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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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2 822 日国务院第 214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 829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23 号公布,自 2012 12 1日起实行,2016 2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
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
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
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
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
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
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
规划。
  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
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
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
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气象设施安全的破、探、采石挖砂
土等
  (三)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
行为。
  第十一条 大气本站、国基准气站、国基本气象站、国
象站、空气象测站、雷达站、气象卫星站、区域气象测站等气
象台站和单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以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场周边 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建、建城、工区,
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线
  (二)在场周边 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场周边 1000 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基准气站、国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
的行为:
  (一)在国基准气场周边 2000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或者
基本气象站场周边 1000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过距
距离 1/10 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场周边 5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场周边 100 米范围挖筑水塘
  (五)在场周边 50 米范围内修建公、种植高1树木和作
等。
  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场周边 800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过距
1/8 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场周边 100 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场周边 50 米范围挖筑水塘
  (五)在场周边 30 米范围内修建公、种植高1树木和作
等。
  第十五条 空气象测站、雷达站、气象卫星站、区域气象
测站和单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规定的保
范围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
摘要: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2日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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