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水权改革对水资源配置最优效率的作用
刍议水权改革对水资源配置最优效率的作用
一、引言
水权行使性就是水权主体能够有效行使、实施、保护其所拥有产权的各项权力,也就是水权主
体在水权的界定区域内有权做什么、不做什么、有权阻止别人做什么。如某一农户分得的用于
农业灌溉的水资源产权,农户作为农业灌溉水权的产权主体,有权利和能力去行使和实施其灌
溉用水行为以获得收益,并阻止他人对该水权的使用以及阻止他人污染等破坏行为。
水权的行使行为是以水权为依据,以取得水权收益为目的的权能行使。水权各项权益的实现要
依靠水权主体的实施行为,如果赋予了水权主体某项权能,而水权主体没有对其行使权利的行
为或没有能力去行使权能,就不能体现水权的功能和收益,更无法实现水资源的价值。只有当
水权主体能够有效行使其权能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利益,并可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他人侵害其利
益、保护水权收益时,才能说该主体拥有的水权具有可行使性。因此,水权的可行使性是实现
水权收益和水资源价值的必要条件,其行使能力的强弱、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水资源的经济效
率,从水权主体角度而言,二者成正相关关系,即水权可行使能力越强,水权主体利用拥有的
水权和水资源的效率越高。根据水权行使的定义,水权行使是水权主体在水权的界定区域内有
权做什么、不做什么、有权阻止别人做什么,由此看出,水权的行使有一个作用范围或作用区
域,这个区域必须有限度,而且权利的数量大小或范围要确定,体现了水权的有限性特点,因
此,水权的有限性是水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水权有限性包括两方面:一是水权是个特定的量,与
其他财产权利之间以及不同的水权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限,如水权与地权等其他产权、灌溉水
权与工业水权、生活用水权等不同水权之间均要限定清晰。因为产权的存在意味着社会上存在
不同的产权主体,可拥有不同的财产权利,而不同的产权之间必须有明确而清晰的界限,否
则,将无法有效地行使产权权能,财产利益也无法实现,因此将会导致无穷尽的产权纠纷。水
资源亦不例外,水资源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不同的水权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限,也就是说
水权有其存在的空间界区;二是水资源的所有产权都有限度。这层次上的限定性是说水权不同
权能的数量大小或范围,是指数量上的行使能力。首先,水权是由一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
权、支配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权利体系,其中的任何一个权能都有一个数量限度,将这些
权能分割给不同的水权主体时,各自的数量必须明确。另一方面,对水权主体而言,水权的行
使意味着对水资源施加某种影响。因而,水权主体对某一权能的行使会有一个作用区域或范
围,而这个区域或范围必须是有限度和确定的。
二、我国水权行使、限定的现实问题及其效率损失
(一) 我国水权行使、限定的现实问题
1 .不同形式的水权处于产权公域和产权邻域的状态
现实中,按照水资源的使用目的和利用方式的不同,水资源的利用方式表现为居民生活用水、
农业灌溉水、发电用水、工业用水、排污、航运、养殖用水、生态用水、景观用水权和旅游
等,这些用水方式都对应着不同的产权,是水资源利用方式的产权表现形式,是不同的水资源
的使用权。对于这些不同使用方式的水权而言,理论上已经限定、约束了其行使空间和范围,
但综合考虑水权的载体,即水资源的自然特性,这些不同用途的水权的载体(水资源)往往处于
同一或相邻的水域,如河流、水库、地下水域等,这种自然的地理区域特点,使得众多不同的
水权其行使范围和行使空间处于重叠、交叉或相邻的状况,也就是说,不同的水权处于水权公
域和水权临域的范畴。产权公域是指不同产权的权能范围或作用空间的交叉部分,这与产权主
体的行为和产权的行为性相联系[,如山东莱芜雪野水库的水域内,同时有养殖、旅游、沙船
航行的行为,而相对应的养殖权、旅游权和航运的权利的权能行使范围和空间都是这一片水
域,处于重叠和交叉的状态;产权临域是指不同产权的权能范围相邻的区域,对水资源来说,
河流上下游、地下水域之间的不同水权均处于相邻的状态,如黄河上游地区的灌溉用水权和相
邻的下游地区的灌溉取水权,二者的取水权行为空间交接或相邻。
2 .水权的限度界定和设置发展缓慢
“ ” “ ”水权的限度界定和设置发展过程,从早期 一权说 即使用权,到二权说 即所有权和使用权,
“ ”再到目前的三权说 即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水资源稀缺程度的
加剧,人们对水权设置要求逐渐细化和清晰。而目前我国将水权设置为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
权粗犷的限制和约束,难以达到水权主体更高效利用水资源以满足其生产、生活需求的要求,
加之水资源日益稀缺的状况,人们需要更加细化和精确的限定和设置产权。另外,处于产权公
域和产权临域的水权,行使水权时往往出现新的权利界定问题,由此也出现了新的权利限定和
设置的需求。国际上早就出现了更细致限定、约束和设置水权的经验,如在智利出现了水权抵
押、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出现了水权借贷和水权转让等新的水权,而在我国,仅仅出现了少数的
水权转让案例,但还没有真正从产权限定和设置上体现转让权,抵押和借贷权更是没有相关的
界定和设置,致使水权主体无法充分利用转让、抵押和借贷权,难以发挥水权更有效的配置和
利用水资源。
3 .水权行使能力受到水权限定性的制约
前文提到,水权的限定性是水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与水权主体的行使行为和水权的行使性相
联系的,因此,水权行使情况要受到水权限定性设置状况的制约。水权性的现状,直接影响水
权主体行使其处置、内部管理和水权排他保护等行为。对水权处置行为来说,目前我国水权的
