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的构成与内容探析
“ ”古代 七出三不去 离婚制度的构成与内容探析
"七出三不去"在唐代以前仅仅只是一种礼制上的规定,而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则被引入了唐
律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极富特色的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在一
定程度上是对中国古代宗法社会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一种概括。自"七出三不去"被确立为
一种法律制度,它就对所有家庭产生了普遍的约束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因婚姻问题而
产生的社会矛盾、宗族冲突以及家庭积怨。"七出三不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当然具有普遍的约
束力,但它的适用却有着一定柔性,因为在中国古人看来,婚姻之作用在于"合两姓之好,上
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破裂不仅意味着夫妻双方关系的终结也意味着男女双方的家
族从此结怨,男女双方家庭的脸面必然会受到影响。同时,休妻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对中国古代
的一般民众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经济上的考量也影响了"七出三不去"的适用,使其
具有了适用上柔性。总而言之,"七出三不去"作为一项离婚法律制度,在维系中国古代的宗法
制度以及伦理秩序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一、"七出三不去"的历史沿革
(一)"七出三不去"的形成
"七出三不去"不仅是中国古代离婚制度的特定形式同时它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
容。"七出三不去"在社会上出现是在东周,但由于此时"七出三不去"并没有融入礼制因此并没
有普遍的约束力。如《左传》隐公三年的记载:"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陈之妹,曰庄姜,美而
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再如《左传》庄公二十
八年记载:"晋献公娶于贾,无子。�A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大子申生。"由以上事例可
见,"无子去"虽列"七出"之条,但因无子而出妻者并不多见,至少对于诸侯来讲妻无子多是再
娶而不是出妻。对于当时的普通人来说,娶妻尚属不易援引"七出"而出妻当然不会轻易为之,
正如《韩非子》所载:"有鹿门稷者,行年七十矣而无妻。" 从《诗经》中为数不少的弃妇诗来
看,抛弃糟糠之妻的人也不在少数,可见"三不去"也没有在周代广泛适用。总而言之,"七出三
不去"早在东周就已经在社会上出现了,但是它并没有被当时的社会所普遍遵守和执行。
(二)"七出三不去"的确立
从《大戴礼记》的有关记载来看,"七出三不去"在汉代已经开始作为礼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了,
也就是说,"七出三不去"在汉代已经被确立为一种礼制。如杨雄在《答刘歆书》中记载
到:"妇,蜀郡掌氏子,无子而去。"又如《汉书》中记载:"臣之里妇,与里之诸母相善也。里
妇夜亡肉,姑以为盗,怒而逐之。"再如《孔雀东南飞》中记载:"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吏焦
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由以上记载可见,"七出三不去"已为汉代的礼制所规
定,成为了人们离婚时所遵循的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七出三不去"在汉代虽然已经作为礼制
被确定下来,但是"七出三不去"并非强制性规定。如《后汉书》中所记载的班超因谗言而出妻
就是比较典型的不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而出妻的事例。总的来说,到了汉代,"七出三不
去"作为礼制已经被社会认可并遵循。
(三)"七出三不去"的完备
在唐代,"七出三不去"被写入了《唐律疏议》,至此"七出三不去"开始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对社
会起着规范作用。《唐律疏议》中所规定的"七出"大体上与《大戴礼记》中的记载相同,二者
不同的是部分内容表述的变动以及顺序的变化。在内容上,《唐律疏议》将《大戴礼记》中
的"不顺父母"改为"不事妻姑",顺就是恭顺,有无条件地顺从的意思,其评价标准在于态度,带
有主观性,而事则强调侍奉,它的评价标准在于行为,具有客观性,这表明法律意义上的"七
出"制度更加关注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客观性而淡化了礼制上强烈的主观色彩。在顺序上,《唐
律疏议》中所规定的七出分别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
忌,七恶疾。"而《大戴礼记》中所规定的"七出"则是:"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
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可见,《唐律疏议》中无子、淫佚、多
言、盗窃的顺序较《大戴礼记》有所上升而妒忌、恶疾则有所下降。这不仅表明《唐律疏议》
对家族的延续、财产的保护以及家庭伦理的维护更加关注也表明《唐律疏议》在引礼入律的过
程中更多的是对礼制的合理吸收而不是盲目跟从。与"七出"相同,"三不去"在《唐律疏议》中
的表述与顺序也与《大戴礼记》中的记载略有不同。《唐律疏议》中"三不去"被表述为:"三不
去者,谓:一,经持妻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大戴礼记》中"三不
去"被表述为:"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
不去。"这种法律和礼制差别的原因在前文中已有阐述,在这里也就不再赘述了。总之,在唐
代,"七出三不去"已经被作为法律固定下来,"七出三不去"到唐代已高度成熟,标志着"七出三
不去"已达完备阶段。唐以后的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法律中均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有关内
容但内容上较《唐律疏议》已无较大变化。也就是说,"七出三不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唐
