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毕业论文中世纪英国主体权利概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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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中世纪英国主体权利概念研究
论文概述:
本文是英国硕士论文,本文试从 subjective rights 的文本解读入手,探究主体权利的内涵及其文
化法律基础,并从中世纪的乡村庄园和城市中找寻主体权利的具体体现,以总结其对西欧社会
变革的
论文正文:
第一章是主体权利概念的产生及其法律文化基础。
一个人生来就有权说他想说的话。观念的出现早于理论的出现,一个阶级或群体自然应该有合
理的观念来表达他们合理的话语权。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无理侵犯他人的利益。为了获得社
会的认可,有必要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要求。但这种衡量标准一般存在于几个方面:一是
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和行为标准,二是宗教,它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能够被人们普遍接受。
“ ”基督教有这个特点。尤其是在中世纪西欧社会, 没有不相信的自由 ,它宣扬的理论深深植根
于人们的心中。信念将它内在化为心灵的道德标准。这比非信仰社会的法律更具有内在约束
力。它最初的犯罪理论,平等理论,使人们认同所有人生来平等的观点。虽然智力、体力和天
赋不同,但每个人生来都有平等的权利,是上帝赋予的。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的权利。在
这种平等人权的条件下,建立的契约关系是相对公平的。
正是因为中世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有神圣契约的概念,教会所宣扬的人都是上帝创造的。这些
“ ”概念在中世纪个人财富的积累、农奴与领主之间的斗争以及后来 人权 思想的发展中发挥了不
可估量的作用。西欧中世纪是个人财富、社会财富和社会生产力逐步积累和发展的历史,也是
个和个人权利及其概念不断发展的历史。
一、主观权利的文本解读和主观权利概念的形成
权利、民主和自由可以说是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主题。民主和自由的实现应以权利的实现为基
础。只有实现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我们才能谈论自由和民主。因此,研究作为语法的权利话
语体系的出现,对于推动权利斗争史的发展和西方政治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
只有追溯权利一词的来源和发展,才能更好地理解权利话语对西方政治、法律和社会发展的意
义。
“ ” “ ”主体权利的概念起源于西欧的 主体权利 一词。一些学将其翻译为 主体权利 ,而侯新先
“ ”生将其翻译为 主体权利 。他列举因。首先,主体权利涵了所有中世纪的权利,
农奴相对于领主,特是宗教权利相对于权。这两者是平行关系,不是主体关系。第二,
这是一个人应该有并被上天赋予的最基本的权利。最后,他认为这是自然法自然权利
——观法个人权利变的结。这,主观权利实上是一种 受习惯保护的个人或阶
的最基本和最面的自然权利。拉丁ius”一词是在 12 “世纪教士法学家葛劳提安
” “会认论 中提到的。后世法学家通常ius”一词解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这是对主观权利
的最初解。现在我们从拉丁ius”的语义转换入手来主体权利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二,主体权利概念形成的社会文化法律基础
主体权利的概念在中世纪有的文化和法律基础。这一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习惯法、教会
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然习惯法和教会法是中世纪结合后两者的最重要的法律法
1.主体权利概念的文化和社会土壤
可以说,中世纪几是一个一的基督教文化代。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人面临着西欧政
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建。虽然日耳曼擅长摧毁旧,但他们不擅长设新。在此
