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海关沉船打捞制度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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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海关沉船打捞制度探讨
摘要:沉船起除制度是近现代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国的相应制度从 19 世纪才开始制
定,1896 年,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在总理衙门的指令下,仿照英国的法条制定了沉船起除规
则,即 724 号总税务司通令,但到 1915 年才被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正式批准,成为法律。该制
度的主要原则是,海关对其管辖水域内的沉船具有强制起除的权力,起除成本由船主承
担。1930 年,天津海关的沉船打捞案例证实了该制度曾有效通行。
关键词:中国近代海关;沉船起除;制度;
AbstractThe existing rules of law about wrecked ship removal are general in modern west, while
China's system only began to be formulated in the 19th century. In 1896, according to the instruction
of the Prime Minister's Yamen, Hart from the Inspector-General of Chinese Maritime Customs
imitated the British law and formulated the rules of wrecked ship removal, that is,Inspector-General
Decree No. 724, but it was not officially approved by the Beijing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 become a law until 1915. The main principle of the system is that the Customs has the power of
compulsory removal of wrecked ship in the waters under its jurisdiction, and the removal cos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hip owner. The wrecked ship salvage case of Tianjin Customs in 1930 confirmed that
the system had been effective.
Keywordmodern China Customs; wrecked ship removal; rule;
海关沉船打捞指由海关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域的沉船打捞或移除。从 19 世纪中后期到 20 世纪
30 年代,中国海关的相关制度开始形成并日趋完善。这一主题的研究目前国内尚不多见,本文
目的是对这一制度的形成和执行做初步探索。
中国海关始建于 19 世纪中期,是迫于西方压力开埠的伴生产物。《南京条约》《天津条约》
《北京条约》先后签订,广州、上海、天津等地开埠。1861 1月,清政府设立总理衙门,总
管各类外国事务。同日,总理大臣奕欣授权英国人李泰国管理全国海关事务,清朝海关体系正
式建立起来。
海关常设于河流入海口或海港,便于管理贸易,广州、上海、天津等海关即如此。开埠之后,
沿海口岸的航运日趋繁荣,中外商船往来频仍。船难不可避免,古今皆然。由于海关常设于港
口,故发生在港口、河道的船难便与海关事务关联起来。港口、河道的水深有限,沉船必妨碍
通行,甚至造成新的船难。海关要管理进出口贸易,就要保证港口水域的航行通畅和安全。否
则,商船难以通行,进出口贸易就会受阻。因而打捞或清除港口附近的沉船,成为海关业务的
一部分。这在 19 世纪的西方国家已是惯例。
清海关建立之初,对沉船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和解决方案。随着贸易发展,海关逐渐意识到此类
问题已经严重影响的航行安全。初相关规定订立于 1886 年,该年 43日,时任总税务
司赫德颁布《清除沉船总税务司通令 332 》,令各海关对辖任何失事的船残骸
及时拆散、移[1]551886 年的总税务司通令实际仅是海关的一个措施,并无权
权。
1895 “ ” “ ” 年,因外国商船 飞马 号、 哪阿 号沉于上海吴淞口, 沉搁积淤致轮帆各船往来 ,
“ ”总理衙门致函总税务司赫德,要即行妥议办法 ,解决由沉船造成的航道淤塞问题。赫德就
“ ”答复总理衙门道中国宜奉英国之楷模定沉船起除之章程[2]368 ,西方一
国家对于理沉船已有多法律和实。赫德为英人,对西方国家其是英国经验颇
了解,故建仿照英国相关法律制定沉船打捞规则。1894 年,英国制定了《商船航运法案》。
该法案一14 部分,748 条。其中9部分的530531 条是关于沉船打捞清除的规定。
530 条规定了港口或水管理对于沉船的打捞和移除;第 531 条规定了灯塔部门对于沉船的
打捞[3]1896 年,赫德即照这条法律制定了《海关总税务司通令(第 724 》,通
各地海关行。同,赫德还将此文件提交总理衙门,要他还在此《通令》末尾注
“ ”总理衙门批准此文后,将 另发通令资遵[2]366。但到清政府垮台,总理衙
都未予
摘要:

近代中国海关沉船打捞制度探讨摘要:沉船起除制度是近现代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之一。中国的相应制度从19世纪才开始制定,1896年,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在总理衙门的指令下,仿照英国的法条制定了沉船起除规则,即724号总税务司通令,但到1915年才被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正式批准,成为法律。该制度的主要原则是,海关对其管辖水域内的沉船具有强制起除的权力,起除成本由船主承担。1930年,天津海关的沉船打捞案例证实了该制度曾有效通行。关键词:中国近代海关;沉船起除;制度;Abstract:Theexistingrulesoflawaboutwreckedshipremovalaregeneralinmode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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