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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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
理办法》已经20164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20169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647
1
中 国 气 象 局 令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
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
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
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建
设工程类别应当按照相应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建设工
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气
象台站的位置及其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
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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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
理工作。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
政许可申请表;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
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
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行政许可的申请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
主管机构受理。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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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29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2016年4月7日—1—中国气象局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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