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刑遗范》司法判牍中的“祥刑”思想探析
《祥刑遗范》司法判牍中的“祥刑”思想探析
摘要:清初,由山西平阳府推官毛逵所撰写的《祥刑遗范》一书,以判牍集的形式展现了司法
实践中的“祥刑”思想。任职推官期间,毛逵以“祥刑”作为自己理刑决狱的标准和追求,并在司法
审判的实践中逐渐强化了自己的“祥刑观”。通读《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发现,毛逵
将“祥刑”思想贯彻于司法实践中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以宽为本、不伤无辜和兼顾情理。由
于“祥刑”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司法文化价值,其核心理念与价值追求对当今的司法审判活动仍具有
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祥刑遗范》; 祥刑; 祥刑思想; 司法实践;
A Preliminary Probe into the Thought of "Xiang Xing" in the Xiang Xing Yi Fan
Li Xuetao
“ ”祥刑 思想产生于先秦时期,其作为古代法律思想体系中的一种用刑思想,有着独特的内涵、价
值与追求,其不仅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丰富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后世的司法官员在听
讼、断狱、覆审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目前, “ ”学界对于 祥刑 思想的探讨和
研究为数不多。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也多是围绕《尚书·吕刑》的内容展开,而有的文章则只是
在探讨相关问题时有所涉及却并不深入。 1
清初,由山西平阳府推官毛逵所撰写的《祥刑遗范》一书,共二十余万字,收录了四百余则判牍,分
为十卷,依次为《人命》《强盗》《户婚》《田土》《杂事》《盐法》《学政》《参拿》《粮
里》《条议》。该书不仅真实地记录了毛逵在推官任上所处理案件的面貌,而且较为详细地记载
“ ”了其如何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贯彻 祥刑 思想。《祥刑遗范》一书,现存的版本为清康熙二年刻
本,既是善本,又是孤本,现藏于山西省祁县图书馆,是法律史学界迄今没有关注和利用过的珍贵的
孤本文献资料。《祥刑遗范》作为一部从司法审判的实践中产生的判牍集,其所包含的社会信息
十分丰富, 其所承载的文化价值也十分珍贵。
现在,研究古代司法官员所作的判牍集,仍能从中受益匪浅。正如著名学者杨一凡、徐立志两位
“ ”先生在《历代判例判牍》第一册 前言 中所讲的那样,“古代判例判牍是历史上诉讼、审判活动
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司法制度实施状况的实证资料。注重实证研究,注重立法、司法与判例判牍
结合研究, ” 必将把法史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本文以《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作为研
究对象和基础材料, “ ”从司法判牍的角度对 祥刑 思想进行探讨和挖掘, “ ”为人们进一步了解祥刑 思
想提供新的视角和见解, 以期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
“ ”一、毛逵的 祥刑观
毛逵(公元 1620 ——年1674 年),字天翼,号锦来,江西瑞州府新昌县新安乡毛家坑(今属江西省宜
春市宜丰县澄塘镇毛家村)人,生活于明末至清初顺治、康熙年间。顺治十五年(公元 1658 年)中
戊戌科进士,顺治十六年(公元 1659 年)初仕于山西,授平阳府推官,在任五载,政绩卓著,折狱多平
反,离任之际,集其累年所定判牍汇编为《祥刑遗范》十卷以行世, 累官至吏部文选清吏司郎中。
3
清顺治十六年至康熙二年(公元 1663 年), “ ”毛逵担任山西平阳府推官。身为 刑官 , “毛逵以祥
”刑 作为自己理刑决狱的标准和追求。科甲出身的毛逵, “ ”对 祥刑 情有独钟。毛逵不仅将自己的
判牍集题名为《祥刑遗范》, “ ”而且还将自己的办公地点命名为 祥刑清署, 4 “ ”其追求 祥刑 、向
