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16 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 2007 年6月11 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国
光,,,,,,,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
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
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发布与传
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
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
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第三条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
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
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本办法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
的预警信号级别。
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
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
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
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
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
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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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经2007年6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郑国光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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