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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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农民工通过提供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 却在劳动关系实际运行中遭受到各种歧
视和不公平待遇, 因此, 构建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促进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
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主要由政府干预机制、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和社
会协调机制构成。其中, 劳资自治协调机制是基础, 政府干预机制起主导作用, 社会协调机制是
对前两者的补充。这些机制具体形式和局限性有所差异, 共同发挥着协调农民工劳动关系的作
用。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劳资自治; 政府干预; 社会协调;
Research on the Framework of Labor Relations Coordination Mechanism for Migrant Workers
ZHANG Rui LI Yingdan
Hube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Vocational College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AbstractWhile providing labor to contribute to society, migrant workers suffer various kinds of
discrimination and unfair treatment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Therefore, an effective
labor relations coordination mechanism for migrant workers is established. Promoting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among migrant workers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coordination mechanism of migrant workers 'labor relations is mainly composed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mechanism, labor autonomy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nd soci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Among them, the coordinating mechanism of labor autonomy is the foundation, th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mechanism plays the leading role, and the social coordinating mechanism is the
supplement to the former two. The specific forms and limitations of these mechanisms are different,
and they play the role of coordinating the labor relations of migrant workers.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 越来越多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打工, “ 农民工 开始出现在中国历史
“ ”舞台。 农民工 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 是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拉动、劳
动力流动和户籍禁锢相矛盾产生的结果。他们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工人, 亦非仍然留在农村从事
“ ” “ ”农业活动的 纯农民 。艾君认为 农民工 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定人群, 指有农业户口、
有承包土地, 但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产业工作、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1]。柴海瑞指出农
民工即这类人员:户籍在农村, 但生活主要来源于城市务工收入[2]。结合他们的观点, 我们认为,
“ ”农民工 指的是在劳动年龄范围内, 拥有农村户口和土地承包权, 却身在城市受雇从事非农产业
工作、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中共中央 2004 1 “号文件强调 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
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城市创造了财富 [3]。这个正在崛起的新工人阶层, 共有 2.1 亿人
[4] “。 农民工是家庭的顶梁柱, 也是国家的脊梁 [5]。然而, 农民工通过提供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的同时, 却在劳动关系实际运行中遭受到各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因此, 构建有效的农民工劳动
关系协调机制, 促进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一、农民工劳动关系及其协调机制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使用劳动能力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过程中与之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
统称[6],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各自利益产生的相互合作、冲突和权利平衡关系的总和。
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特殊社会群体, 大多在私营企业从事非农劳动, 比城镇居
民劳动者数量更多, 逐渐成为产业工人主体, 形成了农民工与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7]。然而,
很长时期内, 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主体中劳动者身份并没法律的认保护。这一境
的转始于 2008 年实劳动合同法》该法明确了劳动关系主体中农民工的劳动者地
, 农民工劳动者身份得以合, 自用工之, 农民工即与用人单位建劳动关系, 拥有劳动
者权利和义务。因此, 农民工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用农民工为成员, 使用其劳动, 农民工
从用人单位, 向其提供有报酬劳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8]
农民工劳动关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和人身从关系的性。在农民工劳动关系中, 用人单
位通过支付劳动报酬使用农民工的劳动, 而农民工向用人单位提供所要的劳动报酬。劳
报酬或工资是劳资双方产生关系的关键桥, 是农民工的核心权利, 也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
, 因而, 农民工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种经济利益关系。此, 农民工劳动关系也是种具有
性的关系, 这也是其着特然建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基于 平、协商一致 ,
但是在建之后, 在劳动等方面劳资双方具有着的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一旦
, 农民工成为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 在劳动过程中是被支配被管理的地位。在农民工劳
动关系运行过程中,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获取自身利益大化, 由此冲突与合作的博弈一
直存在于农民工劳动关系个运行过程。劳动关系表面, 双方力量其实是不衡不平
