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官与养济”与“存留养亲”的博弈及后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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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金代 官与养济 与 存留养亲 的博弈及后世价
存留养亲 产生于南北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金朝在海陵王与金世宗时期,对 存留养
亲 进行了大胆的变革,修正了适用条件。这一探索增加了中华法系内涵的多样性,也为中华
法系注入了活力。
“ ”一、 存留养亲 的历史沿革
() “ 存留养亲 : 成长于南北朝时期
“ ”所谓的 存留养亲 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对于被判徒刑以上的罪犯,因其血亲尊亲年迈,无近亲
属奉养,而对罪犯暂不执行刑罚,恩准其奉养亲老,待其尊亲终老后,再执行原判或改判的一
种特殊刑罚制度。
“ ”晋朝最先有 存留养亲 制度的记载。在《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六有记载: 晋咸和二年,句容
县令孔恢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皇帝因考虑到孔恢之父年事已高,无人侍养,因此,特恩准孔恢
“ ”存留,以养其亲。孔恢犯罪,且 罪当大辟 ,但因其父年老,独有孔恢一子,若孔恢伏法受
“ ”诛,则其父必将无人赡养,上怜其父而特免孔恢死刑。这是史载最初的 存留养亲 之例,但此
“ ” “ ”时 存留养亲 仅是权宜之计,尚未形成定制。 存留养亲 作为一项制度,始于北魏太和十二
年。《魏书·刑罚志》: 太和十二年( 即公元 488 ) ,皇帝发布诏令: 今后,如犯有死罪,而罪
犯之父母、祖父母年老,没有成年子孙,也没有别的近亲属的,一律上报朝廷,由朝廷决定是
否执行死刑,并将之作为一项法令规定下来。《仪礼·丧服》注: “成人,谓年二十已笄礼者
也。 期亲,即服丧一年的亲属,即近亲属。令格者,即法律。
“ ”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解释了 存留养亲 在北魏形成的原因。山东士族尽受
儒学,在北魏律的制定过程中,他们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孔孟儒家精神做立法思想的封
“ ”建王朝,辅之以孝的基本要求,在中国历史上,最终形成了 存留养亲 这一独特的制度。
() “ 存留养亲 : 于隋唐
“ ”唐律继承了北魏律, 存留养亲 便如之。《唐律疏议·例》规定: 所有犯罪或死罪但不属十
者,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其他成年近亲属侍养,则一律上此,唐律规定
” “死罪方可恳求宽免。如若犯十者罪行,那就。 祖父母、父母老疾应
” “ 侍 是对北魏律 祖父母、父母年十以上 的修正。
“ ” “ ”二、金代 与养与 存留养亲 的博弈
“ ” 两宋政权的统治者在法律上有建完全继承了 存留养亲 之制。金代则在继承 存留养
“ ” “ ”亲 的时,以 与养之法对 存留养亲 的适用进行了制。
“ ”朝法律源于唐律, 存留养亲 如之。《》是《唐律疏议》的翻版篇目与唐
律一样,是十二二条。女真族入中原后,迅速汉化,金律近取宋刑,远追
法。但是,所不的是,金律在不断汉化时,上存天理极端
律规定: 所有犯罪或死罪但不属十者,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其他成年近亲属侍
养,则一律上。与唐律相比之规定到疏议尽解释,别。是因为避讳问
“”“”而将唐律的 期亲 改为 全文抄袭只字
“ ” 存留养亲 原是为彰显仁政,但在实践中,却走向异化。金朝海陵王与金世宗对儒家 存
留养亲 之制进行了有的探索。
《金史·海陵》记载: 天德三( 1151 ) 三月沂州男吴真犯法被判处死刑,有
家中有老母无人侍养,特海陵王请示留养。海陵王未恩准,而是令由官府出资侍养
“ ”母亲,并将之定为法令。由此来,当时已有 存留养亲 之制。金律可查,但金代
摘要:

“”“”金代官与养济与存留养亲的博弈及后世价值“”“存留养亲产生于南北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金朝在海陵王与金世宗时期,对存留养”亲进行了大胆的变革,修正了适用条件。这一探索增加了中华法系内涵的多样性,也为中华法系注入了活力。“”一、存留养亲的历史沿革(一)“”存留养亲:成长于南北朝时期“”所谓的存留养亲制度,是指我国古代对于被判徒刑以上的罪犯,因其血亲尊亲年迈,无近亲属奉养,而对罪犯暂不执行刑罚,恩准其奉养亲老,待其尊亲终老后,再执行原判或改判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晋朝最先有存留养亲制度的记载。在《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六有记载:晋咸和二年,句容县令孔恢因犯罪被判处死刑。皇帝因考虑到孔恢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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