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补・犯奸门》犯奸案件特点
《折狱龟鉴补・犯奸门》犯奸案件特点
奸罪是中国古代最古老的罪名之一,称奸淫或奸�H,简称奸或�H。《释名·释言
“语》: �Γ�”奸也,言奸正法也 ,《集韵· “ ”删韵》中说: 奸,犯淫也。 《小尔雅· “广义》: 男
”女不以义交谓之淫 .可见,在中国古代,奸罪几乎涵盖了男女之间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所有性行
为,立法上分为强奸、和奸、刁奸等。奸罪自古以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学者张中秋考察了历代
“ ”政权的奸罪立法,得出了中国古代 重刑奸罪 的结论①.立法层面如此严防,社会中涉奸案件
真实情况如何,有何特点,即是本文重点论述问题。
一、《折狱龟鉴补》案件证明力说明
(一)《折狱龟鉴补》概述
晚清学者胡文炳,承袭宋人郑克《折狱龟鉴》的编辑宗旨与编写体例,撰成《折狱龟鉴补》一
书。该书上采先秦汉魏狱事,下汇隋唐宋元明清案例,分编为犯义、犯奸、犯盗、杂犯四门,
共719 则,计 26 万余字,贯通三千年中国狱案史,规模远超前人。
2002 年由华东政法大学下属古籍整理研究所陈重业老师负责主持点校、译注,2006 年由北京
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折狱龟鉴补》内容十分庞杂,其中即有古代官吏秉公执法、不为权势
所屈的事例,又有历代侦破、审判疑案、奇案的生动记载,还有历代名案、大案的真实记录。
案件来源不仅有正史记载,亦多采古代文人笔记、小说或杂著,构成本书一大特色。
(二)《折狱龟鉴补》案例特点
首先,《折狱龟鉴补》案例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除去该书中收录自正史的案例外,亦多有
来自宋元明清文人笔记、小说或杂著等文献。作者胡炳元对所引材料的出处,在每则篇名后都
“ ”作了注明。所以即使是后者,也绝非作者凭空想象、面壁臆造。 犯奸 门共 136 则案件,只
“ ”有风闻奸毙一案无明确出处,但作者胡文炳用按语形式对该案加以了说明,该案在梁敬叔
《劝诫录》和高青书《宦游纪略》中都有记载,只是两者详略有别,案犯姓名不同。胡文炳
“ ”是取两书撮要而录之 , “同时考虑到高青书是自记其事,而梁敬叔是转述,于是该案叙述上 首
”尾从梁,而姓名从高 ,可见即使无出处的自述案件,作者也有根有据,绝非随意虚构。
其次,《折狱龟鉴补》案例的记述信息较为丰富、详实,最大限度还原了案件原貌;古代官方
正史文献、案例汇编固然权威性较强,但往往记述简单,极易遗漏一些至关重要的信息。而小
说、杂著文献却恰恰能弥补此不足,其内容虽显庞杂,但却为我们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全貌提供
了重要信息依据,尤其是那些官方文献不愿让公众知晓的重要信息,如有无诬告情形、犯人是
否被刑讯等等②. “ ” “作者胡炳元在收录案件时特别反对过为裁剪 做法,他明确指出 案之情节不
”可脱略 , “ ”因为 事之原委必须详明,而后问者之精神始出,阅者之识见乃开也.诚如何勤华对该
“书内容所言, (《折狱龟鉴补》)其中许多案例正史不可能记载,但正是这些涉及面十分广
阔、丰富多彩的案例为我们展示了古代社会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以及民间真实的法律生
” “ ”活。 对于 我们了解古代众多的案例以及古代真实的法律生活不无裨益③.
