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中丁匠的征发与上役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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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中丁匠的征发与上役管理研究
“ ”《天圣令》及据此复原的唐令中包含了丰富的丁匠资料,其中 在行宋令 部分有 10 条令文、
“ ”附录 不行唐令 部分有 4 “ ”条令文专门言及 丁匠 ①.具体到李锦绣复原的《赋役令》50 条令文
“ ”中,含有 丁匠 字样的便有复原第 31~39 条及复原第 42~46 条,共 14 条,占《赋役令》全部条
目的 28%.此外,复原第 28293047 条也是有关役丁的规定,加上这 4条,丁匠的相关规
定在《赋役令》条目中的比重高达 36%.而且,上述 14 条令文仅有第 313234 三条曾被辑集
在仁井田 的唐令拾遗》与池田温的《唐令拾遗补》中。换言之,《赋役令》中有关丁匠的
条文绝大部分属首次呈现。目前仅有少数文章注意并采用了这些资料,从力役规范、征发管
理、丁匠条文释读、唐日两国有关征发技术劳动者制度的不同等方面进行了探讨②.但研究者对
于《赋役令》有关丁匠的征发程序、上役管理关注不多。实际上,如何征发、管理这一数量巨
大的群体,直接关系到各项营缮事务的运作,进而影响到整个王朝的统治,具有重要的研究价
值与意义。征发丁匠包括哪些环节?被征发的丁匠如何到达作所?未及时到者或逃逸者该当如
何?上役后的作息时间、伙食、休假、医疗等情况如何?本文拟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
唐代法律中的 丁匠 的含义
“ ” “ ”丁匠 的含义,从字面看,至少有三种理解:一是视 丁匠 为偏正结构,意为成丁了的匠,中
“ ”心语在匠。但不管是传世文献,还是天圣《赋役令》,这种含义都不适用。二是视 丁匠 为并
“ ”列结构,意为丁与匠的合称。三是 丁匠 在唐代语境中是个专用术语,有其特定的指示对象。
“ ”就第二种来说,又有两种含义。 丁匠 的词素,是表示年龄的 丁 , “ ”与表示职业类别的 匠 ,彼此
之间有重叠。唐代成丁年岁,有 20212223 等多种,属于由黄、小、中、丁、构成的
“ ”年龄序列中的一环。《说文》释: 匠,木工也,从,所也。
贸易者为, “匠在商四民中属于这一类别。此,这一语境中的 丁
理解为:第一,承担普通力役的丁与有专门技的匠,其中,丁指从事业、承担普
“ ”力役的成丁男子;年龄分,关丁、中、、小,特指以 功作 为业的匠。第二,
从事业、承担普通力役的丁与成丁并有专门技的匠。
“ ” “ ”上有关 丁匠 的种含义,到哪种是唐代法律体系中其是《赋役令》中 丁匠 的含义
“ ”刘俊点校的《唐律疏议》 丁夫杂疏议略云:丁正役,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
“ ”司工杂户,注云 太常音声人亦.匠,并据在役逃亡;工乐以下,在家亡
可见在唐代律令中,丁、、匠三者是不同的群体。但张泽咸对 丁正役,夫谓杂徭,及
” “ 色工匠 的标点刘俊文不同,为 丁正役,夫谓杂徭杂色工,把杂徭承担者与杂色
“ ”匠一并视为 ,杂色工匠所之役与杂徭统称为.这一观点所采用,进
“ ” “ ” 出丁匠与丁夫 没明显区分,指的是 丁夫杂匠之的结论⑤, “ ”的是 丁匠 的第三种
“ ”含义,丁匠 有其特定的指示对象。
从一文献所记载的情况来看,这个结论似乎没有问题,举例证苑总监钟绍京率参
临淄诛杀韦氏安乐公主,《》或为丁匠,或为丁夫⑥, “似可支撑
” “ 匠与丁所指相同,是 丁夫杂匠之的结。但《赋役令》作为法令,直接关系到赋役
的征收差遣,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用词严谨无歧义。为,《赋役令》中
“ ” 的 丁匠 不等同于 丁夫杂, “ ” 承担杂徭并不包含在 丁匠 之中。理由是:唐代 丁
” “ 匠与丁夫杂匠 的力役负担并不等同。
“ ”白氏六帖事类集》二《征役》第七引 充夫式 云正丁充夫四十
七十日并免租俱免。中男充夫满四十上,免户内地租;无他税
户内一丁;无丁,听旁折近亲户内
