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及现代价值
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及现代价值
摘 要: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古代为了解决徒、流刑以及死刑罪犯老疾尊亲奉养问题而
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延续了一千四百余年。这一制度虽然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等
局限性,但在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弘扬传统孝道文化以及巩固统治阶级秩序等方面也发挥着不
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在当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的精神内涵和价值理念,在改革现行缓刑制
度、传承传统孝道文化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 存留养亲;法律制度:孝道文化;当代价值;
一、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
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被判处死刑、流刑或者徒刑的
罪犯,倘若其直系血亲尊亲属存在年老、重病或者残疾等情况而无人奉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获准暂时免于死刑或者改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它既是儒家孝道文化的体现,同时也是中国古代
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从魏晋南北朝开始到清朝末年,存留养亲制度在我国一共延续了一
千四百余年。
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存留养亲制度有着十分严格的适用条件。首先,罪犯须是家中独子
或“家无成丁者”,且所犯罪名一般为“非常赦所不原”的死刑或徒、流刑。其次,罪犯所奉养的
亲属须为年老、患有重病或者残疾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如父母、祖父母等,且其无成年子孙和
近亲照料。最后,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罪犯才能够
准许留养。比如,若被杀之人是独子,其父母尚在,无人供养,那么无论罪犯是否存在老疾血
亲,皆不准留养。只有满足以上条件,并得到皇帝的裁决批准后,罪犯才真正具备留养的资
格。
“ ”但是,存留养亲罪犯的刑罚并不意味着可以得到免除。在罪犯 留养 结束后,司法机关需要重
“新恢复对其刑罚的执行。比如,在唐朝,《唐律疏议》规定: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
”从流。 [1]151 本来因为罪犯家里没有成年人,所以才允许留下来侍养。如果罪犯满足家里有
期服亲属进入成年或所赡养的尊亲死亡满一年的条件,司法部门都应该依法对其执行流刑的刑
罚。所以说,存留养亲并不意味着罪犯此前所犯罪行能够得到赦免,更不是其逃避刑罚的工
具。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历史嬗变
法律史学界通常认为,存留养亲制度始设于北魏。具体可向上溯源至东晋时期。东晋成帝咸和
“ ” “ ” “ ”二年,勾容令孔恢因 自陷刑网本应 弃市 ,但皇帝 以其父老而有一子,以为恻然 ,特下诏
免其一死。[2]87 这是目前见诸史籍因亲老无侍、特诏免死的最早案例,但此仅为一时之举
措,尚未形成定制。直至北魏时期,存留养亲制度才正式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太和十二
“年,北魏孝文帝下诏规定: 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仰
”案后列奏以待报,着之令格。[3]2878 存留养亲制度开始具有了普遍适用性。在不久后的正始
“元年,宣武帝将其修订入律: 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
”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者从流。不在原赦之列。[3]2885 至此,存留养亲
制度开始逐步确立与适用,并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化和普遍化,成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引礼入律
的典型表现。
到了隋唐,存留养亲制度进一步定型完善。隋朝统一中国后,隋文帝因北周刑法繁杂苛酷而并
“ ”未沿袭《北周律》。根据《隋书》记载,隋朝在制定《开皇律》时, 多采后齐之制 [4]711,
以《北齐律》为蓝本改定新律。而《北齐律》又以《北魏律》为蓝本。所以北魏的存留养亲制
度被隋朝沿袭下来。唐朝建立后,经济发展,国力逐渐强盛,政治方面亦多有改易更革,就法
律方面而言,法律思想活跃,立法活动频繁,为法律制度的严密和完备创造了良好的思想意识
条件和物质环境。永徽四年,《唐律疏议》颁行,对存留养亲制度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在
“其中的《名例律》里,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
” “ ” “ ”请。 犯了流罪的,也可以 权留养亲 ,但遇恩赦时,不在受赦范围之内,而且 课调依旧。同
“ ”时还规定, 若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则从流。计程会赦者,依常例。[1]148-151 这在一定
程度上也维护了司法的公平性。可见,唐朝的律文已经对存留养亲制度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
“ ”的规定。它仍以 侍亲 为主要立法目的,对犯人死刑以及徒、流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加以规
“ ” “ ”范,体现了封建统治者 以仁孝治天下 的治国理念以及统治手段 仁政 的一面。
宋元时期,存留养亲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宋朝的存留养亲制度基本沿袭了唐律的有关规
定。北宋制定的《宋刑统》与唐律之间,就存留养亲的有关法律规定,仅存在字词的差异,并
无过多变化。但是在金代,为了加大对罪犯的惩治力度,统治者对存留养亲制度作了一些变
