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复兴对《法国民法典》影响研究
罗马法复兴对《法国民法典》影响研究
摘要:罗马法的复兴为《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和制度基础。首先,法国
从中世纪开始就逐渐吸收罗马法,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国成文法区和习惯法区的划分,保留
下了许多罗马法的民法制度;其次,经历 17、18 世纪的自然法运动,自然法将罗马法内化成一
种精神,通过学者著书和教学,培养了一代代具有罗马法气质的法国法律人;终于,在《法国
民法典》急就章的机遇下,深受罗马法精神滋养的编纂委员会和参议会,顺理成章地将罗马法
的制度精神内嵌进了《法国民法典》;到此,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仍未结束,占
《法国民法典》多数的习惯法,特别是巴黎习惯法,在适用的过程中,仍需要罗马法的理论解
释,罗马法在 1804 年后的法国民法世界中仍旧发挥着强劲且持久的作用。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罗马法;成文法区;经院法学;人文主义法学;自然法;
《法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作之一,深受国内学者重视。国内
对于《民法典》的中文研究成果颇丰,主要涵盖内容研究和比较法研究两个大方向。内容研究
包含了颁布历程 1、法律渊源 1、文本解析 1和后续改革 1四个视角;比较法研究方向有《民法
典》的影响 1、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的比较 1和中文译本 1三个视角。经过简单地梳理,吊诡的
地方出现了,与《德国民法典》并列的,被称为罗马法在当代重要传承的《法国民法典》,其
与罗马法的具体关系,并无深入的研究。那么,中国国内的研究成果是否只是世界上对于《民
法典》相同研究的一个特殊面相呢?
答案是否定的,学术界对《民法典》的研究视角还仰赖于经典外文译作的写作关怀。1一些研
究中对该问题有所提及,一般都将其表述为罗马法是通过琼·多马(Jean Domat,1625—1696)和朴
蒂埃(Robert Joseph pothier,1699—1722)的法国化后,作为重要渊源进入《民法典》。1似乎用
含糊的学术传承即可概括罗马法与《民法典》的关系,然细究则语焉不详。1难怪美国学者艾
伦·沃森(Alan Watson,1933—2018) “会发出类似的疑问, 为什么罗马法对于近代法典,尤其是对
于《法国民法典》的影响力总是被低估,而自然法和习惯法对于法国的作用总是被高估了呢?
”罗马法的影响力显然遭到了忽视,如此看低罗马法的贡献,真令人吃惊。1
这种研究现状是如何形成的,或许上述经典的参考文献可以提供一个视角。《民法法系的演变
“ ”及形成》中 近代法典化的成就 《民法典》部分,主要参考文献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威格摩
尔(John H.Wigmore,1863—1943)组织翻译、编写的《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
动》和德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Konrad Zweigert,1911—1996)和克茨(Hein K9tz,1935—)的
《比较法总论》;《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的法国法部分则直接译自让·布
里索(Jean Brissaud,1854—1904)的《法国法律史》(Manual d’histoire du droit fran9ais:sources,droit
public,droit privé1l’usage desétudiants en licence et en doctorat)的第一编;1 茨威格特和克茨的《比
较法总论》中法国法的历史部分的主要法文参考文献,也是让·布里索的《法国私法史》和阿
代马尔·埃斯曼(Adhémar Esmein,1848—1913)的《法国法律史简明教程》(Coursélémentaire
d’histoire du droit fran9ais,àl’usage desétudiants de Première année);威格摩尔的《世界法系概
