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名幕汪辉祖引经决狱判案分析
清代名幕汪辉祖引经决狱判案分析
汪辉祖是清朝乾隆年间一代名幕。 在他三十多年从幕生涯中,不仅协助十多位幕主办了不少疑
案,在当时取得了很大名声,而且尤其善于引经决狱。
本文所写的几个判案小故事,就能充分证明这一点。
在无锡处理浦四童养妻与未婚夫叔通奸案
乾隆二十一年(1756 ),汪辉祖在江苏常熟胡文伯幕府做书启师爷。 这一年, 胡文伯督运山
东临清, 汪辉祖因病不能随行, 临时加入无锡魏廷夔幕府, 给一位姓秦的刑名师爷当助手。
“ ” 一年之前,汪辉祖才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刑名知识,秦师爷则是 专法家熟律令 的法学名家。 可
“ ”是千万别轻视汪辉祖这个新手,因为不久之后在处理 浦四童养妻与未婚夫叔通奸 一案时名声
大噪。
浦四是无锡当地一位农民的儿子,在父母包办下,老早就养了一个王姓童养妻。 王氏情窦初开
后,却与浦四的叔叔浦经勾搭成奸。
依照清代法律规定, 凡是没有亲属关系之人通奸, 各杖八十; 如果女方有夫, 则各杖九十。
如果双方有亲属关系,处罚则更重。比如通奸之人是互相必须服丧的亲属,各杖一百徒三年。
而依照清代则例(带有行政法规性质的规章制度)规定,奸夫甚至可以发往附近边卫充军。
则例的权威性虽然远远小于法律,但清朝政府特别规定:在实际判案工作中,有例不用律。 这
样一来,法律多成虚文,则例的实际地位和作用逐渐凌驾于正律之上。
此事被告发到官府后,秦师爷按照当时的则例条文规定,建议判浦经充军。
汪辉祖不同意这样判。 他说: 王氏与浦四没有拜堂成亲, 还不能算夫妻, 她和浦经通奸只能
按非亲属关系处理, 合理的量刑是杖刑。
秦师爷不能接受汪辉祖的说法,但又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只好请魏廷夔裁决。 魏廷夔赞同汪
辉祖的意见,并嘱咐汪辉祖撰写判稿,秦师爷只得认输。
清代的刑罚承袭《明律》,主刑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每个刑罚又有不同的等次,
五刑共有二十个等次。 主刑又称正刑,其外的枷号、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等
刑,为随时所加,皆非正刑。 主刑之外,另有从刑,如籍没家产、刺字等。
作为清代刑罚体系中的一个刑种,充军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州县、府、省按察
使司、督(抚)四级都无权判决,只有中央刑部才有终审判决权。 杖刑则是较轻的一种刑罚,
州县本身就可以判决生效。
可是,此案申详常州府之后,却遭到常州知府的驳诘, 理由是浦经与王氏是亲属关系,不能按
非亲属关系定案。
“ 汪辉祖当然不能认同, 于是起草顶复说: 妻子的服制, 是由丈夫决定的 . 王氏为童养妻,与
”浦四并未成婚,他们没有夫妇名分,浦经自然不能算作王氏的叔叔, 怎么会是亲属关系?常
州知府看了汪辉祖的解释后,没有新的反驳理由,就勉强同意汪辉祖的意见。
“ ”案件逐级上报到江苏按察使司,又遭到诘难:叙供中王氏一直称浦四的父亲为 翁,那么翁之弟
“ ”即为 叔翁,以此而论,浦经与王氏当然是亲属关系。
“汪辉祖又起草顶复说: 王氏所称之翁, 是按照当地农村习惯,对长辈的一种尊称,是老公公老
婆婆的公, 而不是公公婆婆的公. ”这下按察使司也无话可说了。
案件被转到巡抚衙门。
当时的江苏巡抚庄有恭是乾隆四年(1739 )状 元 , 既是官场上有名的才子 ,又是乾隆初
“期督、抚中比较有政绩的一个人。 他亲自批阅此卷,提出了新的不同意见: 王氏是浦四的童
养妻并一直生活在浦家,如果说他们不是亲属,那么王氏与浦四就没有任何关系,这在事实上
”好像说不过去。
“ 汪辉祖再次起草顶复说: 童养妻只是个虚名而已。 浦四与王氏平时都是兄妹相称,兄妹称呼
”当然不得视为夫妇。 浦四既然不是丈夫,他的叔叔浦经就更不是王氏的叔公。
“ ” “庄巡抚又驳诘: 此案事关名分,不能说他们是非亲属关系。 汪辉祖又顶复:《礼记》说:
未正式拜堂的妇女死后, 必须归葬于她的娘家坟地。 如今王氏与浦四也未拜堂成亲, 他们的
夫妇名分当然不能成立。《礼记》同时又说:附从轻言。