代就已经发展到了完备阶段。
二、"七出三不去"的基本架构与积极作用
"七出三不去"既是中国古代离婚的法定理由又是限制离婚的法定情形,它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
家庭关系总的概括与原则性指导。无子就是女方无法生育,它被排在"七出三不去"的首要位
置,这正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国家法律上的反映。无子被排在"七出三不去"的首要位置不
仅表明中国古代法律对延续家族繁衍所持的积极态度也表明了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立法思想。
固然因无子而出妻对女方有一定不公,但这却是中国古代社会人口繁衍生息的客观需要,况且
在唐律中援引无子出妻这一条需要女方年满五十岁,因此因无子而出妻并不像某些人认为的那
样不公。总之,因女方不能生育而再娶,至少保证了宗族的延续和发展。
淫佚就是纵欲放荡,简单来说就是妻子与丈夫以外的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因淫佚而出妻实际
上是对女方出轨的一种惩罚。在中国古代社会,女方对婚姻的忠诚既保证了婚姻与家庭的稳定
又保证社会的和谐。对出轨更为严格的处罚对当今日益不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有一定的借鉴意
义。
不事舅姑就是要求女方对男方长辈孝顺。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女方照料男方长辈的义务确定下
来这既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又是中国古代社会对女方道德要求的体现。因不守孝道而被男方所
休,不仅在遥远的古代是合理的,在现代看来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盗窃既包括了女方偷盗男方的财产又包括女方未经许可动用家庭的财产。在古代中国,家族财
产大体上属于整个家族共有,这是中国古代社会家族成员共同生活的经济基础。因此,女方偷
盗男方的财产或者私自动用家庭财产实际上是损害了整个家族的财产利益,这在中国古代属
于"反义".这样看来,因女方因盗窃而被男方休弃就毫不奇怪了。
恶疾是指女方患有严重的疾病,虽然究竟病到什么程度算是恶疾在古代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
定。但是从"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恶疾指的是妻子患有不能与丈夫
共同祭祀祖先的疾病。在今天看来因患有不能与丈夫共同祭祀的疾病而被丈夫休弃看似不可思
议,但在古代中国,祭祀祖先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家族活动也是作为妻子的职责所在。正所
谓"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在中国古代社会,夫妻共同祭祀祖先才能
被称为"敬宗",妻子不能"敬宗"可以说是犯了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的大忌,因此妻子因患有不能与
丈夫共同祭祀祖先的疾病而被休弃的理由是相当充分的。
口舌是指说话太多或者说别人的闲话,含有搬弄是非、颠倒黑白的意思。妒忌则是指有妒忌之
心。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维持家族内部以及家族之间的秩序。对口舌和妒忌的惩
罚,从客观上保证了家族内部的和睦相处,也能较为有效地防止家族之间的冲突。
"三不去"在《唐律疏议》中被表述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妻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
三,有所受无所归。"它是对"七出"的限制,就是在三种情况下不能援引"七出"之条而出妻。经
持妻姑之丧是儒家道德的要求,是"孝"的体现。娶时贱后贵也是儒家道德的要求,是"德"的体
现。有所受无所归则防止了离婚后女子无所依靠的情况出现,这就保持了家庭的稳定性,
是"仁"的体现。
总的来讲,"三不去"既是儒家化的中国古代法律对男方的要求也是儒家道德对男方的要求。"三
不去"不仅能够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也在客观上保护了妇女的法律地位。
三、"七出三不去"形成、确立与完备的原因
"七出三不去"之所以形成,归根结底是受到儒家伦理道德的影响。儒家伦理道德向来重视婚姻
家庭问题的研究,并因此而形成了完备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数千年来,这套完备的家庭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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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的构成与内容探析"七出三不去"在唐代以前仅仅只是一种礼制上的规定,而到了唐代"七出三不去"则被引入了唐律成为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一项极富特色的离婚制度。"七出三不去"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中国古代宗法社会婚姻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的一种概括。自"七出三不去"被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它就对所有家庭产生了普遍的约束力,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因婚姻问题而产生的社会矛盾、宗族冲突以及家庭积怨。"七出三不去"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当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它的适用却有着一定柔性,因为在中国古人看来,婚姻之作用在于"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破裂不仅意味着夫妻双方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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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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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