“ ”往祥刑 之心溢于言表。既然如此,毛逵以平阳府推官的身份在理刑决狱的过程中, “必然会以祥
”刑 思想作为指导, “ ”并力争达到 祥刑 境界。在平阳府推官任上五载的司法实践中,毛逵渐渐形成
“ ” “ ”并强化了自己的 祥刑观。这其中固然会受到前人 祥刑 思想的影响,但更多的则是融合了毛逵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亲身经历和切身体会。五载的推官经历, “ ”使毛逵的 祥刑观 慢慢系统化、理
论化, 并逐渐内化为一种思想而体现于司法实践中。
“ ”毛逵在《祥刑遗范自叙》中将自己的 祥刑观 表达得最为简练、透彻,其写道:“祥者,慈祥也,吉
祥善事也;刑者,秋令也,肃杀之气也。肃杀之中,安所得吉祥善事乎?曰:无伤也!其道有五:太上曰
措;其次曰宥;其次曰中;其次曰省;其次曰恤。野无 ㄋ� �,庭无桁杨,措也;有网可解,不必三面也,
尽解之,宥也;刖人之足而不仇,刑人于市而不怨,中也; 钩5金者,仅束其矢,灭足者,仅及其趾,无旁
迨,无深求,重之数少,而轻之数多,死之数少,而生之数多,省也;至于宥之不能,刑之不忍,望圜扉而
涕零,对累囚而掩泣,恤也。持此五者以行,安往而不得吉祥善事乎?” 6
在毛逵看来, “ ”所谓的 祥刑 , “ ” “ ”就是能够在肃杀之中得到 吉祥善事 的结果,即在用刑的过程中取
得吉祥和谐的社会效果。毛逵认为, “ ”要想达到 祥刑 的境界, ——最主要的做法其实就两个字无
“ ”伤。而要想在理刑决狱中做到 无伤 , “ ”又分为五个层次或五种境界。最高的境界是 措刑,即古人
“ ”“ ”所追求的 无讼 刑期无刑,以实现最和谐、最祥善的社会形态; “ ”其次是 宥刑,宥即宽也,用刑不
“ ”可一味追求 重刑 , “ ”“ ”而应该慎刑宽刑, “ ”以期达到 祥刑 ; “ ”其次是 中刑 , “儒家所主张的 不偏不
”“ ”倚 无过无不及 的中庸思想体现在用刑上, “ ”就是毛逵所讲的 中刑 , “之所以 刖人之足而不仇,刑
”人于市而不怨,就是因为用刑者掌握好了用刑尺度,使得刑罚轻重适中,从而使被处以刑罚的人心
服口服; “ ”其次是 省刑 ,毛逵认为,“ ”省刑 就是不株连无辜、不扩大范围,减少或减轻使用刑罚,使从
重处理与处死的人数少,使从轻处理与存活的人数多; “ ”最后就是恤刑, “ ”所谓的恤刑,就是对那些
既不能宽宥、又不忍用刑之人,应该怀有悯恤之心, 体恤、怜悯那些被施以刑罚的人。
阐述了这五种境界之后,毛逵又写道:“五者之道,古今祥刑之法,尽于此矣, ”然无一而不以宽为本。
7在毛逵看来,“ ” “ ”古今祥刑之法最核心的要义、最根本的宗旨其实就是一个 宽 字,“ ”宽也是到
“ ” “ ”达祥刑 境界最重要的途径。这里的 宽,并不是对罪犯一味放纵、滥施宽免,而是在依据律法的
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不苛刻、不严酷,充分考虑其犯罪动机,全面分析其犯罪行为,最后怀着一
颗宽大、宽厚、宽恕之心, “ ” 以 宽 处理。
“ ” “ ” “ ” “ ”毛逵以 宽 为本、以 无伤 为追求、以 五道 为层次的 祥刑观在平阳府推官任内得到了很好
的实践。对此, “ ”毛逵颇为自喜,其在《祥刑遗范自叙》中写道:“又喜平之民情尚质恪,有唐虞遗
风,无甚ㄋ险� �,间有之,亦不甚坚攻而易破,用是得以行余之宽。又喜一时临平之上司,皆有道
之名贤,无不欲以刑措之心,跻圣朝之治于唐虞三代以上,余往往以五者之道进,无弗予者,用是又得
以行余之宽。在平五载,下而雀鼠小事,上而兵刑大狱,凡一经手,即先问心,五载之中,平之三十四
城,无棘手之案,无伤心之事,用是颇以自慊,然此余之所遭逢之幸也,余何德焉,虽不敢曰措也、宥
也、中也, ” 盖或亦几幸于省与恤之间而已矣。8在这里,毛逵将自己之所以能在平阳府辖区内推
“ ”行以 宽 为本的祥刑理念的功劳归结为两个原因,一是平阳府的民风较为淳朴,“�”ㄋ险�(奸诈
而好争讼的人)相对较少,因此其能够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推行祥刑理念。另一个原因就是,新朝
初立,当时平阳府的各级官员及其上级官员多为有道德、有修养之人,又多怀励精图治之心,他们
“ ”亦追求 祥刑 之境界,因此能够在案件的处理上支持毛逵的意见,以帮助其推行祥刑理念。毛逵
在平阳府推官任上的五年时间里, “ ”无论是雀鼠小事, “ ”还是兵刑大狱,一旦经手,“ ”即先问心,凭心
处理,依法而断,追求祥刑。在这五载时光里,毛逵公正理刑、公允决狱涉及三十四个属区,而且没
有遇到特别令人棘手的案件,没有遭遇特别令人伤心的事情。最后,毛逵谦虚地总结道,这一切都
“ ”是因为自己 生逢其时 ,为自己所处的时代、所处的环境、所任的职务、所遇的同僚感到庆幸,
