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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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梳理
法官惩戒制度在清末修律的筹备计划中已有弃旧革新之议,民初,沿此路径曾制定过专门的
《司法官惩戒法》。但是,在旧文化与新制度的激烈碰撞中,法官惩戒制度并没有实践的政治
空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五权分立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形成了基于传
统语境的独特法官惩戒模式。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笔者的探讨着眼于惩戒程序的梳理,并
限于普通法官。
一、法官惩戒的立法
南京政府之前,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即有区别于传统模式的动议和实践。清末修律计划中,曾拟
由法部制订专门的《法官惩戒章程》,由于清廷迅即覆亡,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夭折了。后续的
政权沿袭清末的路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实践,其历史轨迹如下。
(一) 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北京政府时期,在西方法治理念的框架内,法官制度也因之模仿西方样式进行了变革,专门的
法官惩戒法终于从计划走向实践。涉及法官的专门惩戒法,最早可溯及至 1913 19日袁氏
政府以教令形式公布的《文官惩戒法草案》.虽然文官惩戒法律法规的颁行可以适用于法官,但
与现代法官制度的理念颇有I格之处。鉴于此弊,1915 10 15 日,袁氏政府公布了《司
法官惩戒法》,该法共五章,三十四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①,是法官
惩戒近代化迈出的第一步,具有不可低估的时代意义。
(二) 南京政府时期的立法
南京政府成立后,按五权分立理论重新界定了权力的结构模式。1928 年司法院成立,依据当时
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和《司法院组织法》,司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司法 机关,执掌官吏惩戒
权。1931 12 月,司法院下属机构经调整更名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国民党政权之鼎革,法官惩戒一直由其中的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议决。
1. 过渡性法规
1926 2 17 日广州国民政府颁行了《惩治官吏法》.这是一部综合性惩戒法规,分三章,共
十九条。依据该法第一条,其惩戒的对象即包括司法官。
鉴于综合性惩戒体制权力混沌的弊端,在五院制政府成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于 1928 5
12 日曾经颁行关于法官惩戒的专门法规,是为《法官惩戒暂行条例》.合惩戒的行,
相应地成立了法官惩戒委员会。1928 7 2 又呈准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办事细
,1928 8 7 日,法官惩戒委员会公布了《法官惩戒委员会秘书处分[5]
336.由于五院制政府的成立,该委员会被裁撤,其并于中公务员惩戒委员
会。
2. 专门惩戒法
1931 6 8 日,国民政府颁行了《公务员惩戒法》.该法共二十条,章,包括通、惩
戒处分、审议程序。该法出后,《法官惩戒暂行条例》当然地废止。虽然该法第
一条规定公务员法不惩戒,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 ”因为前暂行条例 并法律 , “ ”而且从该法颁行后直至新中国成立,也没有制定 法律 性
“ ”的 别有规定 的法官惩戒规。因此,普通法官的惩戒由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依照《公务
员惩戒法》进行。
这是法官惩戒的最基。在适用中,对该法进行了一系列因时制的修正:1933 6
月,通过对第十条的修案,调了对多个应受惩戒行为,以及一案多的惩戒案实行惩戒机
高不高低的原则. 1948 4 15 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修后的《公务员惩戒法》,对其中
的一不当精确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休职之惩戒处分,撤职次轻处分。
3. 惩戒组织法
合《公务员惩戒法》的行,1931 6 8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
法》,对委员会的组成、员的任免、内部机构及其权限、议则等作了进一步化。依照该
组织法,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和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中公务员
惩戒委员会掌管全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及中央各任职公务员之惩戒事宜
