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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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和
无奈
        要: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设立了 10 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在审判的筹备和
运行中,这些法庭的名称和实体都曾发生变化。最初,国民政府设想在全国设置 15 个军事法
庭,然而,由于逮捕战犯工作频频受挫,最终导致 5个法庭被撤销。为提高东北地区处置战犯
的效率,国民政府两次作出增设长春法庭的尝试,后因受到内战的影响而作罢。上海法庭从设
立之初便为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分担工作,在此过程中,两者的职能不断趋近,最终被合而为
一。军事法庭周折翻覆的置废、变更,拉低了审判的效率,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
遗留问题的乏力与无奈。
      关键词 :     日本战犯;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战犯处理委员会;
     Abstract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10 military courts after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to try Japanese war criminals.During the prepar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rials,the names and entities of these courts changed.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riginally planned to 
establish 15 military courts across the country.However,due to frequent setbacks in arresting war 
criminals,5 courts were eventually cancelled.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handling war criminals in 
Northeast China,the National Government made two attempts to add Changchun Court,yet these 
attempts had to be dropped due to the civil war.Since the beginning of its establishment,the Shanghai 
Tribunal was sharing the work for the Military Tribunal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in 
Nanjing,and during this process,these two tribunals gradually had quite similar functions and finally 
merged into one.The establishment,abolishment and changes of military courts reduced the efficiency 
of trials,reflecting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weakness and helplessness in dealing with postwar 
issues such as the trial of war criminals.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沈阳、北平、太原、济南、徐州、南京、上海、武汉、台北和广州 10
个城市设置了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这 10 所法庭就已走入学界前辈的
视野,时至今日,在胡菊蓉、刘统、严海建、顾若鹏、茶园义男等国内外学者的努力下,该领
域已不再是一片未垦之土。(1)1
然而,若将目光从法庭的运行概况和审判内容中抽离,单看其置废及变更,那么,一个有待耙
梳和探讨的问题便现于眼前。在法庭设立及运行的过程中,不乏修改名称或变更隶属单位的情
” “况,比较显着的是 第十一战区长官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与 保定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
” “ ” “ 法庭 , 第一绥靖区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与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在某些情况下,
这只是法庭名称的更迭,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其背后则隐藏着法庭实体的变化。相关更迭和变
化,不但在当时影响了审判的进程,了今人查阅和理相关史料困难今,过对
报刊资料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战犯审判相关档案视,一个未被前论又与想
距甚远的军事法庭设立、变更过程逐渐浮现出,运有史料对这一过程的考证与分
加深学界对国民政府审判所面临困境认知
 一、战犯的逮捕与法庭的设置
1945 11 6日,由国民政府军令部、军政部、外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和同盟
国战争罪行委员会东分会等组织的战犯处理委员会立。(1)2 该委员会两周
召开一次会,与审判战犯相关的各类项皆由其讨论决定。1945 1946 年初,审判工
作的三份纲性文件《争罪犯处理》《争罪犯审判争罪犯审判
》通行。其中,争罪犯审判2条规定了行设立审判战犯法庭的机构:
争罪犯由司令部或犯地或犯所在地之战区司令长官部或方面军司令部组织军事法
庭审判之,无战区司令长官部及方面军之区域,由军政部或中最高军事组织军事法庭审
判之。(2)3
另外,争罪犯审判附件《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编制表》又规
战犯不十名之单位应暂缓成立军事法庭,得经解送有军事法庭之单位审判,但特殊
形必须在当地审判者,得呈经军事委员会核准后设立之。(3)4
由此可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设置地点需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战区司令长官部或方面
