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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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对比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都认识到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所遭受的残酷压迫及
悲惨命运的社会现实,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这些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颁布和
实施打破了传统夫权一统天下的局面,为提升妇女地位、争取男女平等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
中一些观点甚至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和参考。所谓妇女地位,美国社会学家梅森认为: 妇女地
位是指与男人相比,妇女在何种程度上对各种资源享有支配权,在家庭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中享
有的独立权,以及在社会其他方面受到的优待和压迫。 [1]59
从纵向上看,目前学术界对妇女地位的研究涵盖婚姻家庭史及中国共产党婚姻政策的演变轨
迹、特点和问题等方面;从横向来看,则主要涉及中外妇女地位的比较研究。然而从国共两党
婚姻家庭法的比较视角,尤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妇女地位的比较研究还不多见。因此,
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对提高妇女地位有所启迪。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历程
(一)中国共产党的婚姻家庭法
1.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初步探索阶段。早在 1922 7 ,中共二大就指出
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保障其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等方面一律享受平等权利。为进
一步解除旧礼教对中国妇女的束缚,1930 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婚姻法,其
重点是提倡婚姻自由、保护妇女权益。这在当时是一个条文较多、文本较规范、内容较详细的
婚姻法规, 可以看作是中国共产党婚姻法立法的萌芽和开
1931 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中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的
———大法 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大纲》。这法律不仅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人
民大男女一律平等,而且创造性地提出 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的实行妇女解
目的,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
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生活 [2]775 的基本方根据基本方
,在总结边区婚姻立法经的基础上,中央执委员会于 1931 12 月出
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打破传统,明确提出了 实行一夫一禁止一夫多
思想。此后,根据该行过程中的实暴露出来的新问题、新矛盾苏区
对条例又进行了修改补充1934 4 8 日公布实行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
无论1931 年的婚姻条还是 1934 年的婚姻法,在男女婚后的处理上都向于
照顾女方。们都规定男女同居务,由男子负责结偿。这在当时对于争取妇女权
益、提高妇女地位有积极的作
2. 抗日战争时期的面发展阶段。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包办婚、买卖婚、童养婚、表
婚、转房婚、招养夫婚等传统的封建婚姻形式仍行。这些旧婚姻形式束缚了妇女的
思想和行为,也导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相颁布和施行了一系列新的有
婚姻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行条例》《陕
甘宁边区抗属离处理办》《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行条例》《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
等。其他各边区贯彻央精神结合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类似的婚姻法,
《晋察冀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行条例》《山东省婚姻行条例》等等。这一阶段
可以是婚姻法立法的面发展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1944 3 20 日公布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行条例》(以下简称《暂
例》)是正式婚姻法颁布前的法规。1944 年的《暂行条例》1939 的基础上
,规定 女方在怀孕,男方不得提出婚,婚条件者亦须于女方产后一年始能
提出(同意者不在此) ,表现出边区弱势群体关注1946 4 23 颁布的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增加禁止强迫,包办买卖
姻 和 婚年龄须男至 20 ,女至 18 删掉了有关军婚的特规定。
3. 战争时期的日臻完善阶段。解战争时期的婚姻法规基本沿用战时期的婚姻条,
放区根据际需要对有的婚姻法规修改补充。这一时期出的婚姻法主要
1946 陕甘宁边区《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绥边区关于保障革命人婚姻问题的命
令》 《冀南署关处理婚姻问题的1948 5 晋绥署公布的《晋绥边区
婚姻条例》《华中行政处关改嫁问题的指令》1949 年发布的《华中行政
苏北支前司令部关于切实保障革命人婚姻的通令》《华北人民政府司部关于婚姻问题
的解答》《辽北省关于婚姻问题处理办法(草案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有以下个特点:明确规定保护婚姻当事
人的姓名权和妇女产出的权利;干部卑劣手企图离婚而调节无效者产上给予
对方照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姓名权是人权的重要部分,而产出权则是妇女经济
向独立的雏形
(二)国民党的婚姻家庭法
国民党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史可以追溯清朝末年的民律草案·亲属编》。这是婚姻家庭
过程的萌芽。清朝的土崩瓦解,应该诸世人的法途夭折。作为过
北洋府执政前期颁布了《临时大宣告暂援用法律及行新令》,在民事
法规方面承袭清律。后来,北洋批判继承《民律草案·亲属编》的基础上,参考各
国立法起草完成了民国民律草案》,这其中也包含亲属编。由于时代背景和阶
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并没国,所以严格,婚姻家庭法
现代于国民党政民国民法·亲属》
国民党政期间负责草拟修订法律的机构是法制局,法制局成立后便即着手制定法制局
由于当时立法院尚未成立,在国民党改组过程中该草案被搁置民国民法·
属》(以下简称《民法·亲属》)的起草也没以法制局草案本。然而,该草案确
了以法制善社会的,男女平等的立法则和制方法对民法·亲属》
的革故鼎新产积极影响1928 12 月,国民政立法成立,陆续制定颁布了民法
则、。在民法内容的写顺序上,由于受到数千法制度的影响,立法
102 次会议将民法》亲属继承的 先决见 提出民法起草委员
“ ”起草。 先决见 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具体内容有亲属分类、夫及子女间之姓、夫妻财产制
度、问题、家制设专章规定、家论性别等。
1930 12 月,立法于第 20 次会议将草案提出即分别完成三读
修改表决),民法编《亲属》、第编《继承》通过。[3]793民法·
属》自此产,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正式施行的独立的婚姻家庭法,从形式上完成了中国
法从向现代变。民法·亲属》民国民律草案》为基础,吸收借鉴欧亚
国立法经,尤其是国与瑞士的民法内容,法系体例民法中的代表。
法律过于前,在当时是脱离乌托邦,实民法·亲属》
,171 条。在内容上规范了婚的成立与婚的成立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系、夫妻间系、婚的成立与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系、制度的保障、
成年子女的保障、家与亲属的规与法律等问题。[4]1民法·亲属》规定了两种
决方婚和婚。婚制度的特点可以归纳为以下点:形式向平
权,由男女平等,婚后法制保障等。
民法·亲属》还对夫妻财产制问题进行了规范:然法定是合财产制,还可,定统
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夫对妻之原产进行处分时除为上所之处分
外,得到可。这定了男女地位不平等、家制等宗族传统,保护了妇女的
产权益,立了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等则,基本完成了从家本位向个本位、从
向平权婚的变。遗憾的是,从民法·亲属》的立法轨迹来看,夫权向配权的
彻底
二、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中的妇女地位比较
(一)妇女政治地位
妇女政治地位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妇女社会事务参与权、选举权的保障来现。在中国
“ ” “ ” “ ” “ ”共产党早期,中共 二大 、 大 、 大 、 大 等有妇女问题的决案始终把重视妇女
、倡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的重要政治目一。如《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文规定
男女平等参政,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其他法规1943 《晋察冀边区暂选举例》也
摘要: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国共两党婚姻家庭法对比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都认识到中国妇女在封建社会所遭受的残酷压迫及悲惨命运的社会现实,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这些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打破了传统夫权一统天下的局面,为提升妇女地位、争取男女平等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其“中一些观点甚至值得我们今天借鉴和参考。所谓妇女地位,美国社会学家梅森认为:妇女地位是指与男人相比,妇女在何种程度上对各种资源享有支配权,在家庭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中享”有的独立权,以及在社会其他方面受到的优待和压迫。[1]59从纵向上看,目前学术界对妇女地位的研究涵盖婚姻家庭史及中国共产党婚姻政策的演变轨迹、特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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