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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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
儒家学人从西晋始,通过八议、官当等,重建了封建特权; 通过重罪十条强调确认君权、长老
权,其中最主要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条目,接受了经韩非子解释过的老子君道; 以礼入法
———的主体成果 准五服以制罪,核定笞、杖、徒、流、死二十等( 五、五、五、三、二)
罚,是量刑标准。这些理念融进《唐律疏议》,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中华法系主体,
支撑天下秩序延至清末。就文化形态而论,它以儒道互补为理论基础,以郡 - 国体制和礼 -
法规范为政统,形成了法、儒、道之间政统 - 道统的互补。
礼法观念最早由荀子提出。 从一个范畴,从通过缺点的指出,推进到另一个范畴,在我们是
———很容易的 但是在历史的历程中,这却是很困难的。世界精神从一范畴到另一范畴,常常
需要好几百年。 [1101 从荀子提出礼法规范到隋唐之际落实在中华法典中,经历了八百多
年的时间。儒家德礼为本的思想观念在《唐律疏议》中贯彻始终,典型的法律制度有: 五刑、
十恶、八议、官当、准五服制罪等。
一、五刑
五刑制度由隋《开皇律》正式确立,指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法定刑罚。笞刑,即用法
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
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
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重于笞刑。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
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至三年分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惩罚劳
动。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戴枷服劳役一年,且此后不得擅自迁回原籍
的一种刑罚,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分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的刑罚;
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分为绞两等,得以
保全遗体而轻于刑。
《唐律疏议》释五刑之义说,五刑制度是法自界的五行而定,将天人一理念刑罚制度
相结合。用经义说明刑罚的老,是为了加强法律的权性。唐解律不典,
将刑罚制度儒家经典紧密结合使人理解并接受其刑制的理性。
二、十恶
十恶是指危及君主统秩序以及严破坏伦系的重大犯罪行为,是从秦汉起逐渐形成
的。
《唐律疏议》: “ 九章湮灭,其不道、不之目见存。 谋反、大逆、不、内
案例可资考证。到南北朝时期,十恶条大致都有了。《北齐律》反逆、大逆、叛、
、恶逆、不道、不、不、不和内乱称为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
创设十恶的名称。唐立法沿袭,《唐典》: “立十恶,以惩叛逆,禁淫乱
不道。 《唐律疏议》: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
’ ”以为明诫。其数甚事类有十,故称 十恶 。 十恶之犯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在唐律中的内容有: 谋反一,即颠覆王朝秩序,危及江山社稷
《唐律疏议》: “ 为子为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规反天常,逆人理 ,
论的是子君臣关系。为子当孝敬父母,为忠贞,是为天常人; 规反天常,
逆人理,人神共愤既违天理人,自然无容。谋大逆二,意图毁坏 宗庙山陵及
宫阙 。为君权神,皇宫比为天庭紫; 为体现传统的权性,阙门释为周代的观。
山陵及宫阙为儒家礼治所维之至高存在,犯此条干纪德,逆
不为皇权容。谋叛三,即谋背叛国家、叛变投敌。此三罪是危害皇权统之罪。恶逆
,即以下犯殴及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兄姊外祖父母
