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945字硕士毕业论文贿赂对象新探
论文概述:
本文是法律论文,以贿赂对象新论、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
会救助基金管理立法问题研究为例介绍了法律论文写作方法。
论文正文:
2017 年法学硕士论文选论文一:贿赂目标新论
引言作为贪污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的贿赂犯罪,它由来已久。贿赂犯罪不同于其他贪污腐败
犯罪的主要表现在于它涉及了行贿罪和受贿罪这两种对向犯,是权力寻租的产物。贿赂犯罪是
对权力进行交易,它伴随着权力而生,尤其是在集权制度下,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寻租和
腐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都存
在这种行为,不同的政府纷纷采用严厉的刑罚在惩治这种行为,但是贿赂却依然以他顽强的生
“ ”命力继续存在着,并且由古至今。近年来,随着国家 打虎拍蝇 的形势的严峻,越来越多的大
老虎的不断下马,激起了国内学术界对腐败问题的研究日益活跃,特别是对贿赂对象范围的研
“究。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指出: 受贿罪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
”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①。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财产性利
益纳入了刑法规制范围,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已经从过去单纯对物质的追求逐渐演
变到对非物质性的利益追求,特别是一些高官,这些追求往往是攻破他们底线的最有力武器,
在司法实践中,各种新型的贿赂形式,特别是性贿赂、感情投资等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扩
大,同时引起了许多社会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重新界定贿赂范围,应当是贿
“赂犯罪讨论的中心和重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的高压态势一直保持,从中央到地方, 打
”虎拍蝇 取得累累硕果,民众对中央的决定拍手称快。为掩人耳目,逃避制裁,新的贿赂形式
“ ”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且 发挥着传统贿赂形式不可比拟的作用。实践中,性贿赂、信息贿
赂、帮助贿赂等层出不穷,不断侵蚀着党和国家的肌体。现有的刑法规范,并未将非财产性利
益纳入其中,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以,只能降格处置,为了进一步巩固反腐取得的成果,更好地
持续打击腐败行为,现行刑法亟需完善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要求。送
出和接受非财产性利益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使得其有必要成为刑法的打击对象,以性贿赂为
代表的非财产性利益贿赂在贿赂行为中的泛滥成为非财产性利益入刑的现实必要。现实中,由
于缺乏对非财产性利益的刑法规制,导致贿赂犯罪的犯罪圈与反腐败的要求不相适应,满足不
了打击贿赂犯罪的客观需要。非财产性利益成为贿赂的不容忽视的表现形式,社会的稳定团
结、政府的威信等因此受到的影响逐步显现;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也与国际立
法相接轨。完善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能满足民众对反腐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本文以文献
研究法为基础,同时利用实证研究法,结合定性分析法,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
象和概括的方法加工所掌握的资料,立足于我国实际,充分发挥自身参与司法实践的工作优
势,提出自己的观点。关于贿赂犯罪对象的著作主要有孙国祥的《贿赂犯罪的学说与案解》、
何启斌的《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胡世凯的《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官吏
渎职罪研究》、肖介清的《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论文类资料有莫洪宪、叶小琴的《贿赂的
—— “ ” ——范围 以 性贿赂 为视角》、曹东方的《从法益角度再议贿赂犯罪的范围 兼论商业贿赂
问题》、梁根林的《受贿罪法网的漏洞及其补救》、李凤梅的《受贿罪客体若干问题的探
——讨》、王作富、但未丽的《我国贿赂犯罪立法的完善以为视角》、伟攀的《贿赂犯罪的贿
—— “ ”赂范围及其处罚 以为视角》、高铭暄,张慧的《论贿赂犯罪的贿赂 范围 》等。.........第
一章贿赂的界定 第一节贿赂定义“ ”贿赂 一词在汉语的词性中有两种词性,一种是动词,一
