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
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
在国古代宗法家庭中,继母有着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享有主母的地位,另一方面却与亲母
存在一定差异。本文研究宋代继母的家庭内部犯罪时,将着眼于与亲母犯罪的对比,力求明晰
其差异,解析形成差异的原因。这对于明晰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结构、了解古人社会思想观念,
特别在解析古代家庭矛盾纷争方面,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一、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
“ ”在宋代,服制上继母与亲母相同,可概括为 同服同刑 .所谓同服同刑,指的是继母与亲母服制
相同,若有侵犯,按亲母律科罪。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继母与亲母所受刑罚确实是有一些
“ ” “ ” “ ”差异的。具体来说,可概括为 异服异刑 与 同服异刑 两种情况。所谓 异服异刑 ,改嫁的继母
“与改嫁的亲母服制不同,若有侵犯,量刑也不相同。《宋刑统》中记载 然嫡、继、慈、养,
依例虽同亲母,被出改嫁,礼制便与亲母不同[1]356.”对此,沈之奇概括其立法精神为:亲母
改嫁,子无绝母之义,除降服外,其他一切皆同。至于继母,改嫁之后,就不再是父之妻,也
就不再是子之母,从而与改嫁的亲母法律地位不同[2]108-109. “ ”所谓 同服异刑 ,指的是宋代继母
亲母虽然服制相同,但是继母与亲属相犯时,待遇与亲母不同。
“对于本文来说,由于限定于继母家庭内部犯罪,将不考虑被出及改嫁这种情况;在 同服同
” “ ”刑 这种情况下,继母基本上是基于 母亲 这一总体地位来考量,从而定罪量刑的,这时继母
与亲母犯同种罪行刑罚是基本相同的,因不太具有考察的典型性,本文将不再赘述,这种情况
“ ” “ ”包括继母犯普通的殴伤亲属罪(如 殴夫 等)、诬告辱骂罪(如 诸妻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等)
“ ”等罪时;本文着重论述 同服异刑 这一情况,将列举在犯何种罪行时继母和亲母所受刑罚待遇
会有差异,何时其法律地位会有差别,进而分析这种差异产生的深层原因,从而参悟宋代家庭
立法用意。
“ ”(一)继母在家庭内部犯 杀人 罪
1. “关于继母杀前室子(妇)。《宋刑统》中记载: 若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殴杀
者,徒一年半,以刃杀者,徒二年,故杀者各加一等。即嫡、继、慈、养杀者,又加一等。过
失杀者,各勿论[1]345.”可见在宋代法律规定上亲母继母杀子就已经有了差异。这或许是因为
“ ”继母等人 情疏易违 [3]1561. “ ”沈之奇概括此条立法精神为: 继母服制虽与亲母同 , “继子 非其所
”出,则恩义轻 ,法律欲以重罪防止继母出于私心而加害继子[2]770.继母和前室子是没有血缘关
系的,毕竟难以有着与亲子那样血浓于水的亲情,若是本身二者关系不好,而继母又有让亲子
继承财产等方面的考虑加之谋害前室子所受到的惩罚特别轻微,即付出代价与所得利益相比不
值一提,相信会有很多继母蠢蠢欲动的,这将是对家庭成员安全以及家庭正常关系的严重破
坏。所以这样的防范措施绝对不是杞人忧天,而且事实证明,《宋刑统》对于继母杀子的惩罚
措施还是太轻了,以至于北宋初年,接连发生了两场惨案。
据《宋史· “刑法二》记载,北宋初年,有开封妇人杀其夫前妻子,按法律规定仅当徒两年, 帝
”以其凶虐残忍,特处死 [4]6687. “不久又有, 泾州言安定民妻怒其夫前妻之子妇,断其喉而杀
‘ ’ ‘之。上谓左右曰: 法当原情。此必由继嫡之际爱憎殊别,固当以凡人论也。 乃诏:自今继母
杀伤夫前妻之子及其妇,并以杀伤凡人论。当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
付夫之子孙,幼者官为检校,俟其长然后给之,违者以盗论[5].’”鉴于杀害非血缘关系子女的案
件,严重威胁到家庭关系,且手段残忍,令人发指。为了整顿风俗,宋太祖这才特别下诏
“曰: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姑杀妇者,同凡人论[4]6687.”这才让此股邪风有所收敛,从
而使家庭关系更加趋于稳定,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也有了保障。
2. “ ”关于继母杀父。《宋刑统》载,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而 嫡、继、慈杀其父 并听
”告[1]356.通过《宋刑统》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受儒家思想影响,自古提倡亲
“ ”属相隐,所以在原则上亲母除非犯了 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 [1]364,都是不可以告的,否则即
便是事实,亲母也援引自首法而无罪,而子女会处以绞刑[6];而对于继母,在杀了自己夫君的
情况下,是准予子女上告的。
因我国古代法律自汉后受儒家思想影响程度较高,而儒家对于家庭内部伦理关系的断定自古便
有其道统,保有高度传承性,因此在涉及家庭内部纠纷的法律问题时各代更是有不少相同点。
对于《宋刑统》中对于继母杀父这一情况,是否在定罪量刑时当与亲母杀父有所差别,很有可
能吸取了前代的处理办法,这些史料存在,对我们理解《宋刑统》对继母的量刑差异很有帮
助。
“早在西汉时期就有 廷尉上囚防年,继母杀年父,年因杀继母。依律,杀母,大逆论。帝疑
‘之,诏问太子,对曰: 夫继母如母,明其不及也。缘父之爱,故谓之母尔。今继母无状,手
’ ”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大逆论。 帝从之,弃市。议者称善 [7].