———司令部 保主持审判的军事2战犯数量10 ———之上 保有战犯审。
随即,国民政府出一份《应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单位一览表》。现单位所在
地,可得表:
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单位一览表
资料来源:《应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单位一览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593-
00109;万仁元方庆秋王奇编:《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教育版社 1995
国民政府所想的法庭设置地可以全部的战时沦陷区。在定设置地的时,还限定了法
庭的立日。由此可窥见其从全、从处置战犯的最初想。
然而,不之后,一些军事呈报当地无法立军事法庭。譬如,所辖主要甘宁青三地的
战区在战时属于西能逮捕到 10 “ ”名战犯,因而 暂缓成立 军事法庭。(1)5 第一
战区(辖主要陕西豫西)也因未逮捕到战犯而暂缓设立军事法庭。(2)6 第十战区同样
“ ”因 无战犯未设立军事法庭 。其后,州绥靖公署称因战犯较而不设立法庭。(3)7 
1946 42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出已经成立军事法庭的 8个单位第十一战区长官部(成
立法庭时间:1945 12 16 、东北行营(1946 21州绥靖公署214
215 、广州行营(215 、武汉行营(220 、第战区
31和第一绥靖区司令部320 。对比实际成立日立日期可知
法庭都立。(4)8 6 11 日,方面电逮捕到 18 ,因人数要求
犯处理委员会批准将之移送上海审理。(5)9 至此,在国民政府定的 15 个单位中,第一战区长
官部、第战区长官部、第十战区长官部州绥靖公署、州绥靖公署 5个单位因战
数量少放弃设立法庭。10 所最终被设立的法庭
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立时、地点表
资料来源:《战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议记录》(1946 10 25 ,中国第
历史档案馆藏,593-00158注:档案东北行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立时1946 2
1日,但经考证,实际成立时1946 510 月间详见
开篇10 所法庭。当然,上的法庭名称与其他史料中的法庭名称未
致,这是因为在 1945 12 1949 1个审判过程中,10 所法庭的名称大多发生过
变化。不过,无论如何变化,其依据都是争罪犯审判2 “条: 战区
司令长官或方面军司令部有变更者,关于该区域战犯之审判由与其变更前相当之军事组织
军事法庭理之 。(6)10
法庭名称的变化与所隶军事关的变化一致。抗战胜利后,军事关名称发生变化,所属的军
事法庭名称也随之改变。譬如1946 6,中国司令部被(7)11新组建的国防部
” “而代之,南京法庭的名称由 中国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更名为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
事法庭 1946 8 “,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被撤, 地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改称
为国民政府主席(1)12 “随即,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东北/广州行审判战犯军事法
” “庭 便更名为 国民政府主席武汉/东北/ ”广州行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此外,1947 “年初, 第
” “战区长官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更名为 太原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 第十一战区长官司
” “ 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更名为 保定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
抗战胜利后,中国留着数以百万的日本军事仅需逮捕到 10 个战犯便可成
军事法庭。然而,15 关中4个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着实令人意外。溯源,最先需
要检讨的是战犯逮捕政争罪犯处理4条规定,军事可通过两种方
逮捕战犯1.依据国民政府下发的战犯名单逮捕2.依据检举逮捕。(2)13 在实
行中,两种方式到了障碍。因为战犯名单需核报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东分会,所
国民政府对之十分慎重定只有罪证充分者能被入,此,那些嫌疑罪证
日本便不能被随意逮捕,导致许多在战争期间触犯过战争罪行、但在战后罪证可寻
的日侨趁机逃脱(3)14 “ ”战犯名单严门槛 体现了战犯审判有的严文明,但
拉低了逮捕工作的效率,进而影响了军事法庭的立。第二种方式一定程弥补了第一
方式缺陷。国民政府十分视这个环节,在战犯处理委员会会上,委员的问题
便是被民众检举的日本否列为战犯。然而,民众举报多空口,而且 道德观念极重
如遇强奸,不肯向宣扬局告发者,极大,而能
名者更,或发之犯有无名,致对逮捕方面困难 (4)15 显然,这不是一个有
效的法。受于此,逮捕战犯工作的进极缓1946 625 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 31
会的数据至该日,国民政府已发10 战犯名单,共计 935 名,已被逮捕者53
摘要:

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和无奈  摘    要: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设立了10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在审判的筹备和运行中,这些法庭的名称和实体都曾发生变化。最初,国民政府设想在全国设置15个军事法庭,然而,由于逮捕战犯工作频频受挫,最终导致5个法庭被撤销。为提高东北地区处置战犯的效率,国民政府两次作出增设长春法庭的尝试,后因受到内战的影响而作罢。上海法庭从设立之初便为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分担工作,在此过程中,两者的职能不断趋近,最终被合而为一。军事法庭周折翻覆的置废、变更,拉低了审判的效率,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与无奈。    关键词:     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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