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
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中的误区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教育部将它列为高等法学院校本科教学中的十四
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法学院的学生在日常课堂学习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对这门课程的学习,
更遑论课外的独立思考,只是在应考的时候,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当作死记硬背的知识点
记忆下来。造成这样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急功近利
的思想,认为学习历史的制度对培养当代法律人意义不大,这是教学对象的心理和学习方法方
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在当前的教学活动中存在三大误区,这才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
原因。
1.从史实的角度介绍制度。这种偏历史学的色彩浓厚的印象,在学生接触教材的时候还得到了
进一步加深。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所采用的本科教材体例定型于上世纪 80 年
代。当时是采用断代史的方式对历史法典和制度进行编排,这种独特的知识结构和框架奠定了
中国法制史在法学学科中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也引导中国法制史研究范式的规范化,曾
经具有极其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到目前为止,除了陈晓枫教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新编》以
外,这种体例仍是国内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教材以及相关着作所普遍采用的体例。
但是这种体例也带来了法学色彩淡化的问题。它从静态文本层面介绍中国法制史,将不同朝代
的制度内容以史实的方式呈现出来,使传统法律制度缺少了延续性和立体性。
譬如,秦汉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劳役刑体系的完善,以及其对封建时期刑罚体系由肉刑体系向劳
役刑与人身刑体系转变的意义,很难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基于对各代刑罚制度的史实记忆与掌
握,实现对这种制度沿革过程和转变方式建立起全盘把握,更不必说对此提出思考。而且对于
学生来说,以法典或其他历史典籍记载下来的历史制度是写在纸面上的文字,到底这些制度在
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如何运作,如何发挥作用,又为什么会有如此的实现形态,为什么会发生制
度变迁,等等这些问题,由于缺乏对制度沿袭的把握,很难对制度变迁的动因与具体过程产生
思考、提出问题以及发现问题。
2.用历史的维度组织知识。用断代史的方式组织知识点,直接影响到学生由此建立起来的知识
体系和形成的学习思维。虽然制度史在其内部结构层面注重到了法学特性,即对不同朝代的法
律制度的介绍体例方面,采用了当代部门法划分的方式来安排具体内容;甚至在各制度内,教
材一般也会用当代部门法所采用的知识结构来串联知识点。不过,对于大部分的法学院学生来
“ ”说,这门课程仍然是以 历史 的形式将过去的制度呈现在大家面前。换句话说,只看教材,历
史的制度并不是以连贯的传统,而是以断代的制度史实这种方式,将知识点串联起来呈现给学
“ ”生的,这就造成一种对制度史片断化和平面化的认识:到底 民刑合一 的立法传统是如何形
成,又如何影响到今天中国在法治设计中仍然强调法律惩罚性这种立场的?
到底中国古代家族法观念如何发展成为一种价值理念,从而影响到今天如《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等各种对家庭关系乃至道德关系的立法价值倾向的?中国传统的民法制度当中,土地私有
产权的制度流变如何影响了中国农业社会的产权结构和产权观念,对当代又有什么影响?诸如
此类需要对制度史进行疏通的发问,恰恰是这门课程设置目的中提出的教学目的,应当引发学
生在这些问题上提出质疑。但由于以史实框架组织知识体系,学生的学习思维毋宁说是历史性
的而非法学性的,这在依照当代制度框架比较与学习传统制度内容的时候尤其明显:与教学目
的所期待引发的思考所不同,大部分情况下,学生对传统制度的记忆,得出的主要结论和思考
———是传统制度与今天制度的差异,以及这种差异背后所反映出的社会历史背景历史分析固
然是中国法制史相对其他法学学科的特色学习方法,但并不是这门学科教学目的中主要指向的
训练。事实上,目前的法制史教材编排,已经注意在断代史之下,以当代制度框架来进行传统
制度内容的划分,就是要引导制度知识点向当代部门法知识框架回归,而不是要让学生建立起
“ ”古代各项制度 史实 的知识框架。但由于是一次划分的知识点层次,是以朝代整体更替组织制
度沿革,教学框架倾向于以历史编排知识点,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容易被动地形成以历史分
期认识制度而不是以历史传承认识制度的思维路径。
3.历史材料解读平面化。从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所采用的历史分期来看,清末民初是一个非常
重要的分水岭,断代史体例中这个时期构成了一个标志,即通常所说的从制度上中华法系的解
“体阶段。事实上, 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古老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的特
”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特征。虽然历史的制度
已经不再在现实生活当中适用,但从传统国家转型而来的当代民族国家,它的法律传统仍在民
族的传承中继续发挥作用,这正是萨维尼提出的,一个民族的法律必然有其历史所植入的特
性,这也是法学本科教育课程设置中对中国法制史教学价值所设定的内容,即中华民族的法律
传统虽然在中华民族法系制度解体的过程中,文本最终死亡,代之以西方舶来的部门法法制体
系,然而传统法制所蕴含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则植入民族的社会生活方式,被传承下来。
要挖掘出这种制度传统对当代法制意识的影响,必须要立体地解读传统法制材料,将它们放到
动态的社会过程中,而不是以解读文本和规范分析来进行平面分析。然而,在历史分期的情况
“ ”下解读制度,文本传承的历史则在清末到民国明显地 断裂,这正是在现有的知识框架基础
上,由所形成的材料解读平面化问题所直接造成的。仅从文本的更替来线性地铺陈制度的演
“ ”变,学生所接触到的是一个死去的 制度体系,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应用性来看,这些已经不再
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社会基础,从线性的社会形态演进理论的角度来
看,也已经不复存在,对中国法制史学科缺乏主动深入思考的学习兴趣,也不难理解了。
