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中的汉代亲属制度
《二年律令》中的汉代亲属制度
一、古代亲属制度概述关于亲属,仁井田 在《中国身分法史》中作以下界定�: 由血缘关系、
‘ ’配偶关系以及两种关系之间的结合而结成的近亲,被我们宽泛并无差别地称为 亲族 ,而在中
‘ ’文里用 亲属 这个词来表示的确很恰当。
[1]( P237)兹贺秀三以为,研究中国古代亲属制度,离不开一个核心且具有决定意义的概念
———宗。通常我们认为宗是一个排除女系的亲属概念,即总括了由共同祖先分出来的男系血
统的全部分支。观念意义上的宗,其范围可依血缘关系之由近而远作同心圆式的无限延展。
[2]( P15)但在法律意义上并非如此,亲属关系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尤其是在
早期政治共同体中,血缘即规则,它必须明确和具体。因此,早在西周时期,作为国家组织法
“ ” ———的 礼 即作出明确规定,产生了独居特色的亲等制度 宗法制与服制。按照该制度,以男
性为中心的亲属范围,其直系亲属由己身出发,向上追溯至父、祖、曾祖、高祖,向下延及为
子、孙、曾孙、玄孙,共九代;其旁系亲属,横向延伸及于与己身同辈的同高祖的族兄弟,同
“曾祖的再从兄弟、同祖的堂兄弟和同父的兄弟,共五个等级。其伦理即 上亲父、下亲子; 因父
亲祖,因子亲孙; ” “ ”以祖亲高、曾,以孙亲曾、玄 ,所谓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
杀,旁杀而亲毕。出此范围,则不为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宗,虽然是以男系血缘为准,但天然
“ ” “ ”地涵盖了男系亲属的配偶。这一由男系血族及其妻构成的群体,总称为 本族 或 本宗 。而基
———于配偶关系引出的亲属群体中的另一支 女系血族及妻的娘家或女儿的婆家等,属于非本
“ ”宗的亲戚,总称 外姻 。
[2]( P17) “ ”中国古代社会与法堪称 身份社会伦理、伦理法律 ,以中国法制史为背景谈论亲属
“ ”制度,必然涵盖婚姻制度、家庭或家族制度,继承制度,以及在 以刑为主 法律体系中,亲属
相犯所的特别规定等。
上述关于古代亲属制度的概述,来自于儒家经典着述和唐以后的传世史料、民俗资料。以睡虎
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247 号汉墓竹简为主的秦汉律简,是迄今为止可以追述的最早的法典性文
件。两者时间相去不远,前者虽较零散,但种类繁多,后者则体系完整,可以互相辅助,借以
“ ”反映当时社会生活之概貌。于秦至汉初,这样一个去古未远,又常被以 法家法 时代标榜的承
上启下的特殊历史时段,作一断代的亲属法的研究,别有一番趣味。
二、《二年律令》所见之汉代亲属制度张家山247 号汉墓竹简最重要的篇幅为《二年律令》。
《二年律令》中并无专门的亲属法,相关亲属概念、称谓及相互关系散见于《户律》、《置后
律》、《贼律》、《收律》中,《具律》、《告律》甚至《置吏律》中也有少许。前四篇分别
涉及家庭的构成及财产关系、继承制度、亲属相犯中尊卑关系不同产生的不同后果,以及严重
犯罪所导致的亲属连带责任。因此本文所谓亲属制度,是国家制定法中律反映出来的亲属制
度,为法律所重视、所调整的部分,可以是概貌,但非全部。
( 一) 律文中出现的亲属关系及称谓《二年律令》律文中出现的表达亲属关系及称谓的诸用语列
表如下:
“ ” 见于《二年律令》的 本宗 亲属及相关称谓序号 其他称谓 直系亲属 旁系亲属 其他称:【1】
“ ”列表显示,出现在《二年律令》中的 宗亲 的范围,较儒家经典着述及后世刑法典中所列
“ ” “ ”的 五服 ,明显较小。以 己身 为中心,同心圆式向外扩展,第一个层次为父母、妻子( 妻子
和儿女的合称) 、同产; 第二个层次为泰父母( 或大父母) 、孙、亲父母之同产; 第三层次是不完
全的,泰父母以上未出现( “ ”秦简称 高大父母) ,仅有泰父母之同产、同产子和耳孙; 最后一个
层次仅有玄孙。即直系亲属向上追溯两代,向下扩展四代,共七世。旁系亲属向上由同产而父
母之同产,而泰父母之同产,向下止于同产子,计四世。
“ ”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律简很少涉及,涉及的亲属范围也极小,妻族仅出现妻之父母;
“ ”外姻,仅提及 外孙 。
( 二) 婚姻制度 1 .婚姻关系秦汉沿袭先秦之一夫一妻多妾制。皇室婚姻及诸侯王、列侯之正
室,律简不曾涉及,但诸侯王、列侯姬妾设置则在《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明确规定,诸侯
“ ”王得置 八子、孺子、良人 ; “ ”列侯于得置 孺子、良人 。于《置吏律》中加以规定,似乎属宫
“”“ ”“廷女官,亦有明显的等级秩序,但确是配偶无疑。其他人等,律文中有 妻 、 下妻 、 偏
” “ ”妻 。汉代妻、妾地位尊卑有别,不容颠倒,传世文献显示,汉代列侯有以 乱妻妾位 罪名而
被削国的。
[3]( 卷18)关于婚姻的成立、解除及结婚年龄等事项,《二年律令》均无规定,但可参照传
世文献及睡虎地秦简。汉初规定女子十五岁以前应当结婚,否则要征五倍的人头税。
[3]( 卷24,食货志)至于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秦律规定必须到官府办理登记。睡虎地秦
———“ ”简《法律答问》规定,已婚女子,背夫逃亡的,如果已经在官府办理结婚登记 已官 ,
法律承认其效力,追究女子的法律责任; 反之(“ ”未官 ) ,则不予追究。离婚而不到官府登记
“ ” “ ” “ ”的,要受到惩处,称 弃妻不书,要 赀二甲 。汉《置后律》中多次提及弃妻子 ,可见汉初
“ ”仍沿袭周以来的 七弃 原则,允许男子单方面休弃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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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中的汉代亲属制度一、古代亲属制度概述关于亲属,仁井田在《中国身分法史》中作以下界定�:由血缘关系、‘’配偶关系以及两种关系之间的结合而结成的近亲,被我们宽泛并无差别地称为亲族,而在中‘’文里用亲属这个词来表示的确很恰当。[1](P237)兹贺秀三以为,研究中国古代亲属制度,离不开一个核心且具有决定意义的概念———宗。通常我们认为宗是一个排除女系的亲属概念,即总括了由共同祖先分出来的男系血统的全部分支。观念意义上的宗,其范围可依血缘关系之由近而远作同心圆式的无限延展。[2](P15)但在法律意义上并非如此,亲属关系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行为准则,尤其是在早期政治共同体中,血缘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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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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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