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2013版
附件
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示范文本
(2013 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 委务 员 会 制定
上 海 连锁经营协会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
合同双方约定采用。
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
方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
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
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
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作删除。
三、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
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
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
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 3 年。
四、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依法设立的企业;
2.拥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
权利;
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
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五、被特许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
亏。若签订本合同的被特许人为个人,该个人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而设立个体
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作为运营主体经营加盟店,
则在上述运营主体设立之日,该个人应通过书面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转让给上述运营主体。
六、本合同文本所称“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
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本合同文本所称“专利”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发明、实用新型
或外观设计专利。
八、本合同文本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九、在正式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特许人已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
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提前至少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
人提供了符合上述法规、规章要求的信息和本合同文本。双方可在提供上述资料
前先签订《保密协议》。
十、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
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十一、双方可就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供应产品的质量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在合
同中进行约定。
十二、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5 版)》的修
改版本,自 2013年6月17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
用。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 咨询电话:62718021 62717812
合同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013 版)
甲方(特许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号:
乙方(被特许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号: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业特许经营事宜,达成
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
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
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等。
“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
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
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
“特许产品”,是指带有特许标识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原料、
配料、成品及服务品种、方式等。
“两店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 2 个直营店,
并且经营时间超过 1 年。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
作资料,一般包括《加盟店招募手册》、《店务操作手册》、《产品制作手册》、《营
业手册》、《员工培训手册》等。
“单店特许”,是指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
权。
“区域特许”,是指甲方将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乙方按照
合同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
经营权。
“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场所。
“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
第二条 特许经营许可
一、甲方拥有 特许经营体系,经营
范围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许可乙方使用特许
经营权。
二、甲方许可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只能选择一项)
□ 单店特许。
□ 区域特许。
三、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只能选择一项)
□ 具有独占性: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 具有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但不得许可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
店。
□ 具有非排他性:甲方可以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在特许区域内投资设立门店。
第三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 个月
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 省(市)
县(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区域。(见附件 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
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及面积为:
1. ,面积: 。
2. ,面积: 。
3. ,面积: 。
4. ,面积: 。
5. ,面积: 。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用
一、加盟费
乙方应当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该笔款项应当在本
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
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每月 日前/□每年 月 日
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 按照加盟店□上月/□上年营业额的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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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编号: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商委务员会制定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约定采用。二、商业特许经营涉及的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双方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全面、严密。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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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鸟文学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价格:1光币
属性:14 页
大小:66KB
格式:DOC
时间:2024-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