“ ” “ ”并说自己理刑决狱的境界也只徘徊于 省刑 与 恤刑之间, 不敢自称达到了更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 “ ” “ ” “ ” “ ”毛逵的 祥刑观 就是以 宽 为本、以 无伤 为追求、以 五道 为境界的祥刑理念。毛
“ ” “ ”逵的这种 祥刑观虽然受到了前人 祥刑 思想的影响,但更多的则融合了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
“ ”的感悟和体会。由于毛逵的 祥刑观产生于司法实践,又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
因此具有很高的思想价值, “ ” 在古代的 祥刑 思想中也很有代表性。
二、以宽为本
《尚书·大禹谟》中有云:“ ” 罪疑惟轻。9对此,宋人蔡沉在《书集传》中将其释为:“罪已定矣,而
于法之中有疑其可重、可轻者, ” 则从轻以罚之。10 “ ”从轻以罚之 , “在一定程度上就是 从宽以罚
”之。可见, “ ”用刑 从宽的观念古已有之。而在清人的诸多著作中, “ ”亦提到了理讼断狱应尚宽的
主张。11 在古人看来, “ ”用刑尚 宽,不仅易于结案,而且更能体现司法官员的仁义、仁恕及哀矜之
心。清初学者汤斌则认为,“ ”用法过严是为政者的一大弊病, “即 儒者不患不信理,患在信之过,而
” 用法过严者亦是一病。12 现代的学者也认为, “ ” “ ”明清的循吏多秉持着哀矜 与宽宥 的心态来处
理刑事案件。 13
“ ”身为 刑官 的毛逵, “ ”亦以 宽 作为自己理讼断狱的基本准则。他认为,“ ” “ ”宽是 祥刑 思想最核心的
“ ”要义、最根本的宗旨。以宽为本的 宽字,具体贯彻于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宽刑、宽宥、宽恤、
宽大、宽仁、宽恕、宽厚、宽容等意。当然, “ ”这里所讲的 宽, “并不是毫无原则、一味地追求 宽
”纵 罪犯,而是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析作案动机、依据危害程度并参照律例的基础上,进行宽大处
“ ”理。这种宽虽然有时包含有司法官员个人的情感,但又有法律依据作为保障。总之,“以宽为
”本 的司法理念既能体现司法官员对生命的尊重、对人命的重视、对用刑的谨慎,又能体现司法
官员的好生之德、爱民之心、宽宥之情。
(一) “ ” 宽刑特点
“ ”毛逵在《祥刑遗范自叙》中对用刑 以宽为本 的特点做了总结, “ ”即重之数少而轻之数多 ,“死之
” 数少而生之数多 。 14 总的来说, “ ”毛逵用刑 以宽为本 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点, “ ”一是 改重为轻,
“ ”一是 出死入活 。也正如吴用光在《祥刑遗范序》中所言:“其出重入轻者,难以枚数,即万死中赖
以存活者, ” 不止千余人 。 15 “ ”这种以宽为本 的用刑思想,不仅体现在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及
轻微的刑事案件上,而且更体现在人命、强盗类的刑事重案上。通阅《祥刑遗范》可以发现,案
件的处理结果以施以杖刑者最多。关于这一点,可从判牍的用语中找到依据。例如, “文书多有 重
”“ ”“ ”“ ”“ ”“ ”“ ”“ ”“ ”“ ”“杖决杖 杖惩 薄杖 并杖重杖的决各杖非枉 杖惩蔽辜并应决杖分别杖惩 各杖允
”“ ”“ ”“ ”“ ”“ ”“ ”“ ”“宜一杖不枉重杖蔽辜杖惩余辜并杖不枉分别各杖 各杖不枉 均应薄杖 均杖不
” 枉 等语。
(二) 改重为轻
毛逵在处理命盗重案时, “多本着 宽宥其罪, ” “减轻其刑 的理念断狱。如卷一《人命》中的 一件谋
”杀人命事 :该案因郭养宽之父郭万胜自刎于郭奇瞻门外而起。该案先由县官初审, “县官依照 威
”逼之条, “ ”将郭奇瞻 拟戍 。郭奇瞻不服初审判决,遂上控至院,后该案交由推官毛逵复审。毛逵熟
悉案情后认为, “ ”该案的关键点是郭奇瞻对郭万胜是否有威逼 情状,以此来认定郭奇瞻是否有犯
罪事实。《大清律集解附例》卷十九《刑律· “ ”人命》中的 威逼人致死律文下之条例规定:“凡因
事用强,殴打威逼人致死,果有致命重伤及成残、废、笃疾者,虽有自尽实迹,依律追给埋葬银两,发
” 边卫充军。16 对此,毛逵辨析案情、查清事实并经过认真仔细的推理后认为,“假使奇瞻登万胜
之门,而逼之自尽,是威逼也。今万胜登奇瞻之门,始而撒泼,再而自刎,是明欲拼一风烛之残喘,为
”儿孙作奇货耳 , “由此断定郭万胜自刎的行为谓之图赖可也, ”谓之威逼不可也 。既然郭奇瞻对郭
