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坟山伪造案件的考察研究
近代坟山伪造案件的考察研究
“自古以来,人们既出于礼与孝的考虑,又认为坟茔关乎子孙后代兴衰之命运,故极为重视 祖
”宗藏魄之所 。系关坟茔之事往往会牵涉整个家族势力,因此,坟茔纷争历来汹涌未绝,乡村
社会中宗族势力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坟山争讼之中所体现的宗族势力相争之态亦常见。然而近
代中国社会,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新的政治变革、社会革命及西方思想文化等对于传统社会起
到强烈冲击作用,导致农村宗族在乡村社会中呈现变化与变异之特质。由于民国政府相继出台
了《礼制案》、《丧礼草案》、《婚丧仪仗暂行办法》等政策,规范了相关丧葬礼俗,对于此
类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这反映社会变迁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及其给乡村宗族势力带来的影响。
学界对于坟茔纠纷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明清时期的研究,对于民国时期坟山伪造案件为中心考
察的研究尚为甚少。本文拟从法学、史学、社会学等视角考察此类案件,分析影响该类案件产
生的各个方面的社会因素,讨论宗族势态之式微,考察基层司法机关审判坟茔伪造案件呈淡化
矛盾与息讼之意,分析宗族势力争执之意蕴,探讨社会变迁对乡村社会产生的种种影响。
一
“ ” “自古中国人非常重视 祖宗藏魄之所 即坟茔, 大抵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重坟墓所以重本
也,重本义也,忘本不义也。薄于义者,祖先不享,天道不容,天道与之,鬼神不佑; 厚与义
”者,祖先享之,天道与之,鬼神助之 。( 卷首. 炎公祖墓经界公据簿序) “儒家传统历来就有 事
” “ ”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的观念,丧礼的基本精神在 笃亲爱 ,是一种报答父母恩德的表现,
因而孝子在居丧时,以哀为主。孔子在《论语· “为政》中主张的 生,事之以礼; 人们对于坟茔
重视不仅仅是出于礼的考虑; 还认为坟茔与子孙后代的福祸兴衰有关。
“ ” “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是想通过葬礼来体现子孙后代对祖先的孝意。 君子诚知敬其
”亲,哀其死,必将讲求礼法以正习俗之非 ( 卷十八《丧礼》)“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
……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 有血气之属者,莫知于人,故人于其亲也,至死不
”穷 深厚的丧葬文化是导致坟墓纠纷的重要文化元素与思想渊源,由此产生了种种系关坟墓纠
纷,并上至司法审判员程序,折射其中社会意象。
例如杨塾文状告杨星 荨⒀钔 侯案。杨塾文� � ( 男,新化人) 起诉被告杨星��( 男,经商,新
化人) 、杨彤侯,( 男,业儒,新化人) ,事由为 1926 年4 月12 日杨塾文之父杨子成捐坟山给
花村公,但在其死后,杨塾文认为该捐据内没有他和其父的签字,告被告二人伪造情事。此后
于1938 年3 月12 日该案告至新化县司法处,该案经调查,由证人曾保衡( 杨子成女婿) 作证,
“ ”称其岳父捐了万家岭一块坟山给花村公,我在约上并画了押,约是真的; 并经法院字迹鉴
“ “ ” “ ”定,虽该契内证人新成之成 字,系草书,与该捐约内字之成 字系楷书者,不能相同,而其
“ ” “ ” ”内父子商议之 子 字,由与捐约子成之 子 字无不肖,亦不得为该捐约非子成手笔之证明。 辅
之该约附文三款: “一、本河一面,为先母所留葬地,各房子孙必须设法迁葬,并不许各房占
葬,二、八山除先母外,各房只许进葬,不许迁葬,三、本山周围山土树木,仍归子成孙孙久
过收租管业,字样,则该捐约内容。又据民法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
