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坟山伪造案件的考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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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坟山伪造案件的考察研究
自古以来,人们既出于礼与孝的考虑,又认为坟茔关乎子孙后代兴衰之命运,故极为重视 祖
宗藏魄之所 。系关坟茔之事往往会牵涉整个家族势力,因此,坟茔纷争历来汹涌未绝,乡村
社会中宗族势力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坟山争讼之中所体现的宗族势力相争之态亦常见。然而近
代中国社会,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新的政治变革、社会革命及西方思想文化等对于传统社会起
到强烈冲击作用,导致农村宗族在乡村社会中呈现变化与变异之特质。由于民国政府相继出台
了《礼制案》、《丧礼草案》、《婚丧仪仗暂行办法》等政策,规范了相关丧葬礼俗,对于此
类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这反映社会变迁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及其给乡村宗族势力带来的影响。
学界对于坟茔纠纷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明清时期的研究,对于民国时期坟山伪造案件为中心考
察的研究尚为甚少。本文拟从法学、史学、社会学等视角考察此类案件,分析影响该类案件产
生的各个方面的社会因素,讨论宗族势态之式微,考察基层司法机关审判坟茔伪造案件呈淡化
矛盾与息讼之意,分析宗族势力争执之意蕴,探讨社会变迁对乡村社会产生的种种影响。
” “自古中国人非常重视 祖宗藏魄之所 即坟茔, 大抵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重坟墓所以重本
也,重本义也,忘本不义也。薄于义者,祖先不享,天道不容,天道与之,鬼神不佑; 厚与义
者,祖先享之,天道与之,鬼神助之 。( 卷首. 炎公祖墓经界公据簿序) “儒家传统历来就有 事
“ ”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 的观念,丧礼的基本精神在 笃亲爱 ,是一种报答父母恩德现,
因而孝子在丧时,以为主。子在《论· “为政》中主的 生,事之以礼; 人们对于坟茔
重视不仅仅是出于礼的考虑; 认为坟茔与子孙后代的福祸兴衰有关。
“ ” 死,葬之以礼,之以礼 ,是想通过葬礼来体现子孙后代对祖先的孝意。 诚知敬
亲,其死,必将讲求礼法以正习俗之非 ( 十八《丧礼》)“生天者,有血气
……,有爱其类 有血气者,莫知于人,故人于其亲也,死不
穷 深厚的丧葬文化是导致坟墓纠纷的重要文化素与思想渊源,由此产生了种种系关坟墓纠
纷,并上至司法审判员程序,折射其中社会意
杨塾状告杨星 荨⒀钔 侯案。杨塾� � ( ,新化人) 诉被告杨星��( ,经,新
化人) 杨彤侯( 儒,新化人) ,事由为 1926 4 12 日杨塾文之父杨成捐坟山给
村公,在其死后,杨塾文认为该内没他和签字告被告二人伪造事。此后
1938 3 12 该案告至新化司法,该案经调查,由曾保衡( 成女婿)
“ ”岳父捐了万家坟山给村公,约上并画; 经法院字迹鉴
“ ” “ ”契内证人新成 字,系草,与该捐约内字成 字楷书者,不,而其
“ ” “ ” 内父商议之 子 ,由与捐约之 子 字无,亦不为该捐约非子成手笔明。
之该约附三款: “一、本一面,为先,各子孙必须设法迁葬,房占
葬,母外,各房只许进葬,不迁葬,、本山周围土树木仍归孙孙
过收租管业字样捐约内容。又据民法规,有使用文要者,不由本人自
但必须亲自签名见有完全处之人,因分所有物,使用文必须己签名,即
力,而子孙是场署名固无何项关系,是该捐约既由出人子成签名。 是故,该案
认为,据《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十款犯罪嫌疑,于 1938 5 23 新化
司法判决: “ 讼法》谕知被告杨星 荨⒀钔 侯无罪� �
该案中成将坟山捐予花村公子孙公同管业相关坟茔葬及与之相关规,规
何进葬,及坟山周围由子孙后代管业,由中人杨星 菪淳柙疾⒂杀救俗映汕┳郑
体与时所不一,从其捐约内容与鉴定均属实,系伪造之意,因此本案
父辈捐坟山后起相关纠纷之典型个案。
又如 1936 11 17 日长沙地院检一案。潘光贵( 长沙人,从) ,起诉何
中、何立含何培宪何姓家族伪造文书管虎形山之祖坟家,然此案经法院调查知
