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探讨
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探讨
“ ”“ ”两宋时期,统治者采取了 不立田制 、不抑兼并 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
卖,土地就像商品一样进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两宋之
前农村的封建庄园农奴制度被封建租佃制度所取代,通过租佃契约设立租佃关系,佃农对地主
的人身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松弛,佃农成为两宋政府的编户齐民,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了极
大的激发,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
一、新的土地制度促进了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的发达
北宋是在经过了五代十国的战乱、百年藩镇割据后建立的封建王朝,五代十国时期由于战乱导
致经济社会遭受巨大创伤,战乱中横尸遍野、民众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在此过程中,包括土
“ ”地在内的财产频繁变更 主人 ,政府的政策法令也朝令夕改,整个社会的社会生产力受到了极
大的削弱,生产关系遭受了十分严重的破坏。北宋王朝建立初期,统治者为了恢复在五代十国
时期遭受破坏的社会生产力,采取了一系列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促使北宋的经济基
础、上层建筑均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宋朝经济迅速得到了较大程度恢复。北宋王朝建立后,
所采取的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中,推行新的土地法律制度无疑居于核心地位,对社会生
产关系的恢复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两宋土地法律制度,和前朝相比较而言产生了极大的改
“ ” “ ” “变。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两宋推行了 田制不立 、 不抑兼并 的政策。对于 田制
” “ ” “ ”不立 、 不抑兼并 的含义,漆侠先生认为, 田制不立 是指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未建立,而所
“ ”谓 不抑兼并 也就是承认土地的私有制,并且朝廷对土地的兼并并不进行干预[1]278。两宋推
行的土地法律、政策和前朝是有着巨大差别的,两宋之前的王朝政府均建立了封建土地所有
制,同时对土地的兼并进行国家层面的有力控制。既然统治者不反对土地的兼并,实际上就是
允许土地的只有兼并、自由买卖,这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发展趋势的,统治者承认土地私
有,也就是承认了土地私人产权的合法性,并且通过法律的途径对土地的产权提供了有效的保
护。而且,宋朝官府的土地也不断向人们出租、出售,促使不少官方的土地转化为私人的土
地。私人土地所有制占据了主导地位,而在两宋之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完全居于主导地
位的,这就使两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前朝之间差别甚大。两宋时期,全国土地总数的95.7%由
私人占有,朝廷占有的土地仅为4.3%。朝廷不仅不抑制私人对土地的兼并,而且还通过一系
列的政策法律制度保护人们对土地的所有权,允许自由买卖,这极大地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市场
化。在相关契约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两宋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进入到了流通领域,土地的买卖
十分频繁,成为市场交易的重要产品。为了适应此种土地政策法律制度,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
契约法律制度顺应而生。
二、两宋田宅买卖契约法律制度
由于田宅是百姓的重要财产,两宋之前均对田宅的交易作出了严苛的立法规定,对田宅的交易
设置了非常复杂的程序。两宋时期的法律对田宅的交易规定了两种主要的方式,即买卖、典
“ ”“ ”“ ”当。两宋时期的人们在进行田宅交易之时称其为绝卖 、断卖 、永卖 的,就是将田宅的所
“ ”有权永久地让购买者所拥有,两宋时期出卖田宅所有权的契约称之为 绝产卖断文契 ,南宋时
“ ”“ ”期称之为 断骨契 、断卖骨契[2]289。北宋建立后,允许人们对田宅进行自由买卖,而由于
土地买卖的盛行,统治者对于田宅买卖的契约法律制度建设也极为重视,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法
律,在程序上也较为复杂和规范。
1.两宋法律制度对田宅买卖契约形式和内容的规定。两宋时期规定,人们进行田宅买卖必须订
立书面的契约,否则田宅买卖无法律效力。为了规范日益兴盛起来的田宅买卖,法律对契约的
形式、内容两个方面均作出了较为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希望通过重视田宅买卖书面契约内容与
形式,减少由此造成的纠纷,以及在产生纠纷之时便于官府的介入处理,这就促使宋朝田宅买
卖契约文书的行文程式化,基本的格式和内容都是比较近似的。为了对田宅买卖的契约内容和
“ ” “ ” “形式进行规范,两宋时期的政府还规定了 官版契约 制度,此处所谓的 官版契约 也就是 标准
”格式的契约 ,人们进行田宅买卖的契约均由官府统一进行印制,田宅买卖双方对买卖的相关
“ ” “ ”内容先订立草契 ,之后再到官府取 官版契约 进行誊抄,对于田宅买卖契约的格式和内容均
进行了统一的规定,田宅买卖契约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买卖一律无效。《中国历代契
约会编考释》中收录了若干个两宋时期田宅买卖的契约,其基本格式和内容均是相同的。在契
约的内容上要求较为详细,契约中要载明所买卖田宅的具体位置、数量以及土地的性质,载明
土地买卖的价格和履行契约的时间,载明买卖双方的姓名及其见证人,载明买卖契约的担保
人,载明买卖双方的其他义务、契约订立的时间、出卖田宅的原因、田宅的来源和价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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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探讨“”“”两宋时期,统治者采取了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法律制度,土地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土地就像商品一样进入到市场流通领域,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应运而生,两宋之前农村的封建庄园农奴制度被封建租佃制度所取代,通过租佃契约设立租佃关系,佃农对地主的人身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松弛,佃农成为两宋政府的编户齐民,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了极大的激发,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一、新的土地制度促进了两宋田宅买卖和典当契约法律制度的发达北宋是在经过了五代十国的战乱、百年藩镇割据后建立的封建王朝,五代十国时期由于战乱导致经济社会遭受巨大创伤,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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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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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