父母父母 。犯此条逆,绝弃人理,为不容。不道五,指灭绝
道,如杀死一家三,而被杀者均应判死刑的。人或用蛊毒之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
“ ”《疏议》曰 安忍残贼,背正道 。大不敬第六,指对帝王尊敬行。如盗取帝王祭祀
帝王日穿戴等物品盗取伪造玺印,为帝王配药物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
食禁,为帝王造车船牢固,不礼制而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此属冒犯皇帝尊严
皇家的行为,大,皆无肃敬,即为大不。不孝第七对直尊亲
行,如控告咒骂父母祖父母; 父母祖父母在世异财( 与秦汉法律正) ,不予供
; 居父母丧嫁娶作乐; 闻祖父母父母丧; 称祖父母父母
强调对父母孝敬。不八,即 谋杀及卖缌麻上亲殴告夫及上尊长、小功
” “。不义第九,即 主、史、县令业师1 ”吉及改嫁 。内乱第
“ ”十,即 奸小功上亲父祖乱伦行为。
可见,十恶主要是子、下的常和政主从系。
三、八议
儒家强调的秩序,在定罪量刑方面,八议制是其典型。制度最早于西
曹魏律》,开儒经入律先河,将《礼》八为八议,并为法条入正
文。《唐典》将立八议的目的定为: “ 广亲亲,以贤贤,以笃宾旧,以劝功勤。 八议指
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关无必须奏请裁决,由皇其身
“ ”情况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需要诸 议 这种特权程序的八种人是
等。这八种有特权的人,《疏议》: “ 犯法在八议,轻重不在刑。 这八
“ ”种人犯罪 大罪议,。但犯十恶重罪,受八议的人能免罪,改变
式。
指皇。《唐律疏议》中五服制界定为 皇袒免上亲及后、
” “缌麻上亲,皇后小功上亲 。议之理在于 义取协万邦布雨露
亲亲之理 。二。《疏议》: “ 谓宿,特。 三
即有大德行的人。《疏议》: “ 谓贤人君子,为法则者四曰即有
才艺的人,《疏议》: “ 谓能整军旅盐梅道,范人伦者。 五,即有
功勋的人。《疏议》: “谓能搴旗摧锋万里,或率众归化,宁济一时,匡救艰难,
功太六曰,即有一定官的人。《疏议》: “执掌官,执掌
官。七曰,即劳有劳的人。
《疏议》: “ 大将吏恪官次,夙夜使绝,经涉险。 八,即
之后而为国的人,但禅让过程中的二之规定为。刑不于这八种
人,《疏议》: “或分,或宿侍旒 ,或多,或立帝心勋书��
犯死罪,议定奏裁决宸衷曹司敢与夺。此宾贵
功能
、官当
于官犯罪问题,八议之有官当制度以减免其刑罚。从现存料来看魏已有官
当制度。当《法律》规定,五等列爵品起,以一阶抵刑二年;
官的,三年之后原官级叙用。官当之南北朝律。律规定,有官
人犯应判五年、年徒刑的罪,准用官徒刑二年,二年以的刑期服劳役; 应判三年徒
刑的罪,准用官徒刑二年,下的一年出钱赎罪。隋《开皇律》规定,官犯了罪用官
徒刑的,五一官徒刑二年,九品一官徒刑一年。果是犯罪,用官徒刑
的,加一年。唐律于此沿袭隋律。
于官当,唐律中规定: “诸犯罪,以官当徒,五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一官当徒
一年。加一年当。以官当流,三流年。 罪和罪,罪加
一年当实为重罪而轻罪,强调官的道德自律性。罪,唐律中的界定是: 自犯
不以实、受请枉法之,以公务犯罪中故意徇私枉法的形,后者因其以徇私为目
的,罪的范罪之即为罪。区分罪且区别对待的目的,
官之人的特到犯罪人的主观动,这做使得官一定规公务
的过程中,种程度强化共事固对共事的权,从而加强道
德自律性。
摘要:

《唐律疏议》中典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儒家观念儒家学人从西晋始,通过八议、官当等,重建了封建特权;通过重罪十条强调确认君权、长老权,其中最主要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条目,接受了经韩非子解释过的老子君道;以礼入法———的主体成果准五服以制罪,核定笞、杖、徒、流、死二十等(五、五、五、三、二)刑罚,是量刑标准。这些理念融进《唐律疏议》,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中华法系主体,支撑天下秩序延至清末。就文化形态而论,它以儒道互补为理论基础,以郡-国体制和礼-法规范为政统,形成了法、儒、道之间政统-道统的互补。“礼法观念最早由荀子提出。从一个范畴,从通过缺点的指出,推进到另一个范畴,在我们是———很容易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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