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制式)
个人借款合同
借 款 人(全称):
贷 款 人(全称):
担 保 人(全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1.2 借款用途:
1.3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按以下 1.4.1 方式确定:
1.4.1 固定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
1.5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
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 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 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 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
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物权、保险持续有效。
2.4 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 划款方式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以现金方式交付于借款人。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______方式还本付息:
4.1.1 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
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
本清。
4.1.2 实施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4.2 贷款人与借款人任意一方提出调整还款计划的,须在下一个还款日到来之前五
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制定新的还款计划。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
款人在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照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提
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 (大写)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6.2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6.3 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6.4 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
通知贷款人。
6.5 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
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7.2 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
提前收回借款。
7.3 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进行支付。
7.4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
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7.5 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
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7.6 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八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担保的共性条款
8.1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1.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
用。
8.1.2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8.1.3 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
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
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8.1.4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当贷
款人放弃借款人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承诺仍
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
8.1.5 担保人、担保物出现本合同第 12.2 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或者担保人住所地、
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动的,担保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8.1.6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与
担保人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支付的款
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
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
(2)担保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期间,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8.2 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共性条款
8.2.1 担保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物详见(清单名称及编
号) ,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2 上述担保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
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8.2.3 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
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8.2.4 担保物为共有的,担保人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8.2.5 担保物保险
(1)担保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担保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
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2)担保期间,担保人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担保人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
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缴保险费或者代办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贷款人直
接从担保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
(3)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协商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或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4)担保期间,担保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担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贷款人,并
负责索赔事宜。因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2.6 担保期间,担保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恢复担保物的价值或
者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8.2.7 担保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对担保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
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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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全称):贷款人(全称):担保人(全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借款第一条借款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1.2借款用途:1.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1.4借款利率:按以下1.4.1方式确定:1.4.1固定利率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1.5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先决条件未满足下列条件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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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鸟文学
分类:其它行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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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性: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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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时间:2024-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