南京政府时期普通法官荐任职以上,统由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惩戒。该委员会的组成
情况委员会置秘书长,特任;委员九至十一简任。委员的人选应满足
下基件:委员中有三至五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充简任法官者,该条调的是委员的法
素养和官等要求。此,在这一整体要求要求:委员三十岁而且对政
治法律有深切研究还须满足如下条之一曾在国民政府统治下任简任公务员二年以
“ ”或荐任职公务员五年以上者对 党国 有特殊勋劳或致力革十年以上者。此条调的实
上是政治素养要求为综合性惩戒机构,在当时政治境下,有其合理之处。惩戒组织法
也进行了一系列正:1938 5 12 日国民政府颁行的修案,对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
的委员人数,以及一些办事机构的设置作了修订.1948 年,又再次
4. 细则
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办事细则的规定,司法院于 1934 7 21 日颁行了
《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办事.该规共二十条。
主要为规定委员、委员的关权义务,以及议的基。关于委员,如有
时,得指定委员一人临时代理之。至于委员,规定当理由并经委员长许可,不得缺席
会议。
1934 8 31 日,司法院第 267 号指令颁行了《中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书记厅办事细则,
书记厅内部的分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书记厅设书记委员处理并指挥监督
书记厅切事务。书记厅、文书科、议事科。其中文书科掌理的事项电撰
拟、收发登记等事项卷宗编档保管搜集图书工作报告,以及编辑刊等事项。议
事科职掌为惩戒案以及配受委员等事,通知开会及事项,关于审议记录
及整理事项,议决书校正本事项,以及惩戒统计事项等
由上近代以的法官惩戒制度的历史轨迹可,从清末的动议民国北京政府的实践,再到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的创造性变革,法官惩戒立法由专门惩戒法走向了综合性惩戒法。这种变化
是立于传统的向,其以一言尽之。从立法上特别法官如选任简任等官有其
特别的惩戒法规,普通法官的惩戒规即由上法、组织法及其一系列办事细则
成,体颇为备,值得进行历史性审
二、法官惩戒的动程序
法官如有应受惩戒的行为,通过主管机关的提请、律师或者律师团体的控告或冤屈者的呈控
方式进官方惩戒的动程序。提起惩戒有法定的程序,通过法定机关的提请启动惩戒程
序,是惩戒的端。因为惩戒机关的运作动的,能自地发动惩戒程序,故确定合理
的有惩戒提起权的机关是十分重的,这关系到法律实现的有程度。
(一) 法官惩戒的移付机关
《公务员惩戒法》规定提起惩戒程序可经由两类途径。一种为监察提起惩戒程序,监察
为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应付惩戒者,应将弹劾连同证据依如下各款规定移送各自所属的
惩戒机关即国民政府委员国民党中党部监察委员会之政务官国民政府;事务官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一种为出惩戒程序:各院部、会或地方最高行政
属公务员有应受惩戒之情事者,备文声叙事由并连同证送请监察院审。此
官对于荐任职以下公务员得迳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
由于官差异,不法官之惩戒依法送呈的惩戒机关。其初,五院院长皆
国民政府委员,司法院院之惩戒,理当然地移送国民党中党部监察委员会。其后,因
为《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五院院再兼任国民政府委员,此时是否还依旧制,曾有
议。这些争主要因为惩戒体的变更会影响到政治地位和程序权。因为在通常情况下,
惩戒机关惩戒的法官惩戒的概率相应而且按照当时的法制境,高惩戒机关
的惩戒程序更为简单甚至没有规定的程序,如惩戒不是因为政争所致,这实上是赋予
法官的特权。
摘要:

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梳理法官惩戒制度在清末修律的筹备计划中已有弃旧革新之议,民初,沿此路径曾制定过专门的《司法官惩戒法》。但是,在旧文化与新制度的激烈碰撞中,法官惩戒制度并没有实践的政治空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按照五权分立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惩戒法》,形成了基于传统语境的独特法官惩戒模式。当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笔者的探讨着眼于惩戒程序的梳理,并限于普通法官。一、法官惩戒的立法南京政府之前,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即有区别于传统模式的动议和实践。清末修律计划中,曾拟由法部制订专门的《法官惩戒章程》,由于清廷迅即覆亡,专门的法官惩戒法夭折了。后续的政权沿袭清末的路径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立法实践,其历史轨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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