“ ”览》主要参考了英文 大陆法史系列丛书 的《欧陆法律史概览:事件,渊源,人物及运动》和让
·布里索的《法国私法史》(A History of French Private Law);英国法律史学者保罗·维诺格拉多夫
(Paul Vinogradoff)的《中世纪欧洲的罗马法》也是参考了让·布里索的《法国法律史》和埃斯曼
的《法国法律史简明教程》。
也就是说,目前国内译著中,对于《民法典》的零星研究片段主要来源于让·布里索和埃斯曼
的论述。那么,我们现在熟知的罗马法与《民法典》的中文故事已经是 100 年前的旧版本了,
当然不排除这就是《民法典》与罗马法的故事原版。1即便引用文献版本的老旧可以用经典修
“ ”饰,暂且按下不表,但在 大陆法史系列丛书 的第三卷《法国私法史》的序言中,威格摩尔解
释为何将该书引入到英语世界的理由,却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对比同时代其他杰出的法
律史学者(如埃斯曼) “,布里索将目光聚集在 与英语(英国)世界早期的相似之处,为我们理解后
”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发展提供参考。1那么,对于中国学者,想要全面了解罗马法与
《民法典》的关系,上述带有研究偏好的单一资料是远远不够的。
据此,本文参考法语和英语世界经典的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尝试勾勒出罗马法复兴对《法国民
法典》影响的概貌。罗马法复兴后对《民法典》的影响至少可以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法国从
中世纪开始就逐渐吸收罗马法,从法律上固化了成文法区和习惯法区的划分,保留下了许多罗
马法的民法制度;其次,罗马法经历了 17、18 世纪的自然法运动,将罗马法内化成一种精神,
通过学者著书和教学,培养了一代代具有罗马法气质的法国法律人;终于,在《民法典》急就
章的机遇下,深受罗马法精神滋养的编纂委员会和参议会,顺理成章地将罗马法的制度精神内
嵌进了《民法典》;到此,罗马法的影响仍未结束,占《民法典》多数的习惯法,特别是巴黎
习惯法,在适用的过程中,仍旧需要罗马法的理论解释,罗马法在 1804 年后的法国民法世界
仍旧发挥着强劲且持久的作用。
一、中世纪罗马法在法国的遗产
(一) 罗马法在法国的复兴
在公元 5世纪到 10 世纪的时间里,罗马法的权威不复当初。但是,罗马法的实际作用并未完
全消亡,蛮族统治者逐渐将其汇编成法律,适用于本族,这被后世称为粗俗法(Vulgar Roman
Law)。与法国有关的主要是《勃艮第罗马法》(Lex Romana Burgundionum)和《西哥特罗马法》
(Lex Romana Visigothorum),其中《勃艮第罗马法》主要适用于法国中东部地区;西哥特国王阿
拉里克二世(Alaric II —,生年不详 507 年)召集当时的罗马法学家编辑的《西哥特罗马法》则主
要适用于西班牙北部和法国南部地区。这种适用的后果是,虽然勃艮第地区和西哥特地区的法
律大有差异,但是却有共同的特征。在法国境内,《勃艮第罗马法》和《西哥特罗马法》在一
定程度上承担起了保存罗马法的作用。1
到11 世纪末,为了恢复罗马《国法大全》的原貌,摆脱单一抄本的以讹传讹,对罗马法的研
究逐渐开始复兴。1罗马法复兴并不仅仅局限于意大利,法国南部普罗旺斯(Provence)地区是罗
马法复兴的另一个中心。从 12 世纪开始,博洛尼亚大学的伊那留斯(Irnerius,约1050—1125)
及其门徒们的教学方法和成果很快传播到法国。1博洛尼亚大学是当时西欧法学研究的中心,
有研究证明,早在11 世纪,博洛尼亚大学就已经开始依据查士丁尼的文本教授罗马法,1法国
的巴黎、里昂、奥尔良、昂茹等地的大学都将罗马法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内容,查士丁尼编纂
的《国法大全》成为学者们所研读的教本。在这个过程中,法学家撰写了大量著作,对罗马法
“进行注释,以罗马法和注释法学派的著作为基础,加上教会法,形成了欧洲大陆的 共同
”法(Droit commun),它是这个时期大陆法的共同渊源。1从11 世纪开始的中世纪的共同法,是
从源头上对法律渊源进行学习和分析的复兴运动,是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由地方习惯法同封建
法,以修正与解释的形式所呈现的罗马法、教会法与商人法共同结合的复杂结果。罗马法贡献
的是法律的技术与诡辩或曰辩证法,教会法则提供了一般原则。1
“ ”但是法国对于罗马法或 共同法 的继受是有所克制的,其原因有这么两种说法:一种认为,罗马