“ ”充夫式 是唐初以来的法式⑧。所正丁,指承担赋役的成丁男子,包括普通力役者及专
门技者。
正丁充夫40 免调20 免租100 调俱免。正丁充夫可免租调超额服役日
数,与唐代法令规定的正丁承担正役时可免租超额劳役日数迥然有别。天圣《赋役
“ ”令》 不行唐令 第 22 丁匠岁役日,有之年加二日。须留役者,满十五
,三调俱免役日少者,计见役日折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其在路远
处须相资者,听临分。其丁役之日,长官亲自点检,并阅衣粮周备后发若欲雇
州县人代役者,之,劣弱者不合。送簿名下各注代人贯属、姓名
其匠色雇巧人代役者,亦听之。
“ ”对比 充夫式 与天圣《赋役令》可知,丁匠正役与充任夫可折变的天数
大的差异,列表如1
两相比,正丁充夫可免租超额劳役日数,是正役时超额日数的两此,
“ ”丁匠所承担的正役明显区别于役。而且,上不行唐令 22 条令文是规定丁匠岁役
20 (闰22 “ ”,其后又分别对丁、匠有所规定,这表,唐代法令中的 丁匠 是个并
“ ”列合成词,词素指向明确,也就是普通劳力的丁与有专技的匠的合称。若把 丁匠 理解
“ ”为 丁夫杂, “ ”那么承担杂徭夫 每应服役的天数也当是 20 日,15 日后免调30
日时
“ ”上令文关于力役的征发规定来看,役不包含在 丁匠 所正役之中。役,或称
杂徭,与正役共同构成唐代的力役,但与正役分属不同的类别,多由残疾或中男充任,有
役、轻徭之称①.正役为役之日也丁、匠为多。相对于丁匠的 20 日,
杂徭的义务日数有 40 日、39 日、50 日等多种意,宫崎市杂徭二日正役一日的
观点③.白氏六帖事类集》中的记载也表充夫,其役日数远较正役为多。所
“ ”张泽咸有关 丁正役,夫谓杂徭杂色工匠 的标点并不正而又导致了对 役 的
“ ” “ ” ;牛对 丁匠 的理解舛误。《赋役令》中的 丁匠 不等同于 丁夫杂,役或
谓杂徭并不包含在《赋役令》所规定的正役中,渡边信在《唐代前赋役制度的探讨---
以杂徭为中心》一文中注意到这一问题,指出天圣《赋役令》中有对杂徭的规定.
“ ”天圣《赋役令》 不行唐令 第 24 “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C布参受(日别
C ”各三布则尺七寸五。 这是对不能服役或是官府要力役时,丁匠需纳庸
代役的规定。匠的力役征发与丁并不同,其不役之时,纳庸折役也不同。也正是在此意义
“ ” “ ”上, 丁匠 作为一个整体出现。 丁匠 在唐代法令中合称,是为:第一,不管是承担普通
役的丁,还是承担专门技术之力役的匠,他们在年龄上都属于成丁男子,是唐国赋役的
承担者。第二,随着人身份地位高,唐代的匠与普通白丁在身份地位已经没别。
匠与从事动、有专门技的丁一样,既可纳庸折役,也可折役为,还可将超过
正役的日数官府和雇折纳,这表唐代的匠,在身份地位上,与从事动者是
相等的。这也是匠的地位得高的表现.丁与匠的身份于一,也同样体现在现实
“ ”中。史籍中 丁匠 并称的例子并不程营所役使包括具有专业技术的匠,
也包括普通劳力的丁。观十四640 太子宫内兴土太子事于
“ ……志宁劝谏居东日营于此中修造
极磨砻?且丁匠、入内,比者曾载(754 )十
“ ”和雇华阴扶风冯翊丁匠 .由此可知,营缮事务中所役使力,丁、匠在其中。
“ ”上所谨将唐代法律中的 丁匠 的含义定为:承担普通力役的丁与成丁并有专
“ ”门技的匠。这也是本文 丁匠 一词的范
二 丁匠的征发程
摘要:

唐代法律中丁匠的征发与上役管理研究“”《天圣令》及据此复原的唐令中包含了丰富的丁匠资料,其中在行宋令部分有10条令文、“”附录不行唐令部分有4“”条令文专门言及丁匠①.具体到李锦绣复原的《赋役令》50条令文“”中,含有丁匠字样的便有复原第31~39条及复原第42~46条,共14条,占《赋役令》全部条目的28%.此外,复原第28、29、30、47条也是有关役丁的规定,加上这4条,丁匠的相关规定在《赋役令》条目中的比重高达36%.而且,上述14条令文仅有第31、32、34三条曾被辑集在仁井田的《唐令拾遗》与池田温的《唐令拾遗补》中。换言之,《赋役令》中有关丁匠的�条文绝大部分属首次呈现。目前仅有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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