“ ”革。包括金世宗在内的统治者认为, 在丑不争谓之孝,孝然后能养。 [5]159 存留养亲之本意
是为了推崇孝道,劝人向善,而不是宽恕甚至豁免罪犯的罪行。若有人生性残暴,且毫无事亲
之心,即使准其留养,也难以达到奉养亲老的目的,甚至可能事与愿违。所以,在金朝,统治
“ ”者对自身素质不适合侍奉亲老的罪犯不予宽待,依旧对其按律处置,不准 留养 ,对其亲老实
“ ”行官与养济,即由官府来承担济养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存留养亲制度在实践中的弊
病,使存留养亲真正发挥出崇尚孝道的教化作用,维护了该制度原有的立法本意和执行权威。
元朝建立后,继承了儒家礼教的精神,进一步地放宽了存留养亲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元
“ ”“史》记载,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以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请奏裁 诸窃盗应徒,若有祖
”父母、父母年老无兼丁侍养者,刺断免徒 [6]483。无论是流罪适用的细化还是血缘亲疏的放
宽,都具备了元朝时期的灵活性与独特性,对以后的朝代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明清时,存留养亲制度被继承和延续,并得到了一定的改革。明朝统治时期,中国封建社会开
“ ” “ ”始进入晚期。明太祖朱元璋在奉行 刑乱国用重典立法原则的同时,也继承了 礼法并施的传
统治国方略,在客观上保证了儒家伦理思想的继承性和连续性。在明律中,存留养亲设有专
“条。《大明律》中的《名例律》规定: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
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
”留养亲。 [7]176 “ ” “ ” “由此可以看出,明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具有 从严 与 从宽并存的特征。 从
”“”严,是指明朝 常赦所不原的死罪覆盖范围比唐朝要宽,几乎涵盖了所有刑法规定的重罪,
适用存留养亲的死刑案件大大减少,同时,成丁条件也有所变化,唐朝成丁为二十一岁以上,
“ ” “明朝则降至十六岁以上,进一步限制了存留养亲的适用。 从宽,则是指明律把唐律中的 家
” “ ”无期亲成丁者 改为 家无以次成丁者 ,放宽了留养的条件,而且留养的手续也变得简便。[8]
“ ”清朝初年,统治者 参汉酌金,承袭明律。存留养亲制度实质上并无多大改进。到了康熙年
间,随着封建统治日益巩固,存留养亲的限制逐渐得到放宽,且在实体处理上形成了一系列的
“ ”“ ”实践案例和操作规范。道光时期, 孀妇独子存留承祀也成为存留养亲的法定理由。但随着
封建制度的日益衰落,存留养亲的适用范围逐渐缩小。到清末修律时,因沈家本等人认为存留
养亲有悖平等原则,名为养亲,实为养奸[9],所以存留养亲制度的有关规定被删除。至此,在
我国存在了一千四百余年的存留养亲制度正式落下了帷幕。
二、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积极作用
作为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古代重要法律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在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弘扬传统孝
道文化以及巩固统治阶级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1.维护家庭社会稳定
在我国古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封闭分散、
自给自足。所有社会成员的衣食供养主要在自己的家庭之内解决。而且中国古代并无现代社会
“ ”如此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我国农业社会也有 养儿防老 的传统。[10]在这样的情形下,
倘若家中独子被执行死刑或流放边疆,无其他成年亲属奉养,那么年老或者患有疾病的尊长很
可能会因此粮断衣绝,食不充饥,甚至会有性命之虞。因为中国古代流刑的发配地点通常为边
塞荒芜之所,且一般不得返回原籍。由于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罪犯难以与家人联系,从
“ ”而别后生死俱不知。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老疾尊长本身生活不能自理,再加上丧子或者失
子之痛,很可能会出现上面所述情况,从而影响社会家庭的稳定,增加社会的养老压力。如果
这种现象普遍发生,很容易引起社会动荡,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而存留养亲制度的设立,通过
暂缓刑罚,为罪犯家庭设置了一道屏障,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种家破人亡悲剧的发生,使犯
人得以尽孝、尊长得以安度晚年,从而维护家庭稳定,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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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养亲制度的利弊及现代价值 摘 要: 存留养亲制度是我国古代为了解决徒、流刑以及死刑罪犯老疾尊亲奉养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延续了一千四百余年。这一制度虽然存在影响司法公正等局限性,但在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弘扬传统孝道文化以及巩固统治阶级秩序等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在当代社会,存留养亲制度的精神内涵和价值理念,在改革现行缓刑制度、传承传统孝道文化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存留养亲;法律制度:孝道文化;当代价值; 一、存留养亲制度概述 (一)存留养亲制度的内涵存留养亲制度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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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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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