但必须亲自签名,可见有完全处分权之人,因处分所有物,使用文字,必须自己签名,即发生
”效力,而子孙是否现场署名,固无何项关系,是该捐约既由出捐人子成签名。 是故,该案调
查认为,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十款即犯罪嫌疑不足,于 1938 年5 月23 日新化
县司法处判决: “ ”依《刑事诉讼法》谕知被告杨星 荨⒀钔 侯无罪。� �
该案中杨子成将本姓坟山捐予花村公子孙公同管业,并规定相关坟茔进葬及与之相关规定,规
定各房如何进葬,及坟山周围山地由子孙后代管业,由中人杨星 菪淳柙疾⒂杀救俗映汕┳郑�
�尽管其字体与平时所书不一,但从其捐约内容与形式鉴定均属实,系无伪造之意,因此本案
属于父辈捐坟山后引起相关纠纷之典型个案。
又如 1936 年11 月17 日长沙地院检察处审理一案。潘光贵( 男,长沙人,从商) ,起诉何其
中、何立含、何培宪等何姓家族多人持伪造文书管虎形山之祖坟家业,然此案经法院调查知
悉: “何其中所呈光绪五年僧实义出笔文契是真的,光绪七年文契是假的,查光绪五年僧实义出
笔文契二张,与光绪七年出笔文契一张,均系1914 年2 月24 日同时投税。核其官印大小印文
粗细三契均属相合,并不能指出若何瑕疵,即以出笔字迹,而论光绪五年四月一日出笔文契,
除自立字起至邑止,系属僧实义亲笔外,其余均系吴寿亭代笔。其光绪七年文契自立字起至凭
字止,系属僧实义出笔,余系邓厚安代笔。惟查光绪七年文契僧实义及立契倾心等字,与光绪
五年文契僧实义及立契倾心等字,其用笔结构并无不符。此外不无其他切实证据证明属实,至
”告诉人所呈光绪五年及十年印契,并非僧实义出笔文契,文非同时所税既无牵连关系。 是
故,经再审判决未发现被告管业契系属伪造,且业权曾经被告等依法登记,已据告诉人状叙属
实,其非伪造极为明显,此案最后以不起诉之处分终结。
“此案经侦查调悉,此文契确实无伪造情事,发现该契正文载明凡属围内之业,除异姓坟墓批
”存外,无论已载未载,概属何人管理,围外均挖沟窖石清楚等字样,称该契所载围外之各坟
批为另行添载之事,而经查契后围内各坟批与契后围外各坟批笔迹相同,是为无伪造之意。
坟界之所以成为人们如此关注之物,正是因为坟界本身不仅是祖宗魂魄归宿之地,也是生者现
有诸如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占有的重要界线依据,所以,由坟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又如何峻湘一案系坟界引起诉讼之争。湘潭地方法院调查认定,何树楼等以被告何峻湘石塘冲
新造壕基至文姓坟上公山,盗卖给被告唐高俊管业,诉请究办到院。经一再侦讯,据被告唐高
俊供述,并未接买该项山地,当提出何峻湘卖契为证,核阅该卖契内所载地段,确无新造壕基
至文姓坟上字样,是告诉人所诉情节显属误会,从令山界有所争执,亦属民事问题,是以不起
诉之处分。此案中唐高俊购买得来之山田,由于该田毗邻文姓坟上公山,则被误告伪造相关契
约,侵占他姓之坟山而招来诉讼,事经法院调查认定,以不起诉完结。因为唐高俊原本不认
字,只是想将他父亲已有之地放在出售的契约内,是希望减少买卖田产之税。至于关于新造壕
基至文姓坟山字样即抄付分开与照抄二字即系为争持之据,然事经法院调查认定,属于误会。
二
风水信仰对丧葬习俗影响很大。在传统社会中,上至帝王将相,下到平民百姓,都非常看重墓
地的风水。传统观念认为墓地风水的好坏关乎子孙后代的福祉,墓地风水好了将恩泽后世子
“孙,反之将贻害子孙。因此,传统的丧葬习俗,非常重视下葬的时辰和墓地的选择。将葬( 葬
期远近不一,大抵由堪舆家定之) ,具哀启( 或略之) ”、告期启,遍报亲友( 卷十五《丧
礼》) “ ”, 葬无定期,延请地师卜吉,襄事 。坟茔在很大程度上最能反映一个地方的风俗习惯,
“不同的坟墓、进葬等风俗在不同地域存在不同的规定。如湖南省湘西沅陵各县,买卖山地,
契中须载明立契出卖阴阳。山地自卖之后,任凭买主照契管业及开挖进葬字样。如未载明,买
‘ ’主若视为阴地进葬坟茔,则卖主必藉 买阳不卖阴 之说出头抗争,非由买主再出重价另立卖
契,不能安然取得所有权。故凡买卖山地者,苟未载阴阳一并在内,买主如欲进葬,卖主必生
”争执,相沿日久,遂成此种恶习。
这种风俗致使湘西因坟山纠纷兴讼之事颇多,只要在购买坟茔时稍微不注意标明则极易为诉讼
埋下缘由。
例如熊良和一案。熊良和( 男,务农,醴陵人) 所管下路冲田山界内刘姓留有坟地,江登迪之先
