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和无奈
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和
无奈
摘 要: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设立了 10 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在审判的筹备和
运行中,这些法庭的名称和实体都曾发生变化。最初,国民政府设想在全国设置 15 个军事法
庭,然而,由于逮捕战犯工作频频受挫,最终导致 5个法庭被撤销。为提高东北地区处置战犯
的效率,国民政府两次作出增设长春法庭的尝试,后因受到内战的影响而作罢。上海法庭从设
立之初便为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分担工作,在此过程中,两者的职能不断趋近,最终被合而为
一。军事法庭周折翻覆的置废、变更,拉低了审判的效率,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
遗留问题的乏力与无奈。
关键词 : 日本战犯;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战犯处理委员会;
Abstract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10 military courts after the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to try Japanese war criminals.During the prepar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trials,the names and entities of these courts changed.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riginally planned to
establish 15 military courts across the country.However,due to frequent setbacks in arresting war
criminals,5 courts were eventually cancelled.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handling war criminals in
Northeast China,the National Government made two attempts to add Changchun Court,yet these
attempts had to be dropped due to the civil war.Since the beginning of its establishment,the Shanghai
Tribunal was sharing the work for the Military Tribunal of the 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se in
Nanjing,and during this process,these two tribunals gradually had quite similar functions and finally
merged into one.The establishment,abolishment and changes of military courts reduced the efficiency
of trials,reflecting the National Government's weakness and helplessness in dealing with postwar
issues such as the trial of war criminals.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沈阳、北平、太原、济南、徐州、南京、上海、武汉、台北和广州 10
个城市设置了审判日本战犯军事法庭。从 20 世纪 80 年代起,这 10 所法庭就已走入学界前辈的
视野,时至今日,在胡菊蓉、刘统、严海建、顾若鹏、茶园义男等国内外学者的努力下,该领
域已不再是一片未垦之土。(1)1
然而,若将目光从法庭的运行概况和审判内容中抽离,单看其置废及变更,那么,一个有待耙
梳和探讨的问题便现于眼前。在法庭设立及运行的过程中,不乏修改名称或变更隶属单位的情
“ ” “况,比较显着的是 第十一战区长官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与 保定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
” “ ” “ ”法庭 , 第一绥靖区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与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在某些情况下,
这只是法庭名称的更迭,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其背后则隐藏着法庭实体的变化。相关更迭和变
化,不但在当时影响了审判的进程,也增加了今人查阅和理解相关史料的困难。如今,通过对
报刊资料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战犯审判相关档案的检视,一个既未被前人讨论又与想象
相距甚远的军事法庭设立、变更过程逐渐浮现出来,运有史料对这一过程的考证与分析,也将
加深学界对国民政府审判所面临的困境的认知。
一、战犯的逮捕与法庭的设置
1945 年11 月6日,由国民政府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和同盟
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分会等六个机关联合组织的战犯处理委员会成立。(1)2 该委员会每两周
召开一次常会,与审判战犯相关的各类事项皆由其讨论决定。1945 年末至1946 年初,审判工
作的三份纲领性文件《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
细则》通令施行。其中,《战争罪犯审判办法》第2条规定了应行设立审判战犯法庭的机构:
战争罪犯由陆军总司令部或犯罪地或犯人所在地之战区司令长官部或方面军司令部组织军事法
庭审判之,无战区司令长官部及方面军之区域,由军政部或中央最高军事机关组织军事法庭审
判之。(2)3
另外,《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的附件《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编制表》又规定:
战犯不满十名之单位应暂缓成立军事法庭,得经解送其他有军事法庭之单位审判,但如有特殊
情形必须在当地审判者,得呈经军事委员会核准后设立之。(3)4
由此可知,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设置地点需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战区司令长官部或方面军
———司令部 保证有主持审判的军事机关;2.战犯数量在10 ———人之上 保证有战犯可审。
随即,国民政府拟出一份《应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各单位一览表》。现补全各单位所在
地,可得下表:
应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各单位一览表