第三,案例样本具有随机性,时间跨度大,恰能反映出奸罪的整体性特征。《折狱龟鉴补》所
记述的案例上起先秦汉魏狱事,下汇隋唐宋元明清案例,时间跨度超过三千年,空间上涉及国
内不同地区、城乡,犯罪人身份涵盖士农工商各行各业,等等。该书作者如此选材,无意中却
使该书案例成为了统计抽查法的一个理想样本,而这种统计方法的最大优势就是对事物总体特
征进行推断。所以以《折狱龟鉴补》为样本推断古代社会犯奸现象的总体特点,方法是科学
的,结果也是可信的。
当然,《折狱龟鉴补》中一些案例记述上不免历史局限,如不乏借尸明冤、轮回报应或神明裁
判,等等。但这些记述,只要不影响案情主要事实,便视为历史局限,予以保留。但有些案
“ ” “ ”例,如 隐形淫人 和 逼奸自缢 两案,明显属于封建迷信成分,不足采信,排除在统计之外。
“ ”正如司马光所言, 实录正史,未必皆有据;杂史小说,未必皆无凭;在高鉴择之。 只要我们
“ ”对《折狱龟鉴补》的内容 高鉴择之,做一定的技术处理,它不仅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有别于官方
案例汇编的独特视角,来认识古代法律和社会现象。而且所得结论也是真实的、可信的。
二、《折狱龟鉴补·犯奸门》犯奸案件特点
(一)僧人犯奸率远远超过普通人
1.僧人犯罪比重情况
理论上讲,僧人由于宗教戒规的约束,较普通民众更不应犯罪,尤其是犯奸领域,例如佛门基
本大戒五戒:不杀生、不淫乱、不偷盗、不妄语、不饮酒④, “ ”从行为上 防止僧人犯罪。而佛教
“ ”的信仰,例如地狱轮回及因果报应等,则从 思想上 防止僧人犯罪。但是,打开《折狱龟鉴补·
犯奸门》却会惊奇发现僧人犯奸现象数量之多,远远超过我们的想象。据笔者统计,《折狱龟
鉴补·犯奸门》共记述真实犯奸案例 100 件,其中涉及僧人的多达15 件⑤,比例为 15%.但鉴于僧
人在古代社会总体人口中的比重很小,这一犯罪比例已是十分惊人。以宋代为例,宋神宗至宋
高宗中期,全国僧尼数目在20 万至24 万之间,宋代全国人口按 8000 万计算,如此推算,僧人
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在 0.25%-0.3%之间。如果把犯奸的其他因素视为几率相等,但从人口比重
大小来比较,那么可以推论僧人的涉案率(15%)至少相当于正常人群犯罪率的50 倍,实在不
能不令人瞠目、咂舌。
2.僧人犯奸率高发原因探究
第一,严苛的禁欲戒律产生相反效果。性欲是与生俱来的,人类借此生殖延续,纵无外在刺
激,亦会自然生成。所以佛教的禁欲教义毕竟是违背人的天性的,即便容许逐步实行,由节欲
达到无欲,期间亦不免要容许自我宣泄(自慰)。对于一般民众而言,自慰是不构成犯罪的,
但对僧人来说,故弄阴失精就违反了十三僧残法的第一条(犯了僧伽婆尸沙罪),犯后如不在
“多名僧人前忏悔,便要堕嗥叫地狱。圣严法师说,即使是皈依三宝的在家人, 邪淫的限制,
除了不得与夫妇之外的一切男女发生关系,尚有几种限制:不得于自身行淫;不得利用一切器
”物行淫;不得与人类之外一切有情的三口(口道、大便道与小便道)中行淫 等⑥.如此一来,
宗教戒律可以说是彻底禁绝了僧人肉体上的泄欲,而欲望越被压抑,爆发时便愈难制止,结果
反而适得其反,造成僧人对宗教禁欲的过度反动,犯奸比率大大上升。
第二,僧人自身的经济优势,为奸情的发生提供基础。我国古代宗教的经济实力固然不能和西
方教会势力相提并论,但相对于其他组织,还是存有诸多优势的。其中之一就是僧人以寺院为
中心或来源,掌握或获得了大量的经济资源,寺院周围的民众对寺院存在诸多经济上的依赖。
“以杭州佛教名寺灵隐寺为例,明朝时灵隐寺 缁徒甚众,九里松一街,多素食、香纸、杂卖店
”铺,人家妇女,往往皆僧外宅也.⑦《折狱龟鉴补·犯奸门》中的案例,也多有僧人经济实力雄
“ ” “ ”厚的信息,如 借名聘妇 中,泰州城西圆妙寺的老僧拥资甚厚 ;“ ”寺庵地道中固安县的观音
“ ”庵,香火众盛, “ ”后 又收女徒数人, “ ”能扩张编制,应该也不缺钱;妓诬僧奸 中的密印寺,也
“ ”是寺僧囊颇饶 ;“ ” “ ”僧寺求子 中永淳县宝莲寺主持佛显,更是自言: 我掌寺四十年,积金无算 .
