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家与社会组织对虚假文凭的共同治理
近代国家与社会组织对虚假文凭的共同治理
近代社会转型急需新式人才,国家与社会在录用新式人才时十分重视海外留学文凭。然而,受
文凭形式主义及外国文凭难以甄别的影响,出现大量假冒日本大学文凭。对此,近代政府与民
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共同治理。本文试图通过以民国时期的上海律师公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积极
参与留日文凭造假治理的个案考察,深入分析近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共同治理与互动。
一、近代留日文凭泛滥与造假
1895年,大清帝国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惨败,割地赔款,举国震惊,清政府与社会各界进一
“ ” “ ”步探寻 师夷长技以制夷 方略。日本由 蕞尔 小国一跃成为世界强国,先进知识分子认为是学
“习西方、重视新式教育的结果。维新派康有为指出, 近者日人胜我,亦非其将相士兵能胜我
”也。其国遍设各学,才艺足用,实能胜我也 (中国史学会,1953:217);洋务派张
“之洞认为,皆因日本领袖伊藤、山县等人出洋求学,带队赴西洋各国学习技艺, 学成而归,
”用为将相,政事一变,雄视东方 。出于中日文化渊源、地理位置以及日本学习西方的成功经
验等因素的考量,晚清社会各阶层在首选留学日本上达成共识。日本为了维护在华既得利益,
“ ”推行 大陆政策 ,也主动向中国示好,变通大、中学堂章程,接纳中国留学生。
“ ”清政府在确立 以日为师 的方针后,便大力鼓吹留学日本的重要性,且给予进士、举人身份以
及官职奖励。从20世纪初开始,近代中国逐渐形成了一股强劲的留学日本高潮。
1896年留日人数仅13人,1904年增加到1300人,1905年猛增至8000人
“(实藤惠秀,1983:451)。 无数游学生,乃如聆听体操口令,整饬其右转之步,相
”与辞学堂之门,指东航之路,不惮千里之遥,大有如潮之势(青柳笃恒,1907年4月1
“ ”6日)。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前所未有,而且也是 世界史上最大规模的学生出洋运动 (费
正清,1985:393)。
近代社会转型需要大量的法政人才,赴日留学生,绝大多数习法政。根据光绪32年《学部官
报》统计,1906年上半年留日学生为5418人。
1906年全年共有赴日留学者约12000余人,其中60%以上为速成,学习法政者超过
2000人(李喜所,1982:30),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民国初年的留美热潮兴起。一
名普通留日学生完成学业至少需要六年时间。为迎合中国留学生的需要,日本出现开设三个月
“ ”或六个月即发放毕业文凭的 学店,日本普通大学则专为中国留学生开速成班。甚至中国留学
生曹汝霖等也借用日本学校教室开速成班,对入学资格不作任何要求。据统计,1898-1
911年,至少有25000人赴日本留学,绝大多数未进入正式大学学习,不管是否有真才
实学,只想尽快取得一张文凭(任达,1998:51)。蔡元培对此大加诟病,认为法政学
“ ”生中 多半是假冒招牌 (高平叔,1983:460)。速成教育质量低劣,留日文凭泛滥,
为中日双方所诟病。
为此,清政府派载振到日本调查,设日本游学生总监进行监督。鼓励留学生学习农、工、商实
业,减少法政、武备名额,予以出身官职奖励需补足学制年限。
1906年,大清学部设定速成教育的中文、年限及工作经验等条件,规定速成与中学以下文
化程度,不得参加授官奖励考试(大清德宗光绪皇帝实录,1906:13)。对于持有非普
通大学毕业文凭者,需学部考验合格。除此以外,留学监督处与日本共同组成留日学生教育协
议会进行管理,日本早稻田大学等20余所学校响应,停止速成教育。
1914年,教育部颁布《经理留学日本学生事务暂行规程》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
1916年,教育部发布官费派遣留学生规程,不仅提高了留学资格,而且需经省和教育部两
次考试。对自费留学生,虽然曾通过《留学日本自费生暂行规程》予以约束,但因其没有严格
的资格限制和考试,自费学生数量巨大,难以监管。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要求所有的留学生
必须得到教育部的批准,但并没有认真执行。近代社会转型需要新式人才,留学生成为国家录
用人才的首选,法政留学生更具优势。
清末民初,政府通过限制留学资格以及文官考试资格等举措,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留日速成文凭
的泛滥。但对留学生的甄选、考验和量才录用等方法只限于国家公职人员,其它社会就业渠
道,是通过规定留学文凭资格来实现的。因此,文凭告假大量集中在律师等社会职业。司法部
“ ”甄拔律师委员会在审查留学文凭授予律师资格时,难免会失灵 ,存在漏网之鱼。虽然国家授
权律师公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治理,强制所有律师加入律师公会,接受该组织的监管。但由于没
有明确授权律师公会监管权力,更没有区分国家与行业双重监管的权力边界,律师公会在大多
数情况下,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仅查看律师证书、法院登录证明等形式要件而已,对文凭真
假没有认真查验。
民国初期,律师人才奇缺,假冒文凭混入律师行业尚未造成严重影响。但随着造假者数量增
