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思想基础及当代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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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思想基础及当代启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
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
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 )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 ”西周 明德慎罚 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真正的死刑
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此
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尤其是
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能够执行。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 ) 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 ”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 三复奏 后
才可施行死刑处决。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
“ ” “ ”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 三复奏 改为 五复奏 ,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
要进行三复奏; 成立了 三司推事 及 九卿会审 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 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 “ 九卿会审 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
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 ) 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 ” “ ”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 三复奏 代替 五复奏 ,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
刑复核程序效率。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
并无特殊之处。
( ) 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
“ ” “ ”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明朝设立 会审 和 朝审 : “ 会审 指对于重大、疑
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
” “ 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 三司会审 。 朝审 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
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进行书面审理,为案件有疑点或隐瞒情况
“ ” “ ”细细审理询问,无疑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清朝则将 三复奏 改为 一复奏 ,案件交由大
“”“”“”理寺复核将 朝审 变为 秋审 朝审 ,案件分为斩监侯立决两,将案件结果细化
“ ”情实决、疑、留养承祖 除 情实 的案件可进执行死刑阶段,其余均须进行
再一次会审来对案件再次复核,明清的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相当完备
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
( )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优点
1 制度设置严谨
古代的死刑复核现代的死刑复核同,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规则设置相当严谨不仅有死刑
复核制度,还有死刑复奏制度,二者相结合成为死刑复核双轨制。复核制度在审判程序中进
行,由复核的官员对案情调查,对案件进行研究,最后决定是判为死刑,是在判决之前
进行的一项程序; 复奏是案件在已经判决死刑之后,上报皇帝,由皇帝决定是否应该最终执
行死刑的制度,的在于避免冤假错案,保障囚犯的人权利。死刑复奏在同朝代程序
同,分为五复奏、三复奏、一复奏。因此,死刑复核死刑复奏制度是行设立的两种模
现代死刑复核制度为一
2 . 形式科学合
古代的死刑复核其采取的是言辞审理书面审理并行,以直接言词审理为,以书面审理为
” “ 。在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的复核程序中帝亲临问 只有 无异辞怨言 时才能出最终的死刑
判决。在言词审理的程中可以通过囚犯的言语甄辨陈述的真,而书面审理并有进行
罪犯的陈述有观察陈述表情等径直复核死刑,对保障罪犯的人权利方面
率。
3 程序公开
古代复核程序是公开的。进行复核的机关不只门的一个机,还有其参与,在一
定程度上维护了百姓心目中的公平使其得一个正的结果
( )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
1 官员的非专业性
首先这些进行死刑复核的官员并学习的人员。古代的科举制度对法方面的
容相当忽视
有古代官吏才能握法的职权,其他与律相关的人分为师爷讼师种身份
师爷起到作用仅是为官吏提供法律相关咨询意见不做最终定案的依据
讼师在古代,更是无法地。其次,审判案件的中,虽然进行审判的官员会学习相关
律知识,但无职法律教师教授系统法律知识这样情况祖认: “谈不统的研
究法相比之下,现代会,法院等均为国家机,其大是从学习学知识的高
中通过考核选出来的人才,在审判案件时案,维护法的权
2 . 等级特权高于法
( 1) 皇族族司法特权。清朝的皇亲国戚所犯案件交由,而不过管辖满
案件的一个司法机构,体的理还需与刑部、户部一会审才能对人的案件判。
族的司法特权还现在其施犯罪行为后,可同执行百姓的方; 确定族的罪行
确定百姓证据,程序也为复杂。
( 2) 审判。级特权还现在老幼尊卑的亲属关系上。中国古代将亲之间按远近程度
“ ” “ ”分为 五,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以 五对罪犯定罪刑,判定是为犯罪。
即使所告之罪属实也要治提出诉讼人的罪
3 . 情理为判非标
在复奏阶段中,将案件呈交皇帝决定犯最后的命时,古代的皇帝是以此人行为是否值
准,因此犯的生命也于对理的判。死刑复奏阶段的审录囚制度的
“ ”查都可以明审核犯的准是以 理 为准,而在对有统一的准之下无法保证
“ ”有的人同案件结果失衡不仅缠诉 的现出现,而且严
的破坏了法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开始形成并于朝有了明确的记载,死刑复核,萌芽于汉朝,是明进
一大象征,得到延续,成为当今死刑复核制度。其思想基础为
( ) 中央集权思想
统一国,虽然设立了丞相、御史大、廷尉等参与司法审判,但皇帝有最高司法
权。并,在对罪犯判处死刑,并重重审理复核之后,在执行死刑前仍需一次、三次甚至
摘要: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思想基础及当代启示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能够执行。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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