通过整体考察《折狱龟鉴补· “犯奸门》中的案例类型,也能印证金钱在奸案中的重要作用。 犯
”奸 门共涉及僧人奸案 15 “ ” “ ” “件,而其中 验僧尼奸 和 寺庵地道属于僧人内部奸情,而阴阳尼
”奸 属于利用宗教身份犯奸,除去这三件案件,剩下涉及僧人和民众奸情的案件共 12 件。以奸
罪妇女意志是否自由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分强奸和和奸两种犯罪形态,其各自所占比重见下
表:【表 1】
由上述表1可知,在僧人和民众之间的奸案中,和奸比重远远大于强奸,是后者的 2倍。如果
不从背后的经济利益来分析,就很难解释这一奇怪现象。历史上,为金钱而与僧人私通现象大
“ ”量存在,甚至还不乏丈夫纵容妻子与僧人私通来赚取生活费的现象。如 妓诬僧奸 案中,丈夫
“ ”因看到密印寺 寺僧囊颇饶 ,便唆使其妻控告寺僧奸淫,以求钱财。这个案件虽属诬告,但从诬
“ ”告的方法,以及案件一审县令不怀疑的态度(略审一过,挞僧)分析,此类现象在当时应该
“不属鲜有。另如宋人庄绰《鸡肋编》记述, 两浙妇人皆事服饰口腹,而耻为营生。故小民之
‘家不能供其费,皆纵其私通,谓之 贴夫',公然出入,不以为怪。如近寺居人,其所贴者皆僧行
”者,多至四五焉。⑧《折狱龟鉴补· “ ”犯奸门》中也多有金钱利益透露,如 笞讨债僧中,双方
“ ” “ ” “ ”就是因为夜合之资发生纠纷,僧人控告案发;而诸如母孀居,与僧通 ( 笼僧沉江 )、邻
“ ” “ ” “ ” “ ”村一妇女素与僧通 ( 徒撞师奸 )和 僧久与邻妇通 ( 笞讨债僧)此类信息,如此现象的
背后,不难推断出双方之间存在的金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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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狱龟鉴补・犯奸门》犯奸案件特点奸罪是中国古代最古老的罪名之一,称奸淫或奸�H,简称奸或�H。《释名·释言“语》:�Γ�”奸也,言奸正法也,《集韵·“”删韵》中说:奸,犯淫也。《小尔雅·“广义》:男”女不以义交谓之淫.可见,在中国古代,奸罪几乎涵盖了男女之间在婚姻之外发生的所有性行为,立法上分为强奸、和奸、刁奸等。奸罪自古以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学者张中秋考察了历代“”政权的奸罪立法,得出了中国古代重刑奸罪的结论①.立法层面如此严防,社会中涉奸案件真实情况如何,有何特点,即是本文重点论述问题。一、《折狱龟鉴补》案件证明力说明(一)《折狱龟鉴补》概述晚清学者胡文炳,承袭宋人郑克《折狱龟鉴》的编辑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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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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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