附人之罪,以轻为比。 《尚书》也说罪疑惟轻. 说的都是量刑可轻可重时,应按较轻的刑罚判
处。 现在王氏的妻子地位有可疑之处,不能完全确定,那么按照儒家经典的要求,遇到疑难问
题时就应该从轻处罚。 如果无视事实,硬要将王氏和浦经定为亲属量刑,显然违背了儒家经典
”罪疑惟轻的精神和原则。
汪辉祖于是进一步提出建议说:考虑到王氏与浦经的关系确实比较特殊,在法律上很难诠释清
楚, 所以除了按普通人通奸量刑外,另外从重给予枷号三个月的处罚,王氏归娘家另嫁,另由
浦经出钱给浦四讨老婆。
汪辉祖的新建议显然是在亲属与非亲属之间做出的一种妥协性选择,这就使得通奸者既受到了
应得的处罚,又考虑了两者确实存在的特殊关系因素,更使受害者浦四获得了经济补偿。 这一
意见确实显得比较高明。
“ ”庄有恭果然觉得这种处理意见 似非轻纵,既合情合理又合法,可以接受,于是表示同意。
在长洲处理周张氏为儿子继郎立嗣案
乾隆二十四年(1759 )年底,汪辉祖正式离开胡文伯幕府, 接受江苏长洲知县郑毓贤聘请,与
另外一位刑名师爷共同承担幕府的刑名事务。 从此,汪辉祖正式做起了刑名师爷,直到乾隆五
十年(1785)弃幕从政为止。
当地有个富婆周张氏,十九岁守寡,抚养遗腹子继郎到十八岁,当年八月准备为儿子完婚,不
“ ”料头一个月继郎染病身亡。 按照当地礼教和风俗,应该为没有后代的死者 立嗣 .周氏宗族认
为:继郎未娶,只能给周张氏的丈夫立一个嗣子, 周张氏却想为继郎立嗣。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只好诉讼。 前面几任知县,都因为当朝律例没有规定未成年和未
娶妻子的男子死后能不能立嗣,所以一再批由房族公议。 由于双方各持己见,公议久久不成,
结果拖了十八年也未能结案。
乾隆二十五年(1760 )二月,双方又来县府打官司告状。郑知县也是刚上任,他收下状纸后,
不敢马虎,就要汪辉祖尽快拿出处理意见。
汪辉祖先听周张氏简要介绍情况,接着查阅了全部案卷。周张氏说:继郎死后这十八年,比抚
育他成长的十八年还要苦百倍。 这些年我数次濒于死亡。死何足惜,只是继嗣未定,死不瞑
目。今年我快到六十,在世上的日子已经不多了。 我一旦死去,最大的遗憾就是丈夫和儿子
的灵魂无人祭祀,终将成为饿鬼。周张氏说得非常伤心,汪辉祖听得十分同情。
由于拖时过长而又纷争不已,本案积累下来的案卷已厚达数尺。 汪辉祖翻阅全部案卷,发现周
氏宗族的意见,都会遭到周张氏的坚决反对;周张氏的要求,周氏宗族也无法接受。 前面几任
知县,能推则推,都不明确表态,只说让房族公议,公议有没有结果,却不闻不问。 乾隆十九
年以前,周张氏看中了一个孩子,想认他为孙,周氏宗族却认为:这个孩子乳臭未干,谁能保
证他一定能够长大成人?后又另议,终究拖延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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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名幕汪辉祖引经决狱判案分析汪辉祖是清朝乾隆年间一代名幕。在他三十多年从幕生涯中,不仅协助十多位幕主办了不少疑案,在当时取得了很大名声,而且尤其善于引经决狱。本文所写的几个判案小故事,就能充分证明这一点。 在无锡处理浦四童养妻与未婚夫叔通奸案乾隆二十一年(1756),汪辉祖在江苏常熟胡文伯幕府做书启师爷。这一年,胡文伯督运山东临清,汪辉祖因病不能随行,临时加入无锡魏廷夔幕府,给一位姓秦的刑名师爷当助手。“”一年之前,汪辉祖才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刑名知识,秦师爷则是专法家熟律令的法学名家。可“”是千万别轻视汪辉祖这个新手,因为不久之后在处理浦四童养妻与未婚夫叔通奸一案时名声大噪。浦四是无锡当地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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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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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