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广西“民告官”立法目标、过程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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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广西 民告官 立法目标、过程及效果
一、引言
新桂系统一广西后,为澄清吏治,也为树立民国时代价政治新气象,张扬权力合法性,鼓励民
众申告官员不当行为。1925 10 月,经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常会决议通过,广西民
政公署颁行《人民告发官吏暂行办法》,共九条,后虽于 1941 5 月修正为《修正人民告发
官吏暂行办法》十条,但基本内容未变。该办法参照 1914 年北京政府所颁布的《行政诉讼
“ ”法》,首次制定了具体的 民告官 的程序性规则。根据该暂行办法,民众告发官吏分明告与密
告,其共同规定有: 1、须购用民政厅制发之正式呈本; 2、须胪列所告事实;3、须注明姓名、年
龄、籍贯、职业、住所,并盖章或画押; 4、须觅具殷实铺保盖章注明住所; 5、须购贴印花。相
异之处: () 明告,由收发照普通公文送办。() 密告,首先,呈面须注明密告字样,须密封
坚固以免 漏到即须专送主管长官,不得留延; 其次,密告人因有特别原因或急于告发
时,准其亲向主管长官面陈一切; 再次,各县地方团体密告者,准由邮递,遇有紧急情形得用
电报,惟须注明负责人姓名。此外,亦规定控告程序: 人民告发官吏应先向主管厅呈诉,主管
厅处理不善或延不处理时,再向省政府呈诉,不得越级,但属直属省政府机关,得迳向省政府
呈诉。
“ ”此立法规定,在法律层面赋予了 民告官 也即民众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官员违法损害的权利,
” “ 不仅是对 民告官犹如子告父 、 民不与官斗 等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理念的否定,也承载了民
国时期权力竞争中建构权力合法性的政治功能。当时无是中政府是地方力,图站
“ ”民主的政治合法性制高点,以争政治优势。 民告官 制,即通过诉讼于政府专
关的方式实民众对于行政官署违法损害权利行为的救济,张扬和强化了公权力与民权诉讼地
位平等以通过法制平台弥合社会利益冲突的理念,是具有政治远见的法制布。当,民国
社会这类司法行为有强烈行政色彩。该法颁行后,社会热烈即在当时的广西社会涌现
出大量的民众控告官吏其以县长为告的 民告官 案件。在 387 民国时期广西控告官吏的
完整案件中,民众控告县长的案件370 占案例总数95 6% 。广西 民告官 的立法,
不仅是中国代行政法制史上重要,也反映变时代民国社会治理法律生活
“ ”。本文试图通过对广西民众 民告官 控告县长的具体法实践活动理,对案件
理处控告者、案件处理者的心态和行为分,以期更加深对民国时期广西 民告
官 立法目标,以立法的实际司法过程及效果的了,并尝试对此在代性法制建构
景下解释其价
二、控诉之规定: 遵从
新桂系政府立法鼓励民众告发官吏,一法律行为既非由中政府强加给广西地方,也由广
西政府外的力量来导和推行,这种改建立,本质上是新桂系为了自身的利益去动进
行。
“ ”桂系时期 吏,到处充斥狼虎成群政 ,民众申告官吏无法无,为固政
权,澄清吏治,新桂系政府希望通过立法规则建构社会序。因此,对 制,或以一
纸空文,或用分邮告发者 ,规定办法予以制,希望对法律正义和公正保待和
力。同时,随着近代行政诉讼法律逐步健全,在法实中注诉讼程序的正当,
法实趋势论上讲,一切违正常法程序的申诉行为都被视法。广
西民众告发官吏的立法规定,一是为了使审案件理由分正当;一是为了使审理时间缩短
提高审判效率从而便于申诉人。广西民众告发官吏的法律文本规定言,似已可訾
议,求法律正义和公正的告发者和审理者,理应遵从法律制规定。
如对民国广西民众控告县长的案件给考察,具体到控的处理程序规定,从案件档案
材料获知,其大致: 人或地方团体向主管部门投送或邮控告文广西省民政厅一
