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事”的形成背景及其在现代法制中的体现
“”依法办事 的形成背景及其在现代法制中的体
现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董必武先生,是我国早期领导人中少数系统的接受过法学教育的
专家之一,并在建国后长期从事政法工作,以其丰富的法律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奠定和发
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 ”他提出的 依法办事 原则对于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仍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值得深人学习和探讨。
一、形成的历史背景
董必武先生生活在新旧交替的历史时期,“ ”依法办事 思想则正是在这历史巨变的时期得以逐步形
成。1938 年,国民党制造了平江惨案,杀害了新四军平江嘉义通信处留守人员。董必武先生当即
发表文章痛斥国民党:
“国有国法,军有军纪,今则捕杀随意,无人敢问,国法何在?军纪何在?无法无纪,国何以立?”1940 年,
“他在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针对 边区有些党员同志犯了法,因为他们自以为是党员,想不
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而有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让他们逃避政府的审判和
”处罚 的错误认识,明确指出,党员犯法,应该从严处理。
建国后,董必武先生认为新政权应该按法律规章制度办事, “但党内有些干部 不把法律、法令放在
自己的眼里,以为这些只是用来管人民群众的,而自己可以不守法, ”或不守法也不要紧 。针对这种
现象,董必武先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发表讲话,严厉批评有些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不按
法律办事,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首先守法。他说,“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
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 “〕 教育
人民守法, ”首先就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法。 (2〕董必武先生明确的提出要按法律办事,法律
不是用来治理老百姓的工具,国家工作人员也必须遵守。在论及如何实现按法律办事时,董必武
先生指出,首先要有法可依,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
”法工作 o(3〕当有些老干部以为自己功高权大,可以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时,董必武
先生又明确指出一切权力都应该接受法律的评判,要按法律办事。在如何实现依法律治国的问题
上,董必武先生也提出了具体的方案,即首先要加强立法工作,而不是泛泛而论。这些都标志着董
必武先生法治思想的形成。
1956 年9月19 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董必武先生在大会上发言,将其法治思想
“ ”正式归纳提炼为 依法办事 。他说:“ ……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凡属已有明文
规定的,必须确切的执行, ”按照规定办事。 〔4〕对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
高,过去功劳多大, ”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5〕在这次会议上,董必武先生还全面回顾了人民
民主法制的形成、作用,总结了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经验,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提出
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途径,形成较为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其中较为突出的是,他强
调了法治建设的两大任务:一是要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使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主要方面能够
有法可依;二是强调法律权威,要求树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体系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
成为解决社会争端的主要力量。这些都显示,董必武先生关于法治的认识,较前一阶段有了明显
的发展, “ ” “ ” “ ” “ ”特别是他在 八大 上论述 依法办事 时所体现出来的舍人治 而取法治 的勇气和决
心。
“ ” “ ”二、从 依法办事 到和谐社会
“ ”关于 依法办事 的概念,董必武先生认为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即要赶快把国
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必须有法必依,即凡属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
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当然,在法制的执行过程
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的具体情况,就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
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最后, “他得出 依法办事就是清除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
”现象的主要方法之一 。与此同时, “董必武先生非常强调守法 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
”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 ,在教育人民守法的基础上,他更强调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首先要守法,“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 ”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 ,从而使人人都
能重视法、遵守法,树立法律的权威。这一概念的提出得到了薄一波同志的高度评价。薄一波在
《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指出,“八大展示的探索成果,在经济领域以外的,要算董必武同
”志关于法制建设的观点最为重要。
其后,邓小平同志在 1978 年12 月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篇著名的讲话中
“ ” “将董必武先生的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的法制思想发展成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 “ ”进一步丰富了 依法办事 的内涵。其中,“ ”执法必严 要求社会主义国家的
一切行政机关和检察、审判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要求上
下级之间、主管部门和下属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已被规定的权限划分或者权利义务的界限,既要
防止和反对在执法和护法的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专横和对权力与职位的滥用,也要防止和反对主观