法是查理曼(Charlemagne,742—814)在800 年恢复帝国的权力依据,出于政治上的考量,法国并
未全盘接受罗马法;另一种观点认为,罗马法与法国本国法律存在冲突和差异,因而选择性地
继受了罗马法。以大致形成于 1158—1168 “ ”年间的封地法 (Le Livre des fiefs)为例,其直接适用
于意大利和德国,以及或多或少曾依赖于帝国的法国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尽管如此,当时的法
“ ”国法学家仍以爱国的关怀指出封地法 与法国本土的封地法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由两位法学
家让·法贝尔(Jean Faber)和皮埃尔·雅格比(Pierre Jacobi)所写作的作品在14 世纪就已出版。1但
是这并不能阻止罗马法对法国的影响,实际上,罗马法已经辐射了整个法国。
(二)成文法区(droitécrit) 的形成
罗马法复兴是当时的潮流,而共同法的普及、法学学子奔赴博洛尼亚求学的留学热,也并非法
国独有,与欧洲其他国家一样,这仅仅为法国提供了再次接触罗马法智识的机会。当然,真正
促使法国接纳罗马法的动力,还是来自于本国混乱的法律适用现状。罗马法的成文化特质 1和
罗马法学者的深入研究,拨开了笼罩在法国上空的法律迷雾,逐渐固化了习惯法区与成文法区
对峙的局面,为罗马法制度在法国的培育提供了土壤。
公元 10 世纪至11 世纪是法国法律适用的混乱时期,各地的习惯法成为司法实践中真正的普通
法。但习惯法适用起来虽感方便亲切,却有不确定或不明了的缺陷。1相较之下,虽然罗马法
有其政治象征,法国无法全盘接受,但却可以通过实践修改习惯法,填补空白。再加上受意大
利注释法学派的影响,法国之习惯法逐渐衰弱,法国南部逐渐将罗马法视为成文法的有效法
源,在法院取得了一般补充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法国南部适用的罗马法,并非优帝之罗马
法大全,而是意大利注释法学派注释、注解了的罗马法,其中大部分是德国皇帝,尤其是腓特
烈一世(Friedrich I Barbarossa,1152—1190)为统治意大利所颁布的罗马法敕令。此罗马法敕令传
“ ”到法国南部后,形成该地之 习惯 法,被称为成文法区。1一般认为,法国成文法区,是指法
国大革命之前,以共同法的应用为主的分界线,大致从奥列隆岛到日内瓦湖的南部地区,是一
个与习惯法区相对的概念。1在南方,罗马法是制定法,因此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必须考虑罗马
法。1
与其他学科一样,12 世纪的罗马法研究由于法国大学的作用,获得了新的方向和深度。为固化
事实上早就存在的成文法区和习惯法区提供学理支撑,1尤其在法国南部,许多大学都掀起了
研究罗马法的热潮。早在12 世纪后半叶,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教师、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之一
普拉坎梯努斯(Placentinus,约1120—1192),就曾在蒙彼利埃大学讲授罗马法。相比之下,图
卢兹大学法学院则地方性较强,通过其活跃的研究教育活动,向政府和教会输送了许多有能力
的法律家,并致使13 世纪朗多克地区完全处于罗马法的统治之下。此外,还有卡奥尔、巴兹
依埃、纳博讷、阿莱斯、阿维尼翁等大学法学院活跃的活动,使以成文法区为代表的法国罗马
法研究更有活力。1
从16 世纪开始,成文法地区与习惯法地区之间的划分已经不可逆转。当然,习惯法区和罗马
“法区的划分并非绝对,因为 习惯法的复杂多样性意味着,关于罗马法在法国的地位的任何一
”种陈述都不可能是千真万确的。 1
(三) 罗马法著作的智识遗产
罗马法的复兴为法国学习罗马法提供了路径,成文法区的形成为罗马法的适用提供了土壤,但
真正能对数百年后《民法典》的立法产生直接影响的,恐怕还是借由这片土壤留下来的著作和
学说。随后,经过累积和沉淀,形成了法国独具特色的罗马法研究学派。
1 .著作
罗马法在法国复兴的明证,除了许多奔赴意大利的留学生,还有以下两部著作。第一部是《国
法大全编纂》(Brachylogus juris civilis),是一本于 1548 年在里昂发现的罗马法教义指南,对于
其成书时间,学界至今仍无定论。英国学者保罗·维诺格拉多夫认为可能在12 世纪前25 年完
成,法国宪法学家埃斯曼则根据该书的内容与前述意大利注释法学派代表伊那留斯的教学内容