限度界定和设置发展缓慢的现状,诸如抵押权、借贷权、转让权等新的产权界定、度量的缺失
和模糊,致使这些权能没有其行使的空间和可能性,限制了水权分割、让渡等处置行为;对水
权内部管理行为来说,水权卞体在利用水资源过程中,由十采取节水行为以及水权积贮行为而
节约、剩余的水权的度量、界定和归宿问题没有进行产权限定,不能保障行使节水、积贮行为
的人享有其收益,难以高效约束和激励水权的内部管理行为;对水权排他保护行为来说,现在
水权多处十产权公域、产权邻域的现实,即不同水权、水权不同权能间的权能行使范围和作用
空间是币叠、交叉或相邻,使得水权卞体行使其产权时一,其行为可能会对同一水域、相邻水
域的其他水权、水权卞体的利益造成影响,可能是好的作用也可能是不良影响,而水权卞体为
保护其权益不受损害或利益不被他人侵占,为此要付出较高的监督和排他保护成木。
而如果这种排他保护成木太高以至十不如容忍他人侵犯自己的水权和利益,水权卞体不得不放
弃这种权利,就会抑制水权的排他保护行为。
因此,仅依靠行使私人的水权保护行为实现水权排他是非常困难的,还要依赖十国家、法律等
社会公共保护,为水权行使提供制度和法律上的保障。
(二) 水权行使、限定问题的效率损失
在水权限定的现状下,一方 ICI,不同水权处十产权公域和产权邻域的状态,诸多水权卞体在
“ ” 行使其 保护、处置和管理利用拥有的水权
行为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诸多水权冲突现象,造成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低下;另一方 ICI,
水权的限度界定和设置发展缓慢的水权限定现状,限制了水权的行使范围,降低了水权卞体的
行使能力和程度,使得水权卞体无法充分利用和行使水权,无法有效的发挥水资源的有用性,
造成社会福利损失。
1. 诸多水权行使冲突现象降低了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1) 行使水利发电权与保持生态环境的冲突。目前黄河上游投入使用的水利发电站有三门峡、
小浪底、龙羊峡等多个大中型水电站。自黄河流域兴建各类电站后,相继发生了撞关淤积、西
安水患、移民灾难等严币后果。这些水坝的建成对当地黄河沿岸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币的损
失。
(2) 旅游观光权与排污权之间的行使冲突。以黄河为例,黄河旅游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但
随着黄河上下游地区经济的发展,排放到黄河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严币超标。2011 年黄河全
流域废污水排放量为 45 .25 亿吨,其中城镇居民生活、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别为 11 .88
亿吨、29 .55 亿吨、3 .82 亿吨,分别占 26 .3%、65 .3% 和8 .4%。全流域水质评价河
长19734 .2 Ⅰ Ⅲ Ⅳ Ⅴ Ⅴ 千米,其中 ~ 类、~ 类、劣 类水质河长分别为 9832 .7 千米、4170 .
9千米、5730 .6 千米,分别占 49 .8%、21 .2%、29 .0% 。劣V 类水体已基本丧失使用价
值,占到评价河长的29%。黄河流域的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的水质污染,直接影响到利用黄河资
源旅游观光的收益,产生了排污权与旅游观光权的行使冲突。
(3) 农业用水、土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部门间的水权行使冲突。以位山灌区为例,木地区内
的土业生产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均来自引黄水。灌区向农业用水按何方 0.1 元的价格供水,而
向土业供水达到何方 0.7 元。根据黄河水量调度条例规定,下放到该灌区的黄河水总量一定,
由十农业用水与土业用水价格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利益的不一致,在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即使
“ ”在灌溉季节,灌区仍然将原属农业灌溉的水资源转让给土业部门,水资源 农转非 现象非常突
出,对农业市生产产生了不利影响。由此产生的农业用水与土业用水间的冲突层出不穷,类似
的冲突亦存在十城市生活用水和以上两部门之间。
(4)河流上下游地域间的水权行使冲突。在 1998 年国家授权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黄河水量统一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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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水权改革对水资源配置最优效率的作用一、引言水权行使性就是水权主体能够有效行使、实施、保护其所拥有产权的各项权力,也就是水权主体在水权的界定区域内有权做什么、不做什么、有权阻止别人做什么。如某一农户分得的用于农业灌溉的水资源产权,农户作为农业灌溉水权的产权主体,有权利和能力去行使和实施其灌溉用水行为以获得收益,并阻止他人对该水权的使用以及阻止他人污染等破坏行为。水权的行使行为是以水权为依据,以取得水权收益为目的的权能行使。水权各项权益的实现要依靠水权主体的实施行为,如果赋予了水权主体某项权能,而水权主体没有对其行使权利的行为或没有能力去行使权能,就不能体现水权的功能和收益,更无法实现水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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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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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X
时间:2023-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