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车租赁合同
南京汽车租赁合同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汽车租赁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
1. 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 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 出租方的义务
1. 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
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 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 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
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 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 24 小时救援服务。
5. 承担不低于 XX%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
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 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
务。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
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 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
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
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 承担不高于 XX%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
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
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
等部门报案并在 12 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
续。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
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 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
第五条 租金、保证金
1. 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
金标准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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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汽车租赁合同 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 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XX%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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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鸟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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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