和风格类似,认为成书时间应该早于《彼得摘录》(Exceptiones Petri),晚于伊那留斯教学流行
的这么一个时间段内。就内容而言,如保罗·维诺格拉多夫所说,该书虽然显示出受到注释法
学家影响的痕迹,但是就其安排材料和表述规范的方法而言,仍然极具原创性。1另一部是上
述11 世纪后半期的《彼得摘录》,它本身是由两个之前的汇编《特莱权斯大全》(Summa
Trecensis)和《法典大全》(Summa Codicis)集合而成的,保留了许多罗马法的内容。据此,也可
以将法国的罗马法著作出版的最早日期向前推进。1
法国罗马法复兴最引人注目的成果是《查士丁尼法典》摘要,即《法典》(Lo Codi),该摘要大
约编纂于 1149 年,成书于法国东南部,用普罗旺斯语书写,被保罗·维诺格拉多夫认为是第一
部用当地方言完成的罗马法专著。在讨论某些人因受他人欺诈而引致的损害时,《法典》大致
遵循了《优士丁尼法典》第2卷第 20 篇中的学说,因此,它是一本指导司法人员实践的工具
书。
就目前可了解的,还有皮埃尔·枫丹(Pierre de Fontaines,生年不详,死于1140 年)的《给一个朋
友的建议》(Le Conseil de Pierre de Fontaines,大概成书于 1253—1258 年间),这本著作表明,
当时研究罗马法的水平还是比较粗糙的,只是简单地摘抄了《学说汇纂》与《法学总论》,用
其来协调和解释习惯法。1皮埃尔的著作并非默默无闻,如在一个匿名作者(很可能是位律师)
的《习惯汇编》(Coutumier d’Artois)书中,就有大量的引用。不过,这位律师和皮埃尔相比还
是有高明之处,他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将习惯法与成文法融合在了一起。成文法区和习惯法
区的划分并非绝对,法国北部地区权威的法律著作也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博韦习惯法》
(Coutumes de Beauvaisis)是由博马努瓦尔爵士(Philippe de Beaumanoir,1250—1296)于1279—1283
年间编订,内容是关于习惯法的,但贯穿的却是罗马法的程序。1
直到17 世纪后,还有学者致力于将罗马法与习惯法结合起来,尝试对法国法作出新的发展。
这些成果中,有的还直接或间接对《民法典》产生影响,如加布里埃·阿古(Gabriel Argou,1640
—1703)于1692 年在巴黎出版的《从法学阶梯到法国法》(Institution au droit fran9ois),这本著
作内容广博,分析透彻,既论述了习惯法,又论证了成文的罗马法,如关于人的民事地位的主
题,罗马法里也没有完全一样的论述能与之相匹敌。而这本著作最为引人注意的另一点,是在
顺序编排上与之后的《民法典》相同。1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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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复兴对《法国民法典》影响研究 摘要:罗马法的复兴为《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和制度基础。首先,法国从中世纪开始就逐渐吸收罗马法,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国成文法区和习惯法区的划分,保留下了许多罗马法的民法制度;其次,经历17、18世纪的自然法运动,自然法将罗马法内化成一种精神,通过学者著书和教学,培养了一代代具有罗马法气质的法国法律人;终于,在《法国民法典》急就章的机遇下,深受罗马法精神滋养的编纂委员会和参议会,顺理成章地将罗马法的制度精神内嵌进了《法国民法典》;到此,罗马法对《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仍未结束,占《法国民法典》多数的习惯法,特别是巴黎习惯法,在适用的过程中,仍需要罗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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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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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