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年月日(签署地)(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的号船舶(船旗国:船籍港: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救助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的代表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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