种是名词,两种词性对应两种不同的释义。作为动词使用时,为大家普遍接受的解释是赠人财
物而有所请托,进一步讲就是为了请人帮忙而给予人财物的行为。作为动词使用的范例,古代
“ ”有不少记载,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宋《龙学行隐傅公行
“ ”状》: 贿赂流行,公私俱困。 这里面涉及的贿赂一词均是以其作为动词而使用。贿赂作为名
词来使用时,就是指贿赂的对象,或者是贿赂本身的范围,具体而言就是请人帮忙而赠与的财
物,是指财物本身,也即什么是贿赂行为的标的。同样,在古代典籍中,作为名词使用的贿赂
“ ”也数见不鲜。如唐朝《永贞行》言道: 公然白日受贿赂,火齐磊落堆金盘。宋朝《曲洧旧
“ ”闻》卷十有载:王将明当国时,公然受贿赂,卖官鬻爵,至有定价。 这些文献里的贿赂一词
均作为名词来使用,指的就是贿赂的对象,就是说什么财物才能作为贿赂,指的是贿赂的对
象。贿赂的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贿赂行为的标的,是行贿人和权力交换的媒介、介质。如
果不存在贿赂对象,也就没有贿赂行为可言,贿赂行为本身据以产生的基础性事物也即贿赂对
象或者说贿赂作为名词使用时的范围的确定及厘清是贿赂犯罪成立的基石之一,对定罪量刑举
足轻重,也是贿赂罪研究的中心概念,这也是本文得以展开和探讨的重要基础之一。.........第二
节不同学说的理论之争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贿赂犯罪对象范围界定主要有三种学说:财物
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①这三种学说从中贿赂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影响着我国未来的
立法和司法实践。财物说是我国刑法学界在贿赂对象的界定上使用最久的学说,作为我国刑法
学界早期的主流观点,其认为:我国自从夏朝有惩治贿赂犯罪的记载以来,在刑事立法中一直
“ ”是将贿赂对象界定为财物,并且我国已经形成了计赃量刑 的立法传统,为了保持立法传统上
的一致性,符合社会的思维惯性,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认定贿赂犯罪,特别是在侦查取证以及
定罪量刑的理解和司法操作上简单、直观,具有较强的客观性,能在最大程度上让受贿人心服
口服,利于对他们的惩处和改造,减少因司法人员主观的判断带来的司法不公。一旦扩大贿赂
对象的范围,司法人员对此产生不同的理解也属正常,因此产生的偏差也会加剧,导致刑法规
制的随意性,实践中也会造成定性和量刑的困难。............. 第三章我国现行法律对贿赂对象的
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11 第一节我国现行法律对贿赂对象的范围之规定...........11 第二节我
国法律相关规制存在的问题 ........11 一 对贿赂对象规制范围过窄..........11 “二以数额论罪处
” 罚 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 .....17 第四章贿赂对象的立法构想 .........19 第一节非财产性利益入
罪必要性 .....24 第二节对非财产性利益的定罪量刑思考 ......24 一 对非财产性利益的定罪思考
........24 二对非财产性利益的量刑思考 ........24 第四章贿赂对象的立法构想 第一节非财产性
利益入罪必要性针对非财产性利益能否入罪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否定说认为:非财产性利益入
罪有违刑法谦抑性。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馈赠礼物、访问拜会等人情往来是一个民族传
统,也是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的重要途径,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可能脱离社会单独存在,其作为
社会一分子,也不可避免的要融入到人情社会的氛围里,也会有人情往来,如果立法机关将非
财产性利益,作为刑法考量的贿赂对象,不可能不造成这样一种司法混乱:贿赂犯罪与人情往
来的区分。持该观点的人,非物质性利益的出现自社会产生之初就已有之,当前所出现的非物
质性利益,党纪和政纪的规范,就足以解决,无需入罪。①甚至有人搬出了词义学,认为从词
“ ”义学的角度来看,贿赂对象自产生之时,延续至今,都没有考虑过非财产性利益。从 贿赂 二
“ ”字的偏旁可以看出,作为 贝,在我国古代就是货币的代称。严格意义上的贿赂犯罪的概念,
“ ”在我国有据可查的文献,就出现在著名法学家李悝所著的《法经》之中,其中的 受金罪 就是
“ ”指 贿赂罪 。历代的传统解释和司法认定,也将贿赂的范围限定在金钱、财物。换句话说,根
据《法经》的解释,行为人如果收受了非财产性利益,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是贿赂犯罪。 在司
法实践中难以运用。非财产性利益的难量化,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难、取证难等问题使
其入罪的可操作性大大降低。一方面表现为定罪量刑难,比如性贿赂,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基
于贿赂产生还是基于感情产生难以确定,即使是因为贿赂而发生,也无法用价值尺度来定量贿
