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1997 年10 月2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 30 号颁布,
自1997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
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
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
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查处重大标准化违法案件。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组织
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查处标准化违法案件。
第五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本行业的标准化
工作,组织实施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
和本行业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
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
术要求,应当制定广东省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信息、能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省需要发展或控制的重点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农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质量标准及生产技术、管理技
术要求;
(五)安装、维修、服务经营活动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根据
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市场需要,负责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年。
第九条 市、县技术监督部门可制定农业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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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30号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安装、维修、服务经营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标准化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省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制度和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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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鸟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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