人曾向刘姓买地一半,熊良和亦在刘姓地界内茔坟二�V,江登迪查觉赴醴陵县政府以毁损罗围
等情,告诉于审理中发现熊良和于1935 年2 月变造契批,醴陵县司法处受理此案。
醴陵县司法处调查认定,查熊良和提出之同治十一年何腾芳卖契其所载批语,系由熊良和变造
已供认明析; 被告熊邦乐事前虽曾向熊良和言及我们的契没有批语( 熊良和之供述) ,但现无教
唆变造情形,自难负刑事责任。1936 年6 月21 日醴陵县司法处一审判决: 依《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不能证明被告犯罪或其行为不罚者,应谕知无罪之判决。谕知被告无罪。
该案情系被告熊良和江登迪购买刘姓坟山引起坟山界地之诉讼。原系被告熊良和变造批文契
约,就其祖先遗产事关同治十一年何腾芳卖契添载字样,同治十二年批名契内有刘姓坟山丈尺
遗留等事宜,认为墨迹新鲜,显系最近笔迹,情属伪造情事。该案又经高院审断,江登迪所买
刘姓山地,应归被告所有,自足以损害于他人。原复审判决以被告批契系由熊邦乐指示吊江登
“ ”迪讼争之山,系熊邦乐荣 被告之父,所买尚难认为有窃占之意图,共伪造之契约已经投税,
应认为公文书伪造后,提出作证,应认为行使固无不当,惟查被告变造契据,其意既在行使其
低度之变造行为,即为高度之行使行为所吸收,应只成立行使变造公文书之罪,原覆审判决以
变造后行使有方法结果之关系,依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
或结果之行为犯他罪名都从一重处断,显属违误,应予撤销,改判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应认为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合予谕知缓刑,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应自
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审法院认为上诉有
理由者,应将原审判决经上诉之部分撤销,就该案件自为判决,但因原审判决谕知管辖错误、
免诉、不受理系不当而撤销之者,得以判决将该案件已发回原审法院; 新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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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坟山伪造案件的考察研究“自古以来,人们既出于礼与孝的考虑,又认为坟茔关乎子孙后代兴衰之命运,故极为重视祖”宗藏魄之所。系关坟茔之事往往会牵涉整个家族势力,因此,坟茔纷争历来汹涌未绝,乡村社会中宗族势力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坟山争讼之中所体现的宗族势力相争之态亦常见。然而近代中国社会,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新的政治变革、社会革命及西方思想文化等对于传统社会起到强烈冲击作用,导致农村宗族在乡村社会中呈现变化与变异之特质。由于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礼制案》、《丧礼草案》、《婚丧仪仗暂行办法》等政策,规范了相关丧葬礼俗,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这反映社会变迁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及其给乡村宗族势力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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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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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