据办法决定理与否 如理控派遣三位多位调查委员(情不同有所调整) 分别对
告发者、控者相关者调查 民政厅一科依调查报告,复核,并
→ →具处理意见 民政厅厅长、省政府主席批示 向告发、案件处理文。如方对
案件处理结果或争议过,则新委委员调查,并控诉规定案件结
涉及刑事,则经省政府同移交司法处理。由此之,当时控诉案件的处理程
序规定应该是合理的、快捷的。据对 370 控告县长案件理,其结果基本一( 1)
。民国时期广西民众控告县长案件处理平均费8 月,具体到案件类别,经济案件处理时
间平均约 8 月,三个间段分别为平均约 10 月、7 月、7 ; 违法案件需
( 平均约 9 ) ,不同阶段理时分别为12 月、7 月与 8 ; 最短者为
务案件平均约 6 月,三个不同时期分别平均约 874 月。
据此结果似乎出结论: 广西民众或团体照相关规定送控诉文,广西政府在民
众控告县长案件的处理程序严格遵从《暂行办法》所规定,不仅案件处理程序当,而且
结案间快捷则在对具体的广西民众控告县长案件审读过程中,事实如此,
上述严格遵从控诉规定的象,掩蔽逾越规定事实的在。
1946 3 15 ,控告宾阳县长陈贪污违法一( 桂诉字第 341 ) ,其控:
呈人姓名: 农淑华朱自谦; 年龄: 4039; 籍贯: 宾阳高田乡、长侣乡; 职业: 、政; : 高田
马畔村; : 宾阳芦圩德商号经理朱士宏; : 宾阳芦圩德商号; 具呈: 1946
3 15 ; 收文时:1946 3 17
广西省政府主席黄钧鉴窃查奸诈虚伪庸碌无能,到以后利,不,以
,民凋敝紊乱盗贼蜂起大好宾阳阴霾布,谨将贪污违法行为
其 未笳哂诤螅 敬严厉办以正法� �
一、留公款营。陈宾阳,所收,其者如各乡派收之电线杆款
百万元,代电报管理百余万元罚款七八百万元等,
本,分与其私党蒙启亮集旅馆生华等在邕宁芦圩市场业以
饱私囊
二、拘禁人民。官署如受被逮捕罪犯嫌疑人,为有押之
时,应于二十时内送该管官署办,各级机关逮捕人民,经属于
权者,应于二内分别送于有管权之机关办,陈雷 庭宾阳后,所
押人三四人之,无不违反上述规定者,过规定时三个月,过十
,如押二个多送法日及送法押二
月,此例证之一者也。此送,之机会,以勒索
借征收机关为搜刮之所。该陈人到宾阳已年,凡荐有职员完全开除收机关人
皆安插其亲,实行其有计划舞弊,以收月一月,县空虚屠宰税
九月以每斤 350 10%达七八百万元涨至每斤
七百元15% ,照此月应收千余万元结果二月百余万元
数目,该陈开赞务科蒙启亮员等有方,特呈
,此通同作弊以如此,其括财之法谓妙极
上述点可知贪污渎职违法民事实为明倘仍任逍遥法外,则不特宾阳前途
设想无以贪污而廉洁恳祈提出弹劾严厉办以呈。
控诉状而言,在控状格控告程序形式,控告人农淑华严格遵从控告官吏的相关
规定,于呈内署名盖章,注明住具殷实铺保盖章注明住所,并呈诉于主管机关(因民众
政治常,其为县长的主管应为省政府,实为民政厅,呈文机关为广西省政
府,于此,省政府默认民政厅立处理) 。但翻阅所有该控案档案材料却,控告
人所控诉呈此一有十,其于不同机关的公材料中,呈状受文机
关各有不同,京国民政府、事委员会、行政、内政、桂林两广察使
署、广西省保、省、省参议会、广西等法南宁广西第
摘要:

“”民国时期广西民告官立法目标、过程及效果一、引言新桂系统一广西后,为澄清吏治,也为树立民国时代价政治新气象,张扬权力合法性,鼓励民众申告官员不当行为。1925年10月,经广西省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常会决议通过,广西民政公署颁行《人民告发官吏暂行办法》,共九条,后虽于1941年5月修正为《修正人民告发官吏暂行办法》十条,但基本内容未变。该办法参照1914年北京政府所颁布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制定了具体的民告官的程序性规则。根据该暂行办法,民众告发官吏分明告与密告,其共同规定有:1、须购用民政厅制发之正式呈本;2、须胪列告事实;3、须注明姓名、年龄、籍贯、职业、住所,并盖章或画押;4、须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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