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中“旧法新选”的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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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中 旧法新选 的错
近因研究之故,重读罗志田教授《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在其
230 页可能有一个小错误。
罗先生提到:“当时(1926 年左右)的政治情形相当复杂, ‘ ’直系主张 护宪 ,即承认曹锟任总统时所颁
‘ ’布的 宪法 ,然可以接受让曹退位, ‘ 即所谓 旧法新选 ; ‘ ’另有不少人主张以更早的 约法 为国家基本
( ‘ ’当然也就不承认 宪法 ), ’” 是谓 护法 。 罗先生这段话,大概都不差( “ ”吴佩孚之 采用旧例 的另
一层基本意思是,须恢复曹锟在位时的内阁,由颜惠庆仍任国务总理,“ ”代行摄政 ,参阅《颜惠庆自
传 》,203 ; 王桧林主编 :《中国现代史》上册,126 ), “ 惟 旧法新选 一语,在当时语境中, 似乎
主要是指立法机构而非行政机构的更迭嬗递而言,用在此似乎并不恰当和精准(同时,曹记宪法可
“ ”能也称不上 旧法 , “ ”因为北洋系当时并无人要立更 新 的一部宪法来)
按之于《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1926 年卷之 641 ,1926 8 月中, 吴佩孚遣散旧国会议员,
吴于 国会问题趋向旧法新选,故吴佩孚发给旧议员川资遣散了事,盖此种办法,一方面旧国会告结
, 一方面亦可谓仍继承旧国会之法统 。
民国时半粟(李剑农)编著的《中山出世后中国六十年大事记》464 页亦载:“吴佩孚遣散国会议
,……国会问题暂告解决, 一般政客多希望旧法新选之实行 。 此旧国会者,乃指中华民国之第
一届国会,因为在直系支持下, 第一届国会于 1922 年宣布恢复职权。 而此届国会的法理依据为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由此可知,直系与临时约法,绝非势同冰炭, 毫不相容。 最有意思的是曹
记宪法也好,临时约法也罢, 后来俱被 三造共和 段祺瑞的中华民国临时政1920 年代中
齐推倒, “ ”享 千古
“ ”此种 旧法新选 方法并非新,其最初起始当在讨平(, 第一届国会在 1917 年张辟前
黎元洪二次被解散), 梁启超、汤龙等致力修改国会组织(研究系下台前未成),
、 众两院议员选, 安福国会于 1918 因之,一北个国会并立的形势发生之时
(又或许更早? ),1918 9 孙洪伊通电主张 始终护法 时就明确说:“旧法召集新会之
,有以此奔走运动调,意在总统选出后, ”新旧国会同时牺牲 ,表示反对之意
(《护法运动料汇(),193 ),1919 陈独秀抨击此法不,反对
的本, 我们可以从康有为 1918 年复和平期成略窥, 康氏当时:“旧国会名义虽
,久已期满,诸公欲议和也, ”今宜力请南北新旧国会同时解散 ( 参阅 《有为来书信集,913-
914 页。 惟康氏本人的意思与主张更加奇特:“美、法例,公开国民大会,令每县举议员一人,
决和, ”议宪法 )
1920 年直皖战争, 总统(章太炎一直对他很反感, “曾呼之为 , ”袁贵)靳云鹏二次组
,天津与张作霖、曹锟,以三事相号召,第一事即为:取消安福国会,以旧选
新国会,促成统一,“以为然,已经,吴佩孚然而,主张取消安福国会,召集旧国
,辩争甚烈,作霖袒靳主张,即面问曹锟能有统部下之权, 呵斥,俯首
, ”定 靳组阁后,以张志内务,“ ”即为办理旧法新选 (张国:《北洋述闻,176,219
), “总统此时则确有 惟旧国会之复, 利 心(贾逸君:《中国政治史》,185 ),
行旧法新选之, “对徐则可 一方表示重法统, 一方使身地位由不法而变成合
(:《民国政史拾遗,21 )载此事亦甚详, 昌亲自下的 旧法新选 令原
文是:“内务部依照元月十日公布之《国会组织法》《参议议员选法》,
员选法》,各省区长官,, ”迅速妥筹办理 ,后因卢永祥、占元、陈光远(陈、
“ ”二氏长江,第三督苏督齐燮元不以此为然,又转而种下齐、卢至苏、浙矛盾
因之一, 广东军头陈炯明则电把卢永祥大大吹捧了一)等反对,选出的有十一
,“ ”其事遂等暗葬 ( 著 《中国史》,380-381 ) 。 是以,1921 12 间徐昌曾公开感
:“( 1920) 十月明令宣布用旧法行新选 ,乃选举迄今未竣, 国会立之(见陶
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史话》, 6 ,75 ) 1922 , 第一奉战争直 系,遂策
恢复民国年的第一届国会(此事主即为吴佩孚,邹鲁曾在《中国国民史稿》中直笔写
:“吴佩孚北方,黎元洪复总统任, ”召集旧国会 ,即此段故事;亦可参阅元起主编:《中国现
代史(上册),69 ), “ ”而这十一选出的 新新议员 (主要都是议员)们曾通电各报馆:“本届国会,
旧法,在政府既持法统,重民权,而被选者亦自由, 绝无操纵 (参阅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85-86 ),试图论证,是无的。时
摘要:

“”《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中旧法新选的错解近因研究之故,重读罗志田教授《激变时代的文化与政治》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在其书230页可能有一个小错误。罗先生提到:“当时(1926年左右)的政治情形相当复杂,‘’直系主张护宪,即承认曹锟任总统时所颁‘’布的宪法,然可以接受让曹退位,‘’即所谓旧法新选;‘’另有不少人主张以更早的约法为国家基本法(‘’当然也就不承认宪法),‘’”是谓护法。罗先生这段话,大概都不差(“”吴佩孚之采用旧例的另一层基本意思是,须恢复曹锟在位时的内阁,由颜惠庆仍任国务总理,“”代行摄政,参阅《颜惠庆自传》,203页;王桧林主编:《中国现代史》上册,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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