加,市场竞争加剧,其恶劣影响就逐渐显现出来。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这种严重危害不得不
“ ”引起政府的重视。国民党政府利用其革命党惯性,一改司法不党的传统,对上海律师公会进
行改组,一方面实施律师公会党化控制与指导,另一方面授权来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文凭监管的
合法性与正当性(关保英,2013:82)。
二、社会组织加强对留日文凭的查验
虽然留日速成文凭被排除在甄拔之外,但对文凭造假的甄别却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日本学位和
毕业证书没有统一设计,也没有统一的规格,再加上1923年日本关东大地震损毁了驻日使
馆留学生卷宗,致使伪造日本毕业文凭的现象十分严重(上海市档案馆藏,Q190-1-1
3593)。
1927年10月,李守法、李嘉泰持北京政府司法部律师资格证书,在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
换领了新证书,由两名会员律师介绍加入上海律师公会。为加强了文凭与律师资格审查,上海
律师公会规定加入律师公会须将律师证书、毕业文凭一同呈缴查验。经审查发现,李守法、李
“ ”嘉泰所持日本明治大学毕业文凭存在瑕疵 ,时间、印章、字迹、纸张均与校友陆家鼎律师不
同,经明治大学校友陈金�F律师鉴定也认为有造假嫌疑。于是上海律师公会致函明治大学及
日本公使馆调查真相。为加强对留学文凭真伪的审查,上海律师公会特别规定,如果属于日本
及英美等国毕业文凭存有疑义,由常务委员会聘请富有经验律师鉴定,之后形成惯例。在陈金
�F律师出具李守法、李嘉泰文凭鉴定书后,上海律师公会认定李守法、李嘉泰文凭假冒,拒
绝其加入上海律师公会,而且要求上海地方法院介入调查。南京司法部一方面令上海律师公会
查明真相,依法收缴伪造文凭,呈司法部核查。另一方面指令上海地方法院严厉彻查,以儆效
尤。
上海地方法院应上海律师公会之请,介入李守法、李嘉泰伪造日本明治大学文凭案调查。一方
面依法将二人相关证件呈送司法行政部鉴定真伪;另一方面请李守法、李嘉泰到法院询问,调
查真相。但二人均避匿不到,该院检察官由此认定李守法、李嘉泰触犯刑律第二百四十一条之
伪造文书罪提起公诉。虽经刑事法庭一再拘传,但二人仍不到庭,于是上海地方法院以被告不
知所在,裁定停止审判。
“ ”因李守法、李嘉泰律师证书、毕业文凭已呈送司法部检核,该伪造文凭案多日悬而未结 。上
海地方法院院要求司法行政部发还李守法等律师证书结案。在上海地方法院收到李嘉泰、李守
法律师证书、毕业证书后,首席检察官决定将二人原领律师证书通告撤销。江苏高院首席检察
“ ”官肯定上海地方法院销毁二人律师证书 不为无见,司法行政部同意上述处理,并指令上缴到
司法行政部公告销毁(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宗号七;案卷号2885)。查阅同学录以及致
函毕业学校鉴别是查验留日文凭真伪另一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
1930年1月,施卓人持横田秀雄的明治大学毕业证明和律师证书申请加入上海律师公会。
上海律师公会查阅明治大学校友会名录,发现并无其人。于3月27日,将施卓人证明复印寄
往日本明治大学及校友会调查真相。明治大学校友会称,施卓人原名黄宗汉,为承继其岳父的
财产来明治大学改名施卓人。
5月9日,上海律师公会再次致函校友会,询问施卓人申请改名以后是否载于大学名录、曾否
将登记黄宗汉姓名毕业证书交还以及毕业时的年龄。明治大学校友会向上海律师公会详细回复
了施卓人改名经过。随后日本明治大学也来函证明施卓人文凭的真实性。但上海律师公会仍不
能确定施卓人明治大学毕业文凭的真伪,尤其对于施卓人未载于入明治大学会员录的说辞、毕
业时间不一致以及更改姓名没有经明治大学法定代表人签名等三点疑问仍无法最终确定,便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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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国家与社会组织对虚假文凭的共同治理近代社会转型急需新式人才,国家与社会在录用新式人才时十分重视海外留学文凭。然而,受文凭形式主义及外国文凭难以甄别的影响,出现大量假冒日本大学文凭。对此,近代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共同治理。本文试图通过以民国时期的上海律师公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日文凭造假治理的个案考察,深入分析近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共同治理与互动。一、近代留日文凭泛滥与造假1895年,大清帝国在甲午中日战争中惨败,割地赔款,举国震惊,清政府与社会各界进一“”“”步探寻师夷长技以制夷方略。日本由蕞尔小国一跃成为世界强国,先进知识分子认为是学“习西方、重视新式教育的结果。维新派康有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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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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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