资料来源:《应行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各单位一览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593-
00109;万仁元、方庆秋、王奇生编:《中国抗日战争大辞典》,湖北教育出版社 1995 年版。
国民政府所构想的法庭设置地可以覆盖全部的战时沦陷区。在确定设置地的同时,还限定了法
庭的成立日期。由此可窥见其从全、从速处置战犯的最初构想。
然而,不久之后,一些军事机关呈报当地无法成立军事法庭。譬如,所辖主要为甘宁青三地的
第八战区在战时属于西北大后方,没能逮捕到 10 “ ”名战犯,因而 暂缓成立 军事法庭。(1)5 第一
战区(辖区主要为陕西、豫西)也因未逮捕到战犯而暂缓设立军事法庭。(2)6 第十二战区同样
“ ”因 无战犯暂未设立军事法庭 。其后,郑州绥靖公署电称因战犯较少,故而不设立法庭。(3)7
1946 年4月2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列出已经成立军事法庭的 8个单位:第十一战区长官部(成
立法庭时间:1945 年12 月16 日)、东北行营(1946 年2月1日)、衢州绥靖公署(2月14
日)、陆军总部(2月15 日)、广州行营(2月15 日)、武汉行营(2月20 日)、第二战区
(3月1日)和第一绥靖区司令部(3月20 日)。对比实际成立日期与限定成立日期可知,大
多法庭都没能按时成立。(4)8 6 月11 日,衢州方面电称仅逮捕到 18 人,因人数不多,要求战
犯处理委员会批准将之移送上海审理。(5)9 至此,在国民政府拟定的 15 个单位中,第一战区长
官部、第八战区长官部、第十二战区长官部以及郑州绥靖公署、衢州绥靖公署 5个单位均因战
犯数量少而放弃设立法庭。10 所最终被设立的法庭如下:
各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成立时间、地点表
资料来源:《战犯处理委员会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记录》(1946 年10 月25 日),中国第二
历史档案馆藏,593-00158。注:档案原载东北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的成立时间为1946 年2
月1日,但经考证,实际成立时间在1946 年5月至10 月间,详见后文。
这即是开篇所述的10 所法庭。当然,上表所示的法庭名称与其他史料中的法庭名称未必一
致,这是因为在 1945 年12 月到1949 年1月的整个审判过程中,10 所法庭的名称大多发生过
变化。不过,无论如何变化,其命名依据都是《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第2 “条: 战区
司令长官或方面军司令部有变更者,关于该区域战犯之审判由与其变更前相当之军事机关组织
”军事法庭办理之 。(6)10
法庭名称的变化与所隶军事机关的变化一致。抗战胜利后,军事机关名称发生变化,所属的军
事法庭名称也随之改变。譬如,1946 年6月,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被裁撤(7)11,新组建的国防部
“ ” “取而代之,南京法庭的名称即由 中国陆军总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更名为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
”事法庭 ;再如,1946 年8 “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被裁撤, 各地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改称
”为国民政府主席行辕(1)12 “,随即, 军事委员会委员长武汉/东北/广州行营审判战犯军事法
” “庭 便更名为 国民政府主席武汉/东北/ ”广州行辕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此外,1947 “年初, 第二
” “ ” “战区长官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更名为 太原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 第十一战区长官司
” “ ”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也更名为 保定绥靖公署审判战犯军事法庭 。
抗战胜利后,中国境内滞留着数以百万的日本人,各军事机关仅需逮捕到 10 个战犯便可成立
军事法庭。然而,15 个机关中竟有4个不能满足这个要求,着实令人意外。追本溯源,最先需
要检讨的是战犯逮捕政策。《战争罪犯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各地方军事机关可通过两种方
式逮捕战犯:1.依据国民政府下发的战犯名单逮捕;2.依据民众的检举逮捕。(2)13 在实际
执行中,两种方式都遇到了障碍。因为战犯名单需核报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分会,所以
国民政府对之十分慎重,规定只有罪证充分者才能被列入,如此,那些存在嫌疑但缺乏罪证的
日本人便不能被随意逮捕,导致许多实际在战争期间触犯过战争罪行、但在战后却无罪证可寻
的日俘日侨趁机逃脱。(3)14 “ ”战犯名单严格的准入门槛 体现了战犯审判应有的严谨和文明,但
却拉低了逮捕工作的效率,进而影响了军事法庭的成立。第二种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第一种
方式的缺陷。国民政府十分重视这个环节,在战犯处理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最常讨论的问题
“便是被民众检举的日本人能否列为战犯。然而,民众举报多空口无凭,而且 道德观念极重,
如遇强奸等耻辱事件,不肯向外宣扬,故现向当局告发者,要打一极大折扣,而能确定指出人
”名者更少,或告发之罪犯有姓无名,致对逮捕方面,极为困难 。(4)15 显然,这也不是一个有
效的办法。受制于此,逮捕战犯工作的进展极缓。以1946 年6月25 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 31 次
常会的数据为例,截至该日,国民政府已发布10 批战犯名单,共计 935 名,已被逮捕者仅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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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和无奈 摘 要: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设立了10个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在审判的筹备和运行中,这些法庭的名称和实体都曾发生变化。最初,国民政府设想在全国设置15个军事法庭,然而,由于逮捕战犯工作频频受挫,最终导致5个法庭被撤销。为提高东北地区处置战犯的效率,国民政府两次作出增设长春法庭的尝试,后因受到内战的影响而作罢。上海法庭从设立之初便为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分担工作,在此过程中,两者的职能不断趋近,最终被合而为一。军事法庭周折翻覆的置废、变更,拉低了审判的效率,反映了国民政府对审判战犯等战后遗留问题的乏力与无奈。 关键词: 日本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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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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