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纠正权力过于集中现象造成的不良后果;还要求严格尊重广大公民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切执法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必须严格尊重公民的权利,都必须在国家法律
允许的限度以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 ”不允许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而 违法必究,
则要求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没有违法、犯法的特权,任何人的
违法犯罪行为都应被及时揭露,依法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又把这些法制原则概括为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并
通过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明确写进了宪法,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
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
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
变,不因领导人个人意志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005 年, “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又明确提出 民
”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其中的 民主法
”治 是这一理论的第一要求,专指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
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自此, “ ”董必武先生的 依法办事 原则被提至新的历史高度,也对
新时期的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分析和评价
董必武先生早年考取秀才,东渡扶桑,专攻法律,回国后一度从事律师实务,成为那个时代难得熟谙
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人才。其后,他又投笔从戎、献身革命,建国后多年从事政法工作。正是
这特殊的法律学习、工作经历,才使得董必武先生在时代交替的历史前进道路上敏锐地触及到
“ ”了 治国要依法不依人 的问题,提出党政职能分开,并为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
理论基础。同时, “ ” “ ”董必武先生把 信法 与守法 放在一起,“”“”并把 信法 作为 守法 的前提提出来,
以此为前提设立法学院校、发展律师制度、培养法律人才、轮训司法干部、完善立法等举措,又
为法治建设打下物质和理论基础。总之, “董必武先生 执著追求法治理想,以实现社会结构公正为
先;全面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以形式正义为据;总体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以有法必依为重;
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以治权为要 , “ ”其 依法办事 原则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进
程。但是,董必武先生作为职业革命家,对法律的探讨是为了解决革命和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并且随着时势的变化,其法制思想的内容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董必武先生不可能像法学
理论家那样系统专门的研究法学理论问题,他的法学思想因有很强的实践性而带有较强的法律工
具主义色彩,是特殊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相互影响的必然结果,不可避免地带有历
史局限性, “ ”这一点突出的表现为 依法办事 原则的法律工具主义特征。
在诸子百家的春秋时期, “ ”法家主张法治 ,并发动了几次著名的变法,在历史上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是, “ ” “ ”法家的 法治 与今天我们倡导的法治相去甚远。这种 法治 是局限在君主制的范围内,
“ ” “ ”与人治 或曰 选贤任能相衔接,是单纯把法律作为治国工具来使用,其实质是一种法律工具主
义。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 “ ” “ ”法家的 法治 思想与儒家的 礼治、德治 思想相融合, “最终形成 外儒
”“ ”内法 以儒为主 的治国模式o(1)这种几千年的法律工具主义和人治文化积淀在人们心中,形
成僵化的社会治理传统模式和传统文化,丝毫不能为法治的生成供给文化传承。传统之于人
们,“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 ”同时还是个历史的存在的现在。 (2)传统观念的生
成和延续,“产生于以往的实践, ……又转而影响乃至决定着未来的历史 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
史中去追寻传统, ”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 〔3〕董必武先生在私塾中学三纲五
常、习诗书礼义,吸收各种传统文化, “ ”“ ”他在论述法律时总是将其与阶级意志 专政工具 相联系,
“ ”正是传统文化的这一 历史的存在的现在 的表现形式。
在那个新旧交替、破旧立新的时期里,人们把法律仅仅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只强调法的阶级性,
把受刑事追究的犯罪分子都看作敌人,人民即使犯罪也不应该受刑法追究;法院仅是对反革命等
政治犯罪进行专政的工具,而对一些重大责任事故不追究刑事责任,认为这只是人民内部的矛盾,
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的办法。〔4〕董必武先生作为当时的中央领导人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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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的形成背景及其在现代法制中的体现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董必武先生,是我国早期领导人中少数系统的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专家之一,并在建国后长期从事政法工作,以其丰富的法律思想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奠定和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他提出的依法办事原则对于我们当前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值得深人学习和探讨。一、形成的历史背景董必武先生生活在新旧交替的历史时期,“”依法办事思想则正是在这历史巨变的时期得以逐步形成。1938年,国民党制造了平江惨案,杀害了新四军平江嘉义通信处留守人员。董必武先生当即发表文章痛斥国民党:“国有国法,军有军纪,今则捕杀随意,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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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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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