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稿(三篇)供参考
2024 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
会范文稿(三篇)供参考
2024 年 4 月 26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
人员处分条例》,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
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
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
例》”)共 7 章 52 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
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
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
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 :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
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
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 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
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
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
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
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本条例的规定。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第六条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党管干
部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法治原则”
等。《条例》第四条、 第五条对职责分工作出了一般规定,其中任
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
家有关规定,指导国有企业整合优化监督资源,推动出资人监督与
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衔
接,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督机制,建立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的内部监
督管理制度,增强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监督的系统性、针对性、
有效性。
第二章为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共 10 条。《条例》第 7 条明确了
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条
例》第 8 条规定了处分的期间,分别为:(一)警告,6 个月;(二)记
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撤职,24 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条例》第 9 条规定了并罚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
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
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
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8 个月。《条例》第 10 条明确了单位
违法和集体决定违法的法律后果,即“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 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
负有贵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
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2 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
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第 11 条规
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
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
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
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
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
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 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
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
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
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 12 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
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予以诚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
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 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
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 13 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
情形,具体如下: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
据;(四)包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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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范文稿(三篇)供参考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7章52条。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即“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对适用对象进行了详尽的列举,具体如下:(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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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hai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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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