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9-1940年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筹措概貌
1939-1940 年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筹措概貌
司法经费是司法机关运行的经济基础,是影响司法独立的关键因素。当前关于司法经费的研
究,学者关注度不高,仅有的几篇文章如陈永生《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朱大旗《司法预算
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均论述当前中国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的现状,提出司法经费独立
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关于民国时期司法经费的文章,如张仁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
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改革的影响》,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独立始终缺乏厚实的经济支
———撑,经费问题既是制约司法改革的瓶颈,又是司法腐败的渊薮之一。吴燕《理想与现实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司法建设中的经费问题》,指出司法经费由中央统一划拨后,司法独立并未
“ ”实现,且理顺 法收 ,遏制司法腐败的目标也未达到,理想与现实产生了背离。
所以,民国时期司法经费的不足已成定论。杨天宏《民国时期司法职员的俸薪问题》,则从另
一个角度,探索司法经费问题。作者指出,依据民国时期官等官俸制度看,司法人员的薪俸并
“ ”不低,加之法院的各种 法收 ,司法人员的待遇应属差强人意。笔者同意杨老师的观点,并想
通过微观视角,以司法经费统一由国库拨付之前的 1939—1940 年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经费为考
察对象,力图展现巡回审判经费筹措的概貌,以弥补目前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研究的空白,并同
时涉及两个敏感问题: ( 1) “ ”无 法收 的巡回审判职员的薪俸并不低,且相对优厚;( 2) 1939—1940
年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办公经费充足且有节余。( 它能否成为否定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筹措司法经
费不足论的证据之一?) 笔者不揣浅陋,于见及的一些档案资料,对上诉一些问题作粗浅的探
讨,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江西战区经费的筹措机关与巡回审判员役的构成
抗日战争时期,伴随着战区司法体系的断裂与巡回审判制度的创建,战区司法经费的筹措①也
提上议事日程。
( 一) ———江西战区巡回审判经费主要筹措机关 江西省政府
“巡回审判乃抗战发生后之新制, 战区各地交通失其常态,当事人上诉不便,第二审之审判与
” “ ”其以当事人就法官,毋宁以法官就当事人。 ②司法经费乃司法制度之命脉所托 [2],除了
“受制于战时客观条件外,经费是制约战区巡回审判发展的最大因素, 云山院长( 高等法院院长
梁仁杰) …… ”吾兄勋鉴 关于巡回审判团预算,业经省务会议通过,知念,特以奉告转复 ①。故
在江西,1939 年至1940 年巡回审判经费主要由江西省政府负责。那么,巡审经费主要来源于
何处? “江西省政府指出 所拟巡回审判经费,既应就原缩编预算所列法院经费之现已停支者照
…… ”拨 以凭就减支数目酌据为巡回审判经费之用。
②当时,江西省司法减支经费是沦陷区的江西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九江地方法院和南昌地方法
院及其看守所的经费,以及同为沦陷区的高安、靖安、安义和奉新等县司法处的经费,二十八
年度共计减支国币31740 .40 元③。
( 二) 江西战区巡回审判人员的构成
巡回审判人员的核心是推事,依据《战区巡回审判办法》第2 “条规定, 巡回审判以推事一人
”或三人行之。
④江西战区的巡回审判采取推事一人行之的模式。1939 年至1940 年,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审判
推事分别是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审判第一区( 下简称一区) 的罗笃志和江西高等法院巡回审判第二