间,基督教会在保护古代文化方面发挥了作用。牧师继承藏书和教院已经建立了一
收藏室图书馆,并建立了一个抄写室。虽然在建立教的主要的是培养
,但它在文化传播中起重要作用。此思想入基督教文化也为文明提供
基督教文化是个中世纪西欧社会的主要思想。它渗透到政治制度、文化艺术经济的方
方面面。上帝予每个人平等和自由的理念及其倡导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为中
世纪契约理念的形成和主体权利的奠定了思想基础。尤其是教会法的出现为这一正
的理念提供了法律武器甚至中世纪的婚姻也会由牧师,他们会在上帝面立下约,发
誓终生相
严格地说,基督教是现代西方教倡导者等教和大学系都起源于中世纪的大教
女修,它们的文化知识是在中世纪早出现的语法、逻辑修辞算术、几何、
“ ”天文学和音乐 七艺术 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2 世纪城市大学的西方社会的学
和教体系来了深的变化,其教体系和制度设施各不相同。
中世纪西欧的种宗教会反映了信的主体权利。因为行人有资格在教会早期参加宗教
,可以提供甚至参与主教的决定例如塞浦路斯曾经对下面的牧师祭司
“ ”说, 我不会根我自己的意作出任何决定直到听到你的意并得的认可。 这些
通常是普的教区居民。
第二章是中世纪英国农村主体权利的体现。
是中世纪西欧建社会的经济基础,研究中世纪农村的主体权利也是最重要的事情。中世
纪西欧国建立了分封制,国封制最重要的内之一就是地和人的分封制。中世纪的
村庄包括庄园和村庄,两者的比例还没有明的结论。庄园主体权利意萌芽,无是基于
契约神所达的相对平等的理念。然后,我们看看主体权利是何体现在庄园的。
一、农奴主体权利在英国庄园法的体现
庄园是中世纪欧的基本农生产单位和基本政治社会单位。英国庄园制度是在 1066 年诺曼
征服后产生的。庄园的地一般分为三部:领主自己的地、农奴的地和公地。公
通常是庄园内的地、牧场沼泽。庄园一般包括领主的奴雇员家眷
自由农民和农奴,其中农奴是主体。农奴在法律上没有人自由。他们必须先耕种自己的
地,然后才能种自己的地,承担各动。
1.庄园中的权利和义
仅仅因为西欧是建立在主和诸侯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在建庄园的理和生产中也存在契约
“ ”关系。英国法国历史学家梅恩称之为 原始合同 。在这种契约关系下,领主和农奴对此都有
的权利和义如果一个农奴来庄园定居,上帝会提供数量的地、生产资料
居住地。农奴必须支付土地入场费,因此必须向领主支付金钱或实作为租金,并在庄园法
誓效忠领主。此,他们必须像周工或乡巴佬为领主作,这意味着他们必
领主2-3 “ ”天,主要是地和种植庄而 布恩工程 是在农忙季节偶尔帮助领主的动,
“ ” 所以它也被手 ,比如收割剪羊毛。因此,农奴被希腊(Grebae
adscriptae) “ 被束地上的人 。这,一领主和农奴的权利和义发生变化,农奴
领主过度剥夺的斗争就下了隐患
平衡庄园方权利和义的法律法是公约(习惯)和教会法。以英国为。英国权法实
上是从习惯法发展来的。由于基督教会和习惯法的影响人们并不的意
作为他们观念中的标准。人们自然地习惯地从内心接受和遵守教会法律和习惯法。在
这个建契约社会,无论是甚至是领主,在庄园反习惯法,都会受相应的惩罚
这体现了契约神平等的。庄园法之所以能够正发挥保护各种权益的作用,也是基于
契约。在习惯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这种契约社会将个社会入了一个法治多于
“ ” 方 人治 的社会。中世纪的法学句谚语 正义获得利
二、陪审团与习惯法对权利的反映
陪审制度被认为是英国法律制度史上的一大创陪审团的来源尚未确定12 世纪,陪审
制度王室法和行政动中被广泛采用。1166 ,英国国利二世克森
立了陪审制度调查审判中的中心地后在民诉讼调查
摘要:

硕士毕业论文中世纪英国主体权利概念研究论文概述:本文是英国硕士论文,本文试从subjectiverights的文本解读入手,探究主体权利的内涵及其文化法律基础,并从中世纪的乡村庄园和城市中找寻主体权利的具体体现,以总结其对西欧社会变革的论文正文:第一章是主体权利概念的产生及其法律文化基础。一个人生来就有权说他想说的话。观念的出现早于理论的出现,一个阶级或群体自然应该有合理的观念来表达他们合理的话语权。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不能无理侵犯他人的利益。为了获得社会的认可,有必要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权利和要求。但这种衡量标准一般存在于几个方面:一是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和行为标准,二是宗教,它符合大多数人的心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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