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制度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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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制度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殊现象,其出现于西汉中期,风行于魏晋南北朝,
歇于唐朝。春秋决狱作为汉朝主要的审判制度更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瑰宝。以法理学的视角探
寻春秋决狱的源流纵横,认为其是儒家思想神话皇权恩威并重的体现。严格意义上讲春秋决狱始
于儒学集大成者董仲舒。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制度的积极影响有:刚柔并济,既弥补法律空缺又
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法随时变,改变了司法官员的价值追求。但春秋决狱的消极一面也很严重:
()模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扩大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虽有遏制司法腐败功效,但若过分
“ ”强调 原心定罪 ,反而容易增大司法腐败的可能性。
    关键词:    司法判例; 春秋决狱; 董仲舒; 春秋; 法律影响;
 一、春秋一词的来源的法理探究
汉代《春秋》学的变迁,是遵循着一条由《公羊》学到《谷梁》学又到《左传》学最后到《春
秋》诸家合流,不断地糅合时代思想的过程。《春秋》(或可扩大的其他儒家经典)在某些特定时
, “ ”便是承担了 法律原则 的作用。顾名思义,所谓春秋决狱,就是将《春秋》中的经义和事例,
来作为断案的依据[1]。现存的春秋决狱案例有六则: “ 一 子误伤父 ,记载于《太平御览》; “二 夫
死改嫁 ,记载于《太平御览》; “ 三 监守自盗 ,记载于《白帖》; “ 四 父子为隐 ,记载于《通典》;
“ ”五 不能长育 ,记载于《通典》; “ 六 纵 为傅�� ,记载于《白孔六帖》[2]344
要探讨春秋的词源,需要提到在商代是采用春秋二季分法还是春夏秋冬四季分法的争论,此争论
在我国卜辞学界有过长期的争论至今未休。如果是二季分法,春秋两季涵盖的时,
《春秋》又是记载国的史书,那么很容易道春秋的词源,但如果采用四分法,那么观点就值
叶玉森在《殷契钩沉》中主四季,他在识读甲骨文中就曾找出春夏秋冬四[3]62
也有《三统历》所:“春为,万物;秋为,万物以成, ”名《春秋》。 还有《春秋
认为孔子作春秋 始于春,于秋,道春为生物之, ”而秋为成物之终到现在,似乎并未对春秋
一词的词源明确答,春秋所以可以用来判案,说明春秋的来源需要法理学面探:
年之有春分秋分二,昼夜间相等,《春秋》作为一本历史评述类书籍,又有褒贬微言
大义,名春秋是为了追求公平公,也是《春秋》可以用来影响司法判例的重要
,为在法理学中法的价值追求就包含公平、正
 二、春秋决狱的源流纵横
    ()法律条文繁琐,不可嗜读,需要通用的原则指导司法
法律条文太过繁杂,典者不能嗜读这样看来在汉代一个执掌司法的官员,要想通过在
的法律判决案有些许困难,为法律繁多不能穷尽,交叉冲突现象, ” “这样 春秋决狱 中 论心定
“ ”罪 的重要弥补作用就现了出来。假设汉代一司法者在有 春秋决狱 的情况下,
司法判决,需要对法律条文的掌握做足够详细解读,但法律条文复杂,冲突交叉,此在这种
“ ”情况下就出现了 春秋决狱 。
  ()儒家思想神话,皇权恩威并重的体现
“ ”法律儒家化 ,瞿同祖首倡学者所普遍接受[4] “。而时的社会环境 罢黜百,独尊
术 使儒家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那么势必会形成一以儒家思想为心的公平观念,司法要
追求公平,那么以《春秋》决狱就到了大的认可。在封建社会帝个人偏爱很容易影响到
天下运势。如朱棣存在着朱棣吃习惯方饭食的传。对于皇权趋向,
要提武帝与窦太后的关系。我们都知道汉武帝仅握权而且喜欢黄老,还想
树立千古一的威,并不从前人,为文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已经到个近乎
超越, “ ”必然开辟一条崭新的道。其在汉武帝之前对于匈奴
,而到汉武帝时是比较, “ ”使得武帝会选择公羊学中《春秋》尊王攘夷 的思
想。
  ()董仲舒初倡一统,王佐之材
董仲舒是西汉时代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也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极大的重要思想家,上承孔子,
启朱熹,推阴阳,,对汉,相江都,初倡统,罢百。董仲舒早年专研究《春
秋》公羊学,在汉景帝时代经学博士,教授众多弟子。他有许多成果,《春秋繁露》是董
仲舒的代,天人》是他的思想精华,武帝时期,参加,连续次得到汉武帝
