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中国的收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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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中国的收养制度比较
    摘要:由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代孕子女,是否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其利益如何保障、
收养人适格主体是否应当扩大等涉法问题,在日本的相关立法出现较早,收养制度亦相对完
善,故本文以其收养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出发,阐述日本收养制度
的特征,以供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和实施借鉴。
 关键词:收养制度;儿童利益最大化;代孕子女;
Adoption System in Japan and Its Enlightment to China——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aximizing
Children's Interests
Wu Xijiao
    AbstractWhether surrogate children born by artificial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can be the
object of adoption,how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urrogate children, and whether the eligible subject of
the adopter should be expanded and so on, all these law-related issues are legislated in Japan earlier
and the adoption system is relatively complete.Therefore, this paper takes the adoption system in Japan
as the research object,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adoption system from the standpoint of
protecting the adopted children'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 the purpose of providing
reference for the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doption system in China.
亲属是人类生活中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在法律上,亲属
是一种身份制度,是赋予特定的人以适当的身份,使之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父母
“ ”与子女的关系又称 亲子关系 是亲属中最为亲近的直系血亲,是构成家庭关系的重要元素;其
表现在法律上,则为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调整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法律规
“ ”范,在学理上常被称为 亲子法 。[1]
众所周知,两性夫妻与其子女的亲子关系,主要基于亲自孕育、收养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而
“ ”产生。受 传宗接代 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中国,绝大多数夫妇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得以延续,
可以亲自孕育下一代。但由于自然受孕本身的局限性,不少夫妻无法自然生养子女,只能依靠
办理收养手续或者人工生殖技术获得下一代,以行使其为人父母的权利;其中通过人工辅助生
殖技术获得下一代的方式,更加受到青睐。人工生殖技术主要包括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和代孕
三种情形。当夫妻的不孕不育严重程度不高时,可通过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等生殖辅助技术方
式来获得后代;而借助生殖辅助技术都无法生育的夫妇,则只能通过代孕来获得下一代。然
而,由于各国对代孕的态度不同,有关代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代孕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讨论便
众说纷纭。笔者认为,无论是哪种态度,比起追究先行行为的法律责任,当下最应解决的问题
是如何更好保障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 收养 概念
代孕并不是获得后代的唯一途径。相对代孕而言,尽管收养的孩子与养父母间没有生学上的
——血缘关系,但因收养实,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可以形成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 养子女通
常在法律上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家庭形成的基本元素。然办
理收养的程社会成本较高,不过收养制度避免了子女身份的合法性讨与监护权之等问
题,有利于系家庭关系、保社会定。因此,为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应当
从法律体系上构完善的收养制度。
通过合法程,自愿把别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儿,当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
“ ” “ ”养 ,在法律上则称之为 收养 。Joan Heifetz Hollinger 认为, 收养 是本并不
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人,创设亲子关系的法律过程。[2]
根据以上定义,合法养父母与子女关系立的基,是收养程的合法性与有性。收养一
遵循严格的程和要;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各自的收养法的内容和体系
“ ”同时,随着家庭婚姻关系中 配偶 概念的扩进入 21 世纪后,部分国家开始通过立法允许
同性配偶共同或者单独收养子女。比如,荷兰2001 年颁布同性婚姻与收养子女登记
承认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类规定出现在2002 年颁布收养与儿童法
修订后的之中;此,法国2013 7作出法律上的宣示,承认同性伴侣拥
婚和收养孩子的权利。
    二、日本收养制度概述
日本收养制度的形成
回溯日本收养制度初期,其主要的是为了维系家血缘关系的延续。后来随着制度
导致阶级固化,收养逐渐成为系家利益的重要手。一直以来,日本并没有专门规制
收养关系的单独立法,而是收养制度纳入《日本典》,归于民事法律关系。日本
典》历经次修正,收养制度的规范也随着时代的发而发生相应演变。如,1898 7施行
日本典》第四第五编将被收养子女纳入,并明确指出 自收养之日起,
被收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血缘关系,与亲生子女相同 。但是,这部民未具体规定收养
的程
1947 12 日本制定了《儿童利法,但是,这部以保障儿童基本生活为的的法律很遗
憾地关于收养的内容。同日本典》得以修正后,对养子、婚生子女的
承权等作出规定。同时,关于收养的成立、解等程事项,则在《户籍中得到了进
步细化。[3]1987 ” “ ” ,其第四编 亲属法 中的 收养 一节新设了 收养 制度,通
修改再次完善收养的类。之后,1989 合国决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其
“ ”条第儿童最大利益 定为各国理儿童务的最高则。日本政府也采
“ ” 纳了该公约的精将 把儿童利益作为考虑 观点作为收养制度化的理之一。 儿童
最大利益 的最初提出,是在 1924 内瓦儿童权利中,采纳则的日本在其
各类民事立法中体现了该;其此后的立法,则主要对收养人的身份与收养程加以规范,
一定程度上儿童最大利益 的立法则。
(二)日本收养的类
在日本,立收养关系须经院许可;此可在法律形式上,体现为应当在户籍立亲子关
系。在 1948 年颁布《户籍中,其第四章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此1988
收养法在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行试性抚养,增设性时
立合法亲子关系的前置法与国一与保障被收养子女利益的立法
合。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收养类型分通收养和特收养。
1. 通收养。
“ ”通收养 是被收养子女因收养一法律实,而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拟制的亲子关系。此
“ ”的收养,不要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亲兄弟姐妹断绝血亲关系,所以叫做 不完收养 。
的被收养人包括人,也涵盖人。其中,比较特的成人收养制度是在 1987
年修订《日本典》加的;而加成一适,与当时维护阶级利益的时代
有关。[4]
通收养须经申报才,要如下收养人应成;被收养子女未满 15 时,可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思表;有配偶者收养人时,须双方同;收养人的,应当
院许可,但收养直系后代(子、婚生子)及配偶直系后代的除外[4]
通收养关系一经正式成立,则从收养之日起,养子女便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身,与养父
母的血亲产生与亲生父母间同的亲属关系。当然,养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解消灭
其一包括协议裁判。收养关系解后,养子配偶、直系后代配偶和养父
配偶的血亲关系也随消灭[4]
2. 收养。
“ ”收养,又称 完收养 ,起国,最早1851 年马萨诸塞州的立法。目前,完
收养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类种收养方式一只承认人的被收养格,[7]谋求
儿童的利益为导向,因此,对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要相对比较严如,日本
典》第八百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在特收养中,未满 25 的人,无法成为养亲。养亲夫妇之
中,一方未满 25 ,但已满 20 合不受此限制。另外,关于被收养人的年龄第八
摘要:

日本和中国的收养制度比较  摘要:由人工生殖技术诞生的代孕子女,是否可以成为被收养的对象、其利益如何保障、收养人适格主体是否应当扩大等涉法问题,在日本的相关立法出现较早,收养制度亦相对完善,故本文以其收养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从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出发,阐述日本收养制度的特征,以供我国收养制度的立法和实施借鉴。 关键词:收养制度;儿童利益最大化;代孕子女;AdoptionSysteminJapanandItsEnlightmenttoChina——FromthePerspectiveofMaximizingChildren'sInterestsWuXijiao  Abstract:Whe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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