区( 下简称二区) 的左穆⑤。
推事一人行之的模式,并非只有推事一人在战斗,而是在推事负总责基础上的集体行为,江西
高等法院巡回审判区除了推事外,还有书记官、�h事和公丁各一人。
“ ”书记官须兼办记录文牍,会计、统计及其他一切事务,责重事繁。⑥此期间,一区的书记官
先后有胡俊和胡显宗,二区的书记官先后有黄服畴、彭定邦和刘汝霖⑦。
而�h “事 缮写一切文书,至关重要,况在今日为节省油印起见,即判决正本及节本均由�h事
”抄写附卷或送达当事人。
①此期间,一区的�h事先后有万嘉鑫、罗益之; 二区的�h事先后有彭定邦、杨淮②。
至于公丁或丁役,应为庭丁、公役的合称,即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推事、书记官处理庭审事务
和日常杂务人员。此期间,一区的公丁先后有全佩珍、罗凤初 ; 二区的公丁是左青山。
二、江西战区巡回审判员役薪饷的构成与发放模式
( 一) 法定薪饷的构成与发放模式
1 .法定的薪饷
《战区巡回审判办法》第2 条明确规定,巡回审判推事以具有法院组织法所定高等法院推事之
“资格,并有审判民刑诉讼案件之经验者充之。《法院组织法》规定 高等法院推事一人简任,
”余荐任 [3 “]。司法行政部最终核定罗笃志、左穆应比照暂行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官等官俸
” 表荐任十一级支给 ③,即月支200 元。
“ ”巡回审判书记官的资格为 高等法院分院书记官长和书记官均委任 ,所以巡回审判书记官领委
“ ” 任俸, 书记官俸每月额支一百元 。即委任 8 级俸。
h�“ ” “事和公丁为巡回审判区的职员,不属于 官 的序列,为单位雇用之人, 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 “ ”俸薪 , 他们的俸薪基本在法官书记官的官俸级别之外 [4]。�h事月薪为雇员薪,属于公
“务员系统, �h ”事薪水每月额定五十元 。公丁,不属于公务员系统,其工资被称为工饷,每
月额定20 元④。
2 .薪饷的发放模式
因正值抗战时期,国民经济异常困难,为改善战区司法人员待遇起见,司法行政部曾订有调整
“办法四项,就关于司法人员支俸标准,饬先呈部核定,其最低限度,不得少于各省政府所定
”国难时期发薪之数量。
[5]《巡回审判推事支俸办法》第四条规定: “巡回审判推事之原俸及补助俸,应依照国民政
”府规定之紧缩通案,按八成发给。⑤起初,江西高等法院以此为依据,编制民国二十八年度
“巡回审判支出概算书,函送江西省政府核办。省政府以 其各职员薪俸,均照八折,尤与本年
度司法人员薪俸仍照七折之规定不符,仍应依照上项规定,除剔除补助俸外,概按七折核计,
” 以资一律而示公允。⑥高等法院随即改编原概算书,以巡回审判员役俸薪额的7 折数再次函
送省政府核办,具体数字为推事月支国币168 元,书记官月支国币70 元,�h 事月支国币35
元,公丁月支国币14 元①,总额为国币287 “元。省政府随即回函应诺,此项经费,既属需
” “要,应准照拨。 ②但是一区 本年( 1940 年) ” “九月份俸薪工饷四百一十元 ,二区准发二十九年
” 十月及十一月俸薪工饷捌百贰拾元 ③。由此可知一区和二区每区每月实发薪饷均为国币410
元,远高省府发放的薪额7 折数的287 元。原因何在?
被省政府剔除的补助俸和减去的一成俸薪数,司法行政部和江西高等法院均力图设法弥补,司
“法行政部指令 查关于巡回审判推事俸给之折减,应依中央通案,将生活费五十元除外,对于
该项书记官,亦应参照办理,�h ……事月薪仅五十元,更不在折减之列 其所需增支之经费,
及省政府短拨之数,自须另筹来源,前虽呈准在建筑进贤新监专款内垫支,惟以公库法之施
”行,一切收存款项须解国库,事实上无款可垫,应改在本年度补助费额内拨支。 ④于是,巡
回审判员役薪饷的发放办法最终浮出水面: 首先,从经费的来源看,巡回审判员役薪饷额的7
折数,由江西省政府拨支,其一,成薪饷额数以及推事的补助俸由江西高等法院从补助费额内
拨支。其二,细化官俸的内部构成,其中50 元为生活费,全额发放,余下的按8 折拨给,补
助俸也按8 折拨给。其三,�h 事的薪酬和公丁的工饷因低于 50 元,故全额发放。
那么,巡回审判员役薪饷实发数到底是多少呢? 首先,推事的荐任俸200 元,除50 元不予折扣
外,其余150 元以8 折计算,计120 元,连同不折扣之50 元,每月实支 170 “元。 并月给补助
” 俸一百元 ,以 8 折计算,实支 80 元,则推事荐任俸额共计 250 “元,其中每月俸薪一百七十
”元,应在地方预算内支报一百六十八元,在补助费内月支二元,又支补助俸八十元。⑤其
次,书记官的委任俸,每月额支100 元,除50 元不予折扣外,其余50 元,照8 折计算,实支
40 元,则书记官的委任俸每月共支90 “元,其中, 应在地方预算内支报七十元,在补助费内月
”支二十元。
⑥再次,�h “事的薪水,�h ” “事薪水每月额定五十元,当然不予折扣。其薪水应在地方预算
” 内支报三十五元,在补助费内月支十五元。⑦同样,公丁的工饷每月额定20 元,也不予折