赂行为的犯罪数额和危害性,犯罪情节的严重性也更加难以确定,量刑也较为困难。另一方面
表现为对非财产性利益的侦查存在难以取证等问题。目前各类贿赂犯罪形式越来越隐蔽,不管
是行贿者还是受贿者,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贿赂行为,令人防不胜防,大大加大了侦查机关取证
的难度,特别是性贿赂,作为一种人身接触行为,本身就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极为隐蔽的私
事,一般只有当事人知晓,时间短证据保留少,时间、地点的确定都需要大量的侦查力量进行
取证,实际操作难度系数很大,很难在取证过程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当事人之间有过性
行为的情况难以取证,而且在取证过程中,如果将当事人性行为信息不小心泄露,很可能会侵
犯其隐私权,一旦当事人控告,侦查取证人员在很大程度上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结语
被刑法规制的行为,应当被考量的方面有以下几点:1、该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侵害。2、适用
其他法律制裁已不足以抑制这种行为。3、运用刑罚进行处罚,不会使得公民的自由受到不合
理的限制。4、刑法能够对这种行为进行客观的认定和公平的处理。5、运用刑罚进行处罚能够
获得预防或者抑制该行为的效果。①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行为的对象,对国家、社会乃至个
人形成的不良影响已然非常严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的侵蚀也有目共睹,该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严厉惩治其的社会现实性,都不得不考虑将其纳入贿赂犯罪的对象。在定罪量刑
的可操作性上,属于立法技术、司法技术层面上需要解决的问题,无法衡量具体数额不是将其
剔出犯罪圈的理由,侦查取证难度和定罪量刑难度更是逻辑混乱的假托之辞。既有财产性利益
又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可以计算的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基础,非财产性利益作为情节犯
的量刑情节归入贿赂罪。仅有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犯罪对象时,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定罪量
刑的主要依据,贿赂手段、时间、地点、请托事项等成为其情节认定的考虑因素。.........参考文
献(略)
2017 年法学硕士论文选论文二:非法继承理论在中国的应用
引言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如所周知,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学术界讨论尚不深入,该理论作为
舶来品晚近数年才得到国内少数学者关注。试问,违法性继承理论究竟有无引入并加以讨论乃
至转化适用的必要?道不可坐论,理论只有根植于实践,并为实践所证明才算是有存在价值的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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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概述:本文是法律论文,以贿赂对象新论、论违法性继承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立法问题研究为例介绍了法律论文写作方法。论文正文:2017年法学硕士论文选论文一:贿赂目标新论引言 作为贪污腐败犯罪的主要形式的贿赂犯罪,它由来已久。贿赂犯罪不同于其他贪污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在于它涉及了行贿罪和受贿罪这两种对向犯,是权力寻租的产物。贿赂犯罪是对权力进行交易,它伴随着权力而生,尤其是在集权制度下,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寻租和腐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无论在古代还是在现代,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时代都存在这种行为,不同的政府纷纷采用严厉的刑罚在惩治这种行为,但是贿赂却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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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课程设计课件资料
价格:2光币
属性: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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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