: “其中所呈光绪五年僧实义出的,光绪七年的,查光绪五年僧实义出
契二张,与光绪七年1914 2 24 日同投税官印小印
粗细三契均属能指若何瑕疵,即以出笔字迹,而论光绪五年四月
立字至邑止,系属僧实义亲笔外,其余均吴寿亭。其光绪七年立字至凭
字止,系属僧实义出惟查光绪七年契僧实义及立契倾心等,与光绪
五年契僧实义及立契倾心等,其用笔结构并无。此他切实证属实
告诉人所呈光绪五年十年印契僧实义出,文非时所关系。 是
故,经审判决未被告管业契伪造,且业权曾被告登记告诉状叙属
,其非伪造极为明,此案后以不起终结
此案经侦查调悉,此文契确实无伪造事,现该契正凡属围内坟墓
已载属何管理围外均挖沟窖石字样载围外之各坟
之事,而经查契围内各坟围外各坟批笔迹,是为伪造之意。
坟界之所以为人们如此关之物,是因为坟界本是祖宗宿,也是生者现
土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有的重要界线据,所以,由坟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层出不
又如峻湘一案系坟界讼之争。湘潭方法院调查何树等以被告何峻湘石塘
新造公山,盗卖被告唐高俊管业究办到。经一再侦,据被告唐高
俊供述接买当提峻湘卖契内载地确无新造
上字样,是告诉人所诉情显属会,从山界有所争执,亦民事问题,是以不起
分。此案中唐高俊购买来之山,由于该田毗邻公山,则被伪造相关
占他姓之坟山而讼,事经法院调查,以不起诉完结。因为唐高俊原本不认
是想将他父有之在出契约内,是希望减买卖田产之于关于新造
坟山字样抄付照抄二字即系为争之据,然事经法院调查会。
风水信仰对丧葬俗影响大。在传统社会中,上至帝王相,百姓非常重墓
风水。传统观念认为墓风水好坏关乎子孙后代的,墓风水好将恩
孙,反之贻害子孙。因此,传统的丧葬俗,非常重视葬的时选择(
近不一,大抵由堪舆) ( 或略) 报亲( 十五《丧
礼》) “ , 葬无定期,延请师卜吉事 。坟茔在上最能反映一个方的
的坟墓、葬等俗在不同地存在不的规。如湖南省湘西沅陵买卖
须载立契卖阴阳。山之后,契管业开挖字样。如未明,
‘ ’视为地进葬坟茔,藉 买阳卖阴 头抗争,非由出重价另
,不能安所有。故买卖者,阴阳主如葬,
争执,相沿日久此种
这种俗致使西因坟山纠纷兴讼之事要在购买坟茔时微不
埋下缘由。
熊良一案。熊良( 农,醴陵) 下路山界姓留有坟之先
向刘熊良亦在姓地茔坟V觉赴醴陵政府以毁损罗
告诉于审熊良1935 2 变造契批醴陵司法此案。
醴陵司法处调查熊良出之年何腾芳卖其所载批语,系由熊良变造
认明析; 被告熊邦乐虽曾向熊良们的契没批语( 熊良供述)
变造情形,自难负责任1936 6 21 醴陵司法一审判决: 讼法》
二百十三条第能证被告犯罪其行为不者,谕知无罪之判决。谕知被告无罪
该案被告熊良迪购买刘坟山起坟山界讼。被告熊良变造
,就其祖先产事关年何腾芳卖载字样十二年批名契内坟山丈尺
等事,认为笔迹情属伪造事。该案又经
归被告所有,自损害人。原复审判决以被告批契系由熊邦乐示吊江
“ ”讼争之山,系熊邦乐荣 被告,所认为有之意伪造之契约已投税
认为公文伪造后,出作认为行使固无惟查被告变造据,其意既在行使
低度之变造行为,即为高度之行使行为所只成立使变造公文原覆审判决以
变造后行使有方法之关系,依刑第五十五条一行为而罪名而其方法
之行为犯他罪名从一重显属违误撤销查被告有期
认为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合予谕知,又被告法传无正由不到,
陈述迳行判决。依刑讼法规定第三百条第第二审法认为上诉
由者,审判决经上诉撤销,就该案件自为判决,审判决谕知管辖错误
、不系不撤销之者,以判决该案件已发回原审法; 第二百
摘要:

近代坟山伪造案件的考察研究“自古以来,人们既出于礼与孝的考虑,又认为坟茔关乎子孙后代兴衰之命运,故极为重视祖”宗藏魄之所。系关坟茔之事往往会牵涉整个家族势力,因此,坟茔纷争历来汹涌未绝,乡村社会中宗族势力一直扮演重要角色,坟山争讼之中所体现的宗族势力相争之态亦常见。然而近代中国社会,由于新的生产方式、新的政治变革、社会革命及西方思想文化等对于传统社会起到强烈冲击作用,导致农村宗族在乡村社会中呈现变化与变异之特质。由于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礼制案》、《丧礼草案》、《婚丧仪仗暂行办法》等政策,规范了相关丧葬礼俗,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这反映社会变迁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及其给乡村宗族势力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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