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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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004 12 16 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 4千克
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 1.8 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 3.2 立方
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
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
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
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
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 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
请材料: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
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
摘要: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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