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
从现有的教学误区中来看,可以说,它们都没有抓住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学科的特性:一方
面,中国法制史被当作和当前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没有关联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专业历史
“ ”只被当作为了完善 法学 作为一门独立社会科学,而设置的理论课程。
要解决这种教学认识误区所导致的问题,就要求在中国法制史的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学者必须
时刻把握这门课程在整个法学基础教育中的设置价值和教学意义,凸显法学特性,充分发掘这
“门课程对培养职业法律人的现实意义。从学科史的角度考察,自1950 年以后建立的法律史传
”统基本上出于法学,它在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而不是历史学 ,虽然在历史学的考
“据以及材料分析等研究成果方面,对于法学的中国法制史具有基础性促进作用, 但其渊源不
”同,传统有别,这使得历史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不尽同于法学的法制史研究。 中国法制史的
“ ”本质是法学学科,这并不只是中国当代法学教育的 特色 。以当代法学�D端之地之一的英国
为例,自上世纪开始,由培养顶尖法律精英的四大律师学院所联合设立的法学教育委员会就在
课程中设置了法制史、罗马法和普通法等对传统法制内容进行专门教育。当然,英美法由于其
“ ”独特的法律渊源和遵循先例 的法律实践传统,决定了历史上的制度在当代法律实践中仍然有
一定的法律效力,制度史的教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当代规范体系部分内容的教学,不
过也正是这种尊重历史延续的法学教育,能够让英美法律人职业群体形成高度一致的专业法律
思维,并且基于这个职业群体的延续性和专业性,极大地巩固着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大陆法
系的发源地之一德国,在构建它的现代法制体系之始,历史法学派就在德国法学理论中占有极
高地位,在尊重历史传统的同时极大地补充了大陆法系中的构建主义。以德国着名的民法典为
例,虽然历时数百年屡经修改,然而始终以最初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和基础,穿越社会变迁始
终效力稳定,这无疑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历史法学派,在保证了制定之始,它就建立在详查历
史、充分符合这个民族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同理,结合历史传统的沿袭来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
法律文化的发生发展过程,是解读本国法律制度和理解本国法律实践原理的必然路径。具体到
当下的法学教育,法制史的历史回顾,是服务于对当代法律制度建构和运行原理的了解这个学
习目的的;学生通过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要了解到在中国社会中到底什么样的法学理念和制
度能够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和中国社会的特性相融合。从这个意义
上讲,之所以要在整个法学教育中设定中国法制史,就是要在法律人培养中,注重他们对本土
法律文化及其发展机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部门法训练中强调规范的应用技巧,中国法制史
“ ”强调的是不但要训练法律人能够熟练掌握和应用法律的技术,更要突破 工匠 这个层次,将法
理学对源于西方法治原理的训练和对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的训练结合起来。所以,作为法学学科
的中国法制史,它旨在通过历史揭示中国制度层面的各部门法可能在社会中出现的实现形态及
其原因,它依托制度史所传达的内容是法律传统所规定的中国人的法律思维。这就像梅特兰在
“评价令状制度在英国普通法演变过程中的地位时所指出的: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
……” “们仍从坟墓中统治着我们 德沃金也指出: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
”是由观念界定。 虽然中华法系的文本已死,但它们转化为观念、价值取向和思维路径等形式
“ ”规制着中国人的行为,是一种 事实上的法律 ,而作为法学学科的中国法制史正是在进行这一
法律门类的训练。
三、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
无论如何深入探讨中国法制史教学在法学教育中应当发挥的功能和作用,如果不对现有教学误
区进行反思、有针对性地更新本门学科的教学路径和方法,这些探讨都只是空洞的价值宣示。
“ ” “ ” “ ”实际上,几乎所有中国法制史的教材都会在其 导论 、 绪论、前言 或其他开篇部分,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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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部门法训练开展中国法制史教学一、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中的误区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教育部将它列为高等法学院校本科教学中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然而,法学院的学生在日常课堂学习中并没有充分重视对这门课程的学习,更遑论课外的独立思考,只是在应考的时候,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当作死记硬背的知识点记忆下来。造成这样的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急功近利的思想,认为学习历史的制度对培养当代法律人意义不大,这是教学对象的心理和学习方法方面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在当前的教学活动中存在三大误区,这才是导致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1.从史实的角度介绍制度。这种偏历史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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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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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