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2004 年12 月16 日中国气象局令第 9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 4千克
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 1.8 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 3.2 立方
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
其他有关规定。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和
指导全国的施放气球活动。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飞行管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
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
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
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 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
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五)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
请,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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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施放气球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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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mm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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