的。雇主主导地位的劳资关系避免双方产生利益冲突。[9]
这种冲突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实际运行中主要现为农民工遭受的不公平待遇:业机会不平
、劳动关系不范、工资待遇难保障、工作环境达标、社会保障不到位、权组织缺乏
[10]。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要构建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劳动关系中的问题, 采取谈判仲裁
诉讼等途径依据法律、政、程方法、机构的总和[11]。各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
形式和具体内有所不同, 即使在同国家, 在不同发时期也会有所差异。
    二、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整体结构
经济, 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然有平契约缔结权和选择, 然而, 在劳动合同实际
行过程中, 用人单位的强地位所产生的双方博弈农民工权益损害, 产生经
济社会负面影响。要改变这种局, 实现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 就需要建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关
系协调机制。
不同国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形式和具体内有所不同。一般, 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在内部和部两种。内部机制即农民工其代工会与用人单位其代雇主组的互
博弈机制, 部机制主要有调仲裁监察诉讼等机制。从实主体来, 农民工劳动
关系协调机制主要由政府干预机制、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构成。其中, 劳资自治
协调机制是基础, 政府干预机制起主导作用, 社会协调机制是对前两者的补充。这些机制的
和局限性有所差异, 有用其所, 使其相, 能充分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作用。农民工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体结构如图 1
1 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体结构
劳资自治机制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中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 劳资双方地位的明显,
定了劳资双方自治机制以自发形成预期的结果, 因此政府干预可少, 然而, 政府干预过
度或失当在导农民工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风险于政府干预机制和劳资双方自治机制
观局限性, 农民工劳动关系的部性、广泛性和社会性特, 在政府和劳资双方
社会力量与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具有要性和然性。社会协调机制主通过社会组、公
众参等方影响公共决策, 实现维护农民工合权益的。这种机制化表达的民意
接纳, 转化为农民工劳动关系调的政策或法律, , 这种机制也能转化为疏散
, 进而起到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作为农民工劳动关系劳资自治机制和政府干预机制之
第三种机制, 社会协调机制的主要能在于能够一定程补劳资自治缺陷和政府干预不,
起市场难发挥作用、劳资双方难以协调、政府干预效果不的事, 协调相关主体的关系,
约束社会成员不行为, 形成社会主体的自律精神, 协调农民工劳动关系。农民工劳动关系社会
协调机制利于避免政府干预过的局, 政府干预机制的实效果, 也利于形成和谐
劳动关系的社会围。
    三、政府干预机制
政府干预机制, 即政府以劳动基准等法律手段观调控等经济手段对农民工劳动关系以调
的机制。在个劳动关系协调中, 农民工个体单力状况使得依据劳动合同实现公平劳
资自治不现实。这种双方不对地位定了市机制以自动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要政府
适度干预。作为政府, 一方面使用法律手段, 通过建劳动报酬和劳动劳动基
劳动合同的订立行、解除终止维护劳动基所要的农民工底线利益, 通过范劳资
争议处规则合理定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农民工基权益实现和范劳动
关系运行, 促进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另一方面, 使用经济手段, 通过收、利、公共产
等方导劳动关系正运行。此, 政府还应协调经济社会发中公平与效的关系, 补市
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缺陷, 谈判并加强企业工民主, 促进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发
。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方面, 劳动行政部是政府主要代, 其中, 劳动仲裁职责主要
在于定纷止争, 劳动监察职责主要在于查处违反劳动基行为, 劳动信访职责主要在于倾听农民
心声, 信息和协助查办违法行为。这些部主要承了劳动关系协调、监督[12],
保障农民工劳动关系双方权益, 促进共
() 政府干预机制的形式
政府的作用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领域主要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保障农民工基权利;促进
谈判、促进建农民工理的机制;农民工劳动争议;促进农民工保障;发挥公共
雇用者的范作用[13]。具体式包:
1. 制定劳动关系相关法律和政
国家制定劳动标准、劳动合同、体协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察、劳动关系
协调机制、工民主等方面法律和政, 实现农民工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博弈
衡与利益协调。
2. 劳动监察
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实际运行中,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和政, 视劳动基准底线的行为大量
在。用人单位使用工、业歧视、拒签劳动合同、规避缴纳社会保险、不依法及足额
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不遵守劳动安全卫标准等违法行为对农
民工劳动关系健康产生形式各异、程不同的消极影响。这要劳动监察门切
, 违法行为的发现能力, 强对其查处, 维护农民工合权益。
3. 促进
由于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格, 农民工在入、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方面得到不
公平待遇, 这与我国城镇化目标, 要政府构建城乡均质化的劳动力市;在劳动力市,
作为主导的市机制有时以发挥作用, 要政府补市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缺陷[14],
能实现社会成员的充分[15];政府向农民工提供免费职培训, 以提他们的
力。采取对特殊人群照顾、对劳动型企业免税等方, 保障农民工业。
4. 促进民主, 谈判
谈判不是相互破坏, 而是互相合作[16]劳动合同法》有关于体合同的特
, 6, 缺乏集体合同实任追究等规定。政府完善相关法律
, 体合同贯彻施加监督, 避免集体合同 流于形式 的遇。[17]
5. 范作用
政府公共部和国有企业有数量大的雇员, 成为劳动力市大雇主[18]了受公务员
法》保护的公务员, 受雇员工同受到劳动保护。因此, 作为雇主的政府, 守法
的实际行动维护劳动者合权益, 成为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在维护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定发
榜样[19]
摘要:

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摘要:农民工通过提供劳动为社会做出贡献的同时,却在劳动关系实际运行中遭受到各种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构建有效的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主要由政府干预机制、劳资自治协调机制和社会协调机制构成。其中,劳资自治协调机制是基础,政府干预机制起主导作用,社会协调机制是对前两者的补充。这些机制具体形式和局限性有所差异,共同发挥着协调农民工劳动关系的作用。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资自治;政府干预;社会协调;ResearchontheFrameworkofLaborRelationsC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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