“ ”万胜没有 威逼 情状,因此, “ ” “ ”不应依照 威逼 之条将郭奇瞻 拟戍 ,毛逵遂将此案的处理结果改重
为轻, “ ”改判郭奇瞻为杖刑。由于郭万胜登门自刎的行为 实属图赖, “ ”因此又作出不准断给的判
决。17
(三) 出死入活
古人认为:刑为凶器,不可擅用,用必谨慎。事关人命时,尤其如此。毛逵在审理人命大案时,严格
“ ” “ ”奉行人命至重的祥刑理念, “ ”能活人性命者则活之。如卷一《人命》中的 前件 :许应鹏与葛荣
“ ”贵醉饮相殴, “ ”导致葛荣贵毙命。许应鹏依律本应抵命拟绞 , “但若遵诏款, ”则当开豁。事关人
命,为了慎重起见, 该案屡经驳审。毛逵结合上司的历次驳语及山西巡抚白如梅18 的批语,复查、
细鞫该案后认为,“应鹏所犯, ”实与院批吻合, “即 应鹏殴毙荣贵,原因同饮共醉,荣贵先行辱詈,应鹏
醉后行凶,允非用谋、故杀可比,况荣贵殒命于半月之内,与当场殴毙者不同,乘醉相殴,与夙有仇嫌
者不同,恩诏新颁, ”此案似在应减之例。 于是, “ ” “ ”毛逵 舍律而援例 作出 减等拟流 的处理意见,以待
上司裁夺。19 从该案的处理方式可知, “ ”用刑尚 宽的理念足以救人一命,其价值不可估量。这也
“正验证了吴用光在《祥刑遗范序》中称赞毛逵 万死中赖以存活者, ” 不止千余人 20 的说法。
三、不伤无辜
《尚书·大禹谟》中有云:“与其杀不辜, ” 宁失不经。21 可见,不伤害、不波及、不株连无辜之人,
是司法审判活动中由来已久的一项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只有遵循这一原则,才能防止
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古人认为,司法官员在处理案件时,一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防止错杀无
辜。对此,清人黄六鸿在其《福惠全书》卷十四《疑狱》中提醒并告诫司法官员,在审理疑难案
件时,“宜细心审度,密加体访,未可自恃聪明,严刑锻炼, ” 枉累无辜。22 尤其是处理人命、强盗等
重大案件时,更应慎之又慎,正如清人王植所言:“命盗二事外,更有事关重大,最易株连,一张皇则无
中生有,一详慎则化有为无,此在人之识力如何, ” 尤不可不慎。23 清人熊宏备在其《居官格言》
中则讲道:“陷一无辜与操刀杀人者同罪, ” 释一大憝与纵虎伤人者均恶。24 在这里,古人已经把陷
“ ”害无辜之人的罪责等同于 操刀杀人者 的罪责, 可见其性质之恶劣及危害程度之深。
(一) 审案不株连, 怜悯无辜者
毛逵身为推官, “ ”在处理案件时一直坚持着 不伤无辜 的原则。关于这一点,从《祥刑遗范》所收
录的判牍中可以找到大量例证。其判牍中的许多用语,对无辜之人或者宣示无罪,或者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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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刑遗范》司法判牍中的“祥刑”思想探析 摘要:清初,由山西平阳府推官毛逵所撰写的《祥刑遗范》一书,以判牍集的形式展现了司法实践中的“祥刑”思想。任职推官期间,毛逵以“祥刑”作为自己理刑决狱的标准和追求,并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逐渐强化了自己的“祥刑观”。通读《祥刑遗范》所收录的判牍可以发现,毛逵将“祥刑”思想贯彻于司法实践中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以宽为本、不伤无辜和兼顾情理。由于“祥刑”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司法文化价值,其核心理念与价值追求对当今的司法审判活动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祥刑遗范》;祥刑;祥刑思想;司法实践;APreliminaryProbeintotheTho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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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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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