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3.0 安鸟文学 2024-01-29 21 4 41KB 7 页 1光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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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
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
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
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
面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房
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
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
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
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定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转租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
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
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可向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七、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
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
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  (区/县)  路  弄(新
村)  号  室的  (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
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
上述承租房屋  (全部/部分)即  号  室(以下简称该房
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
件(一)。
1-2 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装修附属设
施和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
同意件(二)、(三)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向甲
方交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
2-1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
公房赁证)(编号  )。该房屋的用为  ,乙方承按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证)所明的用使用该房屋。
22 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书面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
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改变该房屋使用
三、转租期及交付日期
摘要:

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样本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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