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3.0 安鸟文学 2024-01-29 19 4 36KB 9 页 1光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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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 字第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
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
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
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
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
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
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
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
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
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
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
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
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
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
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
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
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
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结算
  第条 对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交货价,装以前的用,
由供方负担。如装、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单据不能分的,由需方负担;对同
要货单包括外省驻本地单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
运单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险费由需方担。对运负担,
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业标准执行;
标准的,按生产业标准执行;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商品质量不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情况,供需双方可
协调解
  第条 商品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需方对商品
装有特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单日为准。工厂直送车站码头
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
天内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
以分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有约定者外地的,由供方运。如需方要自
提,应持加盖财印章的自提证,提货用由需方自理;同的,除工厂直送
,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顺延),期未提部分,由需
方负责仓储费用。
摘要:

百货、纺织品商品购销总合同  总合同号:字第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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