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法对纳妾的明认与默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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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民法对纳妾的明认与默许
“ ”近代以来,西风东渐,随着西方民法的 一夫一妻制 理念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以及女权运动的兴
起,妾制越来越受到舆论的抨击,被认为是封建糟粕的表现之一,废除妾制的呼声不断高涨。
然尽管废除妾制已成为共识,但在立法上则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明令禁止,即规定纳妾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明确纳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
消极地不承认妾的身份,间接否认纳妾行为,即回避妾制问题。民国期间的历次民律草案亲属
编均选择了后一种做法,因此民国民法对纳妾的明认与默许导致民国社会纳妾之风仍然盛行,
社会各个阶层无不充斥着蓄妾家庭。
“ ” “ ”一、北洋政府时期对纳妾的 明认 与 默许
北洋政府时期,《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仍是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宣统
二年(1910 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此律虽经颁行,年余而清室遂亡。民国成立,以法
制未定,暂行援用前清施行之法律,参议院于民国元年四月三日开会议决: 嗣后凡关于民事
案件,应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 民国三年大理院上字第 304 “号判例亦云: 民国民
法法典尚未颁布,前清之现行律除制裁部分及与国体有抵触者外,关于民商事之规定,仍属不
” “少,自不能以名称为刑律之故,即误会其已废。 且 吾国旧律民事与刑事不分,此律关于刑事
部分,几全未施行,而关于民事部分,至民国仍继续有效,此有效部分,可谓吾国之民事实体
法。
“ ”该 现行律之民事有效部分 ,直施行至民国十八年十月以降,《中华民国民法》公布后,乃当然
废止,实为民国以来之实质民法。
作为制定法的《大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并没有回避纳妾问题,而是有着明文规定。
“ ” 如 服图 里明确规定了 妾为家长族服;“ ” “妻妾失序 条规定: 凡以妻为妾者,
” “。妻在,以妾为妻者,处九等罚,并改正有妻更娶妻者,亦处九等罚亲属妻
” “ ” “ ” “ 妾条 、 部民女为妻妾条 、 纵容妻妾犯奸条 、 妻妾夫条 及妾。③这些
于妾的规定,仍属于传统妾制范围,因此可以认为,制定法,北洋政府时期不没有禁止
纳妾行为,而且承认妾的在。
至《中华民国民法》颁布以前的历次民法草案,则均对妾问题采取默许的态度。清
田钾太郎松冈正义等日本民法者受来华,与中国者共同起草现代民法。
1911 年法典成,分则、权、权、亲属、继承编,称《大清民律草案》(亦即民律第
一次草案),未来及颁行,清已经亡。部《大清民律草案》一《现行刑律》
的做法,并未在亲属法中明文规定有关妾的内容。然律文中虽没有现妾的字,但并不
“ ” “ ”于清已经废除妾制,因为在部民法草案中有关于 嫡子 庶子 的规定。该草案亲属法共
7 “ ”,其第四章又分为 5,第 23 “ ” “ ”嫡子 和 庶子 的规定。
《大清民律草案》曾解释道: 本律以妻所庶子,即所谓妾。外国一夫
有一妻,于妻外无所谓妾,则于嫡子外亦无所谓庶子。故西各国嫡子私生子
分,吾国社会习惯妻外妾者尚,故亲属中不不有嫡子庶子
“ ”《大清民律草案》虽无明文规定有关于妾的条文,但亦未废除妾制,其关于 嫡庶子
规定默认了妾的在及其地
民国立以后,期没有正式的民法。北洋政府成立后,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继续
修订了两部民律草案。
1915 年北洋政府编成了《民律亲属编草案》7上是《大清民律草案》的再版,其
大致与大清民律亲属法草案同,删去了极少民国对不能用的条文。其后,北洋政
法律馆修订法典,对民律继续修订