,被任命江都相
西汉时期,公羊学很,政治上影响很大,实际上是董仲舒思想对朝廷政治影响的果。
汉代思想家认为董仲舒 始推阴阳, ”刘向说:“ ” “ 董仲舒有王佐之材 。在 春秋决狱 的
过程中董仲舒的个人才能是不可视的。董仲舒作为儒家学的一表人物,《春秋公
羊传》的集大成者, “ ”研究董仲舒也多多少少会附带 春秋决狱 。但者认为在众多观点
条主流的观点: “ ”一是董仲舒成了 春秋决狱 , “ 是 春秋决狱 的; “ 二是 春秋决狱 自古就有,
董仲舒并不是,是积极的一。
观点的最典的代是法学界老前瞿同祖先生,董仲舒不但在德行上现出对于德
,上他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的经义用于法律的。以儒为体,
以法为用。灾斡敕ㄖ� �,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行家[5]344。学者
同祖先生观点先生,他认为最早运用《春秋》,将经学引入法律中的
当推汉代《公羊》大董仲舒。此观点影响范围广,强度大,长。
后者观点,但影响。其中最的是才先生, “他对董仲舒于 春秋决
狱 中结前人观点做系统详细的论, “ ”。他认为董仲舒是 春秋决狱 积
“ ”极的者而者。认为 春秋决狱 最可追,子是最讲于名
,他影响的公羊学于名也最斟酌,所以汉要以公羊狱。为抵抗的五行,
经提统说。在西汉,儒家以后,大成的是董仲舒。董在儒家中的
,于法家的韩非,理学家的朱熹[6]43
所以有诸多观点, “ ”其中的一重要原就是对 春秋决狱 的定义理。不过,严格
意义上讲春秋决狱始于董仲舒。《春秋》成于孔子,他的学思想在被人们公认为,
而法律更的是在人们心中的,要儒学统治的国家或地国时期的国或
少会有《春秋》影响司法判决,的春秋决狱一制度是董仲舒,也就是张汤
仲舒,董仲舒春秋案子悉数,使之成为一制度。
    三、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制度的积极影响
    ()刚柔并济:既能弥补法律空缺又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法律后性,“ ”春秋决狱 可以弥补法律的缺,可以法律很好适应社会发展。例如在
“ ”《春秋决狱六则》中的案例一 子误伤父 的案例中, “按照时的法律 父也, ”首 根据《太
平御览》董仲舒认为:“《春秋》,病进药,而不律所谓,
这个案例中如果遵从当时的法律,对于一子来讲,显然很不公平,
以后可以有效弥补法律的
“ ”在我们看柔性 的, “ ”又能到 春秋决狱 司法腐败的关系,认为春秋决狱是增长
司法腐败的。但了一:“ ” “ 春秋决狱 提原心定罪 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导致
司法官员腐败意判决。但是董仲舒所的《春秋》判例少之,《太平御览》《白帖》和
《通典》有六则。一旦遇相同情形案例法官就意判决,能遵董仲
的判决来判决, “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 春秋决狱 也可以遏制司法腐败的,是效果。在今
为了提司法公, “ ”上也更考虑 [7]
    ()法随时变:改变了司法官员的价值追求
随着法律制度的变,司法官员价值理念发展为一种比较灵活适应社会发展的理
值。其中主要的原是汉代承袭秦朝的法律,国的法律大还是比较野蛮制度法律,
在由刑罚向封建制度刑罚,“ ”春秋决狱 也到了大的作用。商
:“可以强国,不法其;可以利, ”不循其[8]7 强调法时而变。人们性的,法律在
的时候想的过于理性化。导致了在司法中的诸问题言之当
主流的道德发生冲突, “ 在 春秋决狱 中更的是于道德。例如在《春秋决狱六则》中的
摘要:

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制度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摘     要: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文化的特殊现象,其出现于西汉中期,风行于魏晋南北朝,消歇于唐朝。春秋决狱作为汉朝主要的审判制度更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瑰宝。以法理学的视角探寻春秋决狱的源流纵横,认为其是儒家思想神话皇权恩威并重的体现。严格意义上讲春秋决狱始于儒学集大成者董仲舒。春秋决狱对汉代司法制度的积极影响有:刚柔并济,既弥补法律空缺又的于遏制司法腐败;法随时变,改变了司法官员的价值追求。但春秋决狱的消极一面也很严重:(一)模糊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扩大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二)虽有遏制司法腐败功效,但若过分“”强调原心定罪,反而容易增大司法腐败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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