扣。
其工饷在地方预算内支报14 元,在补助费内月支6 元。
以上巡回审判员役俸薪的总和,正好是410 元,与一区和二区申请和发放的俸薪额数是一致
的。
如此,我们可以略作分析,首先,所谓战区司法经费由地方政府拨支,其拨支的并非全部,只
从巡回审判员役的薪饷来看,70 G� 由省政府拨支,余下的30 G�由高等法院自行解决,此
举表达了特殊时期,司法行政部和江西高等法院对战区巡回审判员役生活和工作的特别关注。
其次,由于组成巡回审判员役薪饷款项的来源不同,巡回审判员役薪饷在战区巡回审判经费各
种预算和支出计算书中呈现的数字也不一样,江西高等法院向省政府函送的巡回审判经费各种
表中,此部分数字是依照薪饷额数的7 折函送的。一区和二区呈送高等法院支出计算书,以及
高等法院向司法行政部呈送的预算和支出计算书中,此部分的数字是按照补足省政府短发的款
项后计算得来的。虽然表象不同,但努力的方向是一致的。
3 . 特殊情况下薪饷的发放
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如果员役生病请假,或出现职务代理的情况下,薪俸的发放会如何变化
呢? 本文以江西高等法院函送省政府巡回审判月支出计算书中数据为例。首先,如果出现员役
请假或病假的情况而暂时离职,则在其离职期间,该员役仅领取其薪饷的一半,例如一区的书
记官胡俊,于 1940 年4 月18 日至30 日请假,则胡俊 4 月份的前 17 天拿到全俸,后 13 天因
请假只拿俸薪的一半①。以书记官委任俸70 元计算,则胡俊 4 月份委任俸共计国币54 .82 元
②。其次,因某一员役请假离职,其他员役代理其相应的职务时,则在代理期间,代理者享有
被代理者一半的薪酬。仍以胡俊请假为例,在请假期间,其书记官的职务由�h事万嘉鑫暂为
代理, 万嘉 在代理期 ,一方面 取自己雇 薪则鑫间领员35 元的一半,另一方面领取书记官委任
俸70 元的一半,所以万嘉鑫四月份的雇员薪共计 42 .34 元③。
( 二) 巡回审判员役享有的补助费用及其发放模式
1 .巡回审判员役的战时生活津贴
面对不断高涨的物价,从 1940 年2 月起,江西省政府对公务员实施战时生活津贴: 对简任级以
下的各级公务员,不分等级,每人每月津贴 6 元; 工役每人每月津贴 1 元[6]。具体到推事、
书记官和�h 事,则每人每月津贴各6 元,公丁每人每月津贴 1 元④。在巡回审判过程中,如
果有员役因事请假,则生活津贴如何发放呢? 这和俸薪的发放方法一样,在请假期间,该员役
只能享受生活津贴的一半,如果其职务为他人所代理,代理者在代理期间,除享受自己生活津
贴的一半外,还享有被代理者一半的生活津贴。
2 .巡回审判员役米津的发放
从1940 年7 月起,江西省政府对公务员实施米贴补助[6 “]。查巡回审判二十九年七至十二
”月份低级人员增加米津,业经领发在案。 根据规定,巡回审判�h事和公丁分别享受每月 6 元
和2 元的米津。如果�h事或公丁请假,仍按在职天数计算应得米津数。例如民国二十九年九
月份,巡回审判一区的�h事万嘉鑫和公丁全佩珍均辞职,新任�h事罗益之和公丁罗凤仁均
于9 月6 日到任,则罗益之和罗凤仁9 月份的米津分别是5 元和 1 .67 元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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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9-1940年战区巡回审判经费筹措概貌司法经费是司法机关运行的经济基础,是影响司法独立的关键因素。当前关于司法经费的研究,学者关注度不高,仅有的几篇文章如陈永生《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朱大旗《司法预算制度应以司法公正为基石》,均论述当前中国司法经费配置不合理的现状,提出司法经费独立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关于民国时期司法经费的文章,如张仁善《略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经费的筹划管理对改革的影响》,指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独立始终缺乏厚实的经济支———撑,经费问题既是制约司法改革的瓶颈,又是司法腐败的渊薮之一。吴燕《理想与现实南京国民政府地方司法建设中的经费问题》,指出司法经费由中央统一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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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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