罚畸轻畸重的局面,对社会发展也产生了负面影响,所以在折杖刑建立以后,宋代的整个
刑罚体系也围绕这一制度进行构建,由于刑罚核心不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这样会造成刑罚架构的
逐渐不合理,产生了诸如刺配刑这样的与刑罚发展不相适宜的制度,对整个宋代刑事制度都有极
大的影响.
一、宋代的折杖刑及其产生的背景
1.折杖刑出现的社会文化因素.在法律制度及法律思想方面,宋代继承了隋唐发展较为成熟的封建
法律体系,将法家思想进一步与儒家思想相融合,通过刑罚的适用来达到对被统治阶级的控制与
威慑;同时,宋代也继承了汉代以来形成的融礼于刑的基本刑罚体系的构造,将更为温和的礼作为
冰冷的刑的外表,在达到社会统治的同时又让百姓内心认同刑罚的合理性.宋代中央集权的目的,
就是通过法律和刑罚来实现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宋代的商品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科学技术
水平大幅度提高,人们的文化素也有所提.动乱以后,少数民族政权逐渐繁,
少数民族风俗特色的法律规范在小政立的唐建立,国家的法制由统一逐渐化为
不同的法律地.在宋代建国的时一种尴尬,统治者既要突出自己统治的进步
,在法律上与唐代接,同时又要兼顾当地不同法律规范(这也与宋代建立时
量偏弱),这样能建立一种调和地的"政策"(唐代以"法律""政策"概念
是十分清晰,皇帝的命令通作为"政策",效力要低于制定法的"法律",而在中央集
高的宋代",编敕"成为一种和法律地等甚至更高效力的法律,政策与法律的
限越越小),折杖法就是为有政策性法律.
2.折杖刑出现的治因素.建国初的中央集权政策,统治者不将目放在行事权
,对社会和地方的经济权进行了严格的控制,采取了一系的集权,首先,改革相权和
监察,实现了权的高度集中和官员权的严格监.在宋代以,相权是为重的中央行
政管理权,汉代时期宰相是中央政府长官,代表中央政府行使一切最高行,包括最
权、高行执行权和高行政监察权在内,其中高行政监察权的监察范围不仅包括
对朝大臣的监察,还包括皇室监察.而到了宋代相权经没有了高的决,仅仅
皇帝草拟官职,监察权不从相权中分离出来,不再监督皇室,反而被用来监督相权,这个
体现了权的集中和相权的.
,改革军事权,达到了权的皇帝控制.宋代建立于五代十国以后,皇帝赵匡胤本是后
,后来在大将的拥护皇帝皇位,建国后赵匡胤一直对将心有余悸.同时,
在五代十国时,朝代更替频,主要原因无非,一个是权架空皇帝取而代,
个是拥兵谋,进而皇位,这些化也使得宋代的统治者在建国初就十分担忧宰
相和将会因上原因而代.所以在一面削弱宰相权的同时架空武将的实权,政策
上进行了一系改革,规定地方不军队,带领军队打仗的将不得担任政职务,那些
战功将在"退"以后能在京城担任具有一定级"名誉"官职,领俸禄但
不能再指挥军队,这样就制了人反;同时对于在个地方戍守带兵军官也由中央
统一调,,以免军队与将系和感情越越深.种方面,宋代在着主要
,一个是厢军一个是禁军,厢军就是主要从事戍边役的军队,这些军队较大,,
又因为实行了身制,此战斗力;禁军是从精壮的年轻人中选拔的身体强壮士兵组成的
队伍,部分军队是较为精良,早期专门戍守京城军队,后来发展成为主要
,禁军皇帝直接调配.宋代的这些改革客观上加了中央集权,是也降低军队战斗
,使得将战斗积极性下,将不熟使得军队的执行也有所减,最终使得在事方面
远远不敌周边的少数民族,在与契丹女真族的过中一直弱势,这一情况改变了宋
代的刑罚策略.,改革税收制度,剥夺了地方财政,同时对地方大经济进行严格.在这
一系政策之,统治阶级与百姓,中央与地方的矛盾逐渐被,在这种情况,宋朝逐渐
将建隆四年行的折杖法作为常态法适用,作为减刑的依据,依此来缓和社会矛盾.
摘要:

宋代折杖刑形成背景及其对刑法制度的作用宋初的折杖法由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宋太祖赵匡胤命令大臣制定折杖法作为对重刑实施的代用刑罚,将原来五代十国纷繁复杂的重刑刑种直接折抵成杖刑进行执行,即把原来的笞刑与杖刑折抵为臀杖进行执行;徒刑折抵为脊杖执行,执行完毕后予以释放;流刑折抵为脊杖执行,脊杖执行完毕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同样折抵为脊杖刑,脊杖执行完毕后不再流放,就地配役三年.通过这种折抵执行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体现了宋朝统治者在刑罚制度上的慎刑思想,客观上缓和了社会矛盾,而且在徽宗时又对徒以下罪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危害,这样既能够保持在全国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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