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来中国在女童领域的进展、成就及挑战
20 年来中国在女童领域的进展、成就及挑战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不应因性别、民族或社会出身等受到任何歧视。然而,在世
界范围内,儿童因性别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普遍存在。为此,随着国际社会对性别平等和
儿童发展问题认识的加深,女童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女童问题既是儿
童问题,也是妇女问题和性别问题。女童是处于女性生命周期初始阶段的特殊群体,女童生存
发展状况是妇女地位状况的重要表征。只有在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女童才能与男童真正享
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和资源,并在未来成长为妇女时有更多的可能性与男性享有平等权利、
获得平等发展结果.为此,1995 “‘年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以下简称 95 世
” “ ”妇会 )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将 女童 列为 12 个关键领域之一,并在妇女与保健、妇女
与教育领域重申了女童问题。此后,女童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并被各国政府提
“到议事日程上来。特别是在纪念 '95 ”世妇会 +5、+10、+15、+20 周年等重大活动之际,各国政
府和非政府组织都分别向联合国递交履约和评估报告,对女童领域的进展与成就、问题与挑战
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应承诺或政策建议。
中国政府很重视儿童工作,于 1990 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于 1991 年制定了其国别方
案,即《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其后每 10 年重新制定,迄今已经制定三部儿童
发展纲要,其中一些目标指标专门涉及女童生存发展。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也在很
大程度上保障了女童的各项权利。中国非政府妇女组织则继 2000 年、2005 年、2010 年后,也
将于 2015 年第 4 “次向联合国提交中国执行《北京行动纲领》情况的评估报告,并以此纪念 '95
”世妇会 ,其中,女童作为 12 个关键领域之一,将一如既往成为报告的一部分。
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2010 年我国 0~17 周岁女童人数为 1.3 亿,占儿童总数的
46.3%. “为更有利于占中国儿童人口近一半的女童群体的生存发展,系统梳理 '95 ”世妇会 后 20
年来中国在女童领域的进展与成就、问题与挑战,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进展与成就
(一)国家重视女童发展,法律纲要政策制定中纳入性别视角和儿童优先视角。中国一如既往
继续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 年修订)所规定的儿童权利保障内容。新出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高度重视
继续保障女童不因性别受到歧视,保障女童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参与权
利,并继续关注贫困、流动、留守女童等特殊群体以及困境女童(包括残疾儿童、孤儿、流浪
儿童)的权利保障。
2012 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此法于 2013 年1月1
“日起施行。作为中国关于儿童保护的全面性法律,此法延续使用了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
” “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以及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
”人条款。
1992 年通过、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对女童权利做出较为
“ ”全面规定的法律,其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很多条款中规定了学校、家庭、政府、社会对女
性青少年接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义务,并关注到了贫困、残疾和流动女童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利
“保障。其第十六条规定: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
”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
”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 “第十八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
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
”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
”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在第四章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三条中提出 禁止
”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 ,保护了女童的生存发展权利不因被迫工作而遭受损害。
国家层面促进女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
国儿童发展纲要》是我国儿童政策最主要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对儿童政策的最集中、最核心
的体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 ”年)》(以下简称 新儿纲 )的制定颁布,也表明
“ ”我国的儿童政策制定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努力进入常规化。 新儿纲 不仅提出儿童优先基本原
“则,还提出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宣传性别平等观念,增强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建立有利于
女孩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提高农村生育女孩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
”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中国妇女发展纲
要(2011~2020 “年)》则规定了保障女童平等受教育机会的目标: 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
70%,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消
除女童辍学现象;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 ”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全国各省均制
定了本地区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了部门专项规划,基本形
成了国家发展纲要和地方发展规划相结合、整体规划和部门规划相结合的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
“ ”规划体系。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各方专家合作,制定了 两纲 的监测评估体系,并进
“ ”行督导。在政策法规层面上, 两纲 体现了政府推动性别平等的努力。
中国历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都高度重视保障儿童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 “ ”)》首次单列 保障儿童优先发展 一节,提
“ ”出消除对女童的歧视 ,“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坚持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二)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反对针对女童的各种形式的暴力
采取措施缓和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势头。
2000~2011 年期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最低值为115.7(2001 年),最高值为
121.2(2004 年)。从2010 年起出现缓慢下降,2011 年为 117.78,2012 年为 117.70,但依然高于
联合国合理值域上限107.为此,原人口计生委等12 “ ”个部门通过启动 关爱女孩行动 ,建立部门
协作、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维护女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解决生育女孩家庭生产生
活方面的实际困难,转变重男轻女的观念和行为。加强出生实名登记,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
度,减少女婴漏报误报。B超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滥用以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是造
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直接原因。自2011 年起,由原人口计生委等6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整
“ ” “ ”治 两非 即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专项行动,查处 两非 案
“ ”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有效遏制了 两非态势。2015 年1月,国家卫计委又会同中宣部、公
安部等 14 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打击
防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方式。
家庭暴力问题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2012 年,《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工作计划。2014 年11 月25 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
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近年来全国 29 个省、区、市陆续出台专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
力的地方法规和专门性政策。反家庭暴力立法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与政府、国际组织及非政府
组织的密切合作密不可分。全国妇联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相关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提出
立法建议;2008 年联合有关部委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推
动28 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设置了专门的预防和制止
家庭暴力工作机构,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制止了当地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为国家立法
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等妇女组织及有关机构不断提交新的家庭暴力调研结果、域外立
法情况及我国反家暴的立法草案。2011 年1月实施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在针
对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情况时做出规定,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
力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组织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对疑因家庭暴力造
成重伤死亡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 年4月,湖南省浏阳市针对儿童张某某被父亲殴
“ ”打的事件,发出第一份防止儿童虐待的 人身保护令 .
女童性侵害问题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3 “ ”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赞成废除《刑法》中的 嫖宿幼女罪.2013
年,教育部、全国妇联等共同制定《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同年,最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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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来中国在女童领域的进展、成就及挑战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不应因性别、民族或社会出身等受到任何歧视。然而,在世界范围内,儿童因性别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普遍存在。为此,随着国际社会对性别平等和儿童发展问题认识的加深,女童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女童问题既是儿童问题,也是妇女问题和性别问题。女童是处于女性生命周期初始阶段的特殊群体,女童生存发展状况是妇女地位状况的重要表征。只有在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中,女童才能与男童真正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和资源,并在未来成长为妇女时有更多的可能性与男性享有平等权利、获得平等发展结果.为此,1995“‘年联合国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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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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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