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进跨境腐败治理

3.0 闻远设计 2024-11-22 12 4 9.37KB 2 页 5光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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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自 2005 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并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进入新时
代,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谋篇布局,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建设和法治实践深度
开展,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在国际层面,我国与多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
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与多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
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国内层面,我们已构建起以
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为主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洗钱法、引渡法等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
系。 
    二是反腐败涉外法治职能更加明确。成立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和跨境腐败治
理工作办公室,整合各职能部门力量,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
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其他各职能部门做好衔接配合并
依据相关法律授权履行专项职责。这一跨境反腐败工作格局,为加大跨境腐败治理力度提供了
组织机制保障。 
    三是追逃防逃追赃一体化效能凸显。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作
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案件的主办机关,资源力量得以有效整合,上下一体、多部门联动的工作
“ ”机制更加明确。近年来,我国连续开展 天网行动 ,持续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不
断取得追逃追赃新成果。 
    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也成
为我国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影响反腐败成效的主要因素。 
    一方面,反腐败国际执法合作面临严峻挑战。目前,少数西方国家奉行双重标准,消
我国提出的合作请求,以各由阻挠我国引渡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甚至阻碍外逃
案。同时,反腐败工作中的涉外因素日益增多,境内办事、境外钱现象仍然存在。2018
改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加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对于潜逃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
告人强有力震慑,但这一制度目前还缺乏的实践案。同时,没收程序
少国际合作方面的配套规定,刑法关洗钱罪的规定存在定罪标准偏高、范围过窄,对涉腐
洗钱行为的惩处力度不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追赃工作度。同时,个国家滥施长臂管
“ ”,打着反腐败的幌子对外涉,导致反腐执法 变味 ,严重损害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正义
 
    一方面,我国现行制度还升精适用性由于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以及社境的
差异,不同国家对跨境腐败行为的定和理解具差异,这些方面反在司法解释、立案
标准以量刑度方面更是大相径庭如何在反跨境腐败立法中统筹对这些差异,进行科学
有效的合作与协调,是相关立法的点问题。目前,我国对跨境腐败的惩处尤其是防措
在不同的法规制度中,的法律规定,在治理跨境腐败和反腐败国际合作程中存
在不同程度的局体来,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相关部门的职能范规定得还不
明确,其是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监察机关相关主体间的分工还进一步厘清;违
没收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以反洗钱、引渡等制度尚需进一步可操性;国际刑事
司法协助法与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还进一步衔接和化,监察机关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
、职责和体分工以及如何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分、部门间协调机制等解决。此
外,监察法关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内规定了引渡,缺乏遣返和返的规定,国际刑事司
法协助法也未明确附带追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效能的发挥 
    作为统筹反腐败国际合作领域基本法,反跨境腐败立法结我国反腐败涉外法
治成功经验对我国反腐败跨境治理存在的制度区、点重点,在法律框架上,既注
重法律的整体周延性又注重法律的特殊性,为形成国内反腐败和涉外反腐败
争闭环提供法治遵循,为维护国家安全展权、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提供务实管用的法
律资源。 
    准确把握反跨境腐败立法原则。一是持党的中统一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面体现我们党关打击跨境腐败、强化国际合作的理和部面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的成果。二是准确把握基本统筹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法律规范出,对打击跨境腐
败工作的指导原则、职责定、责制度、特程序、对外反制等出明确规定,在涉外腐败
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性指导性。三是出体系设的合理据相关规范
件以工作实践,借鉴其他国家有的成果经验注意与国内国际相关法律衔接,明确规范打
击跨境腐败工作的内和外相关工作制度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为未来实 下
法 提供依据、预留空间。持问题导向、对策导向和目标导向当前打击跨境腐败工
作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对部门职责定、涉外企业管理、相关公
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有的规范,强法律的时代可操 
    科学反跨境腐败立法的主要内一,明确跨境腐败的定、范、罪和入罪标
准,规范对外国公职员、国际公组织员行贿罪和单位贿罪的适用、标准和条件,
摘要:

  我国自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已初步形成了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衔接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并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推进跨境腐败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进入新时代,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谋篇布局,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建设和法治实践深度开展,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反腐败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稳步推进。在国际层面,我国与多个国家新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等,与多个国家反腐败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初步构建起覆盖各大洲和重点国家的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在国内层面,我们已构建起以刑事诉讼法、监察法为主体,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洗钱法、引渡法等为配套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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