1925 年,成全部民律草案的起草作,这就称为中国 第二次民 律草案 的 《民国民
律草案》。
“ ”该草案 适值,法统废后,国会恢复 ,因此此草案未能成为正式民法法典。但此
草案经司法部令各法院作为事理援用,因此在司法实中无起到了统一民事司法的
作用。
民律第二次草案大抵第一次草案修订而成,增损而已。可,北洋政府时期的民法草案
“ ” “ ”基本沿续《大清民律草案》,其法律条文中没有现妾的字仍有 嫡子 庶子 的法
律规定,无默认了妾制在的,默许了妾的继续在。
人周大年亦谓: 自民国建以来,法律上虽没有妾的明文规定,然而妾制依旧在,
法律上自然的亲,共分三种:(嫡子;(庶子;(奸生子嫡子的定
子系妻所者;奸生子的定指子以至出生之间,其父母婚姻者;至于庶子的定
既非指妻所的所谓嫡子又非婚姻的所谓奸生子,而是妾所。前清律例
役卑幼私擅条例嫡庶子男,分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于此可知嫡庶的分了。三次民律草案,除了妻嫡子和婚姻奸生子外,
妻所庶子的规定(第一次一三八条,第二次四条,第三次一四二条),那么非
妻所既别嫡子复别奸生子庶子,自属妾了,所以民律草案承认妾制。其
他如前大理院判例、高法院解释到妾制的遗迹
,不《民国民律草案》默许妾的继续在,而且北洋政府时期的
---大理院,亦于司法判中明确承认了妾的在及其法律地大理院民国年上字
“ ”二二号判例: 妾为家属之一,应与其家属同受当之待遇。 大理院不明确了
妾的家属身份,而且对其法律地位也作了明确判。可北洋政府时期,不但没有明确禁止纳
“ ”妾,而且默许了妾制的在,其民律草案的条文虽未现妾的字,但其关于 嫡庶子 的规
定无默许了妾的法律在。
同时,判权的大理院,其有关于妾问题的司法判解更是明确承认了妾的身份属
其法律地
前文已,民国时期的废妾呼声不断高涨。据时人孙祖基的记载人们的废妾呼声,北
洋政府司法部公布了一个《制纳妾条例》,其大为: 一、原配至四十者,方
纳妾;二、父母允许、原配;三、纳妾警察注册贴印花四十元;四、如违
项手续者,元之罚金、年纳少妾者,二年之有期刑,或六千元一
” “。 其第为可孙祖嘲笑道从这个条例起来,至少有为国家另辟财源
。而且他们何能有实行此条例的诚意?
你看最报纸宣传吴景廉小莺鸠为妾一事实,不大犯特犯这条例么?但是北的法
” “ 事件有取缔么? ⑩但该 制条例 在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未曾出,在正式出版
法令中,见刊载,可并未正式颁布或真正施行。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纳妾问题的回避
南京国民政府对于妾的态度也十 分 暧 昧1927 “ 年 法制定亲属法草案中,
妾制是否规定有以下说明: 纳妾之制,不独违反社会正义危害家庭和平以现代
及本党党义,应废除,疑义。故本案不设容认妾制之明文,以社会妄疑此制可
久存或以明文禁止纳妾,宜俟诸单行法令,而不能仅仅于亲属法;废妾
之律,为贯彻的起不能不设置种关于纳妾之刑事制裁及行政分故。至于既存
之妾及其女,于废妾之行法令未颁布以前,究居如何,则拟由法院斟酌社会情形,为
解释,以充律文暂时之。 该立法解释了不在民法亲属编中规定禁止纳妾的因,
即明文禁止后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在亲属编中无法直接以规
定。可,仍然废妾问题之高
1928 “修订的亲属法草案(亦即第四次亲属法草案)中,也仅仅前三次草案中有关
” “ 庶子 的部分除,对于妾制仍字未,未可否。
摘要:

民国民法对纳妾的明认与默许“”近代以来,西风东渐,随着西方民法的一夫一妻制理念在中国的广泛传播以及女权运动的兴起,妾制越来越受到舆论的抨击,被认为是封建糟粕的表现之一,废除妾制的呼声不断高涨。然尽管废除妾制已成为共识,但在立法上则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明令禁止,即规定纳妾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明确纳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消极地不承认妾的身份,间接否认纳妾行为,即回避妾制问题。民国期间的历次民律草案亲属编均选择了后一种做法,因此民国民法对纳妾的明认与默许导致民国社会纳妾之风仍然盛行,社会各个阶层无不充斥着蓄妾家庭。“”“”一、北洋政府时期对纳妾的明认与默许北洋政府时期,《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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