《棠阴比事》也记载了这一史料,明人吴讷删补本的《棠阴比事》中对此事按大明律评价
“道:凡继母杀其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今观汉史所云,防年继母杀父,因杀继母,
宜与杀人同,不宜以大逆论。窃详此实伦理之变,若比杀常人,则故杀者斩。若比父母为人杀
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杀死者勿论[8].”《棠阴比事》是宋代成书,记录此案件即
说明此案件对宋人处理此类司法案件有借鉴意义,也反映宋人对此案件处理方式的认同。可见
汉人宋人明人虽然在量刑上有所异议,但是对于子因继母杀父而杀继母这一极端事件,对于子
“ ”是有偏袒的,汉代时以 弃市 而不是以大逆不道论处;明代时司法是有争议的,而且极有可能
“ ”只判 杖六十 , “继母对比亲母之不如由此可见一斑。又有《春秋集义》载,东汉时梁人有继母
‘杀其父者,而其子杀之,有司欲当以大逆,孔季彦曰:昔文姜与弑鲁桓,《春秋》去其姜
’ ‘氏,《传》谓 绝不为亲,礼也 .夫绝不为亲,即凡人耳。方之古义,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
’ ”不当以逆论。 人以为允[9].孔季彦作为孔子的二十代孙,是儒家的典型代表,他认为继母杀其
“ ”父后和儿子便 绝不为亲 ,不同于亲母以大逆不道论处,这也体现了当时官方对于此类事件的处
理意见。
“ ”(二)继母犯 诬告 子孙罪
“ …… ”《宋刑统》载 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 者,各勿论 [1]369.法条中并没有明显区分继母
亲母的区别,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亲母与继母在犯这种罪行时都会被以无罪对待呢·我们可
以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宋人对这种犯罪行为的认识。
成书于南宋的《折狱龟鉴》中记载了这样一则案例:唐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
“杰物色非是,谓寡妇曰:汝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 “妇言: 子无状,宁复
” “ ” “ ”惜! 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来取儿尸。 因使觇其后。寡妇出,与一道士语曰:事了矣。俄
“ ”将棺至。杰即令捕道士,劾问,具服: 与寡妇通,为子所制,故欲除之。 于是杖杀道士,纳
于棺[10]147.“此案件中寡母与道人通奸在先,诬告儿子不孝,恶意置亲生子于死地在后,可是
似乎没有受到半点惩处,相反道人却被杖杀,概因宋承唐制,《唐律疏议》中亦有相同规定。
通过此案所示,可见如上法条确被认真落实。
但是如若此类诬告罪行发生在继母身上呢· ”《折狱龟鉴》中还记载了这样两则案例: 曾孝序资
政,知秀州。有妇人讼子,指邻人为证。孝序视其子颇柔懦,而邻人举止不律。问其母,又非
‘ ’亲。乃责邻人曰: 母讼子,安用尔!为事非涉己,因并与其子杖之。闻者称快。盖以继母私
邻人,而忌其子间之,故致讼[10]156.“”晋安重荣,镇常山。有夫妇共讼其子不孝者,重荣面
“ ”加诘责,抽剑令自杀之。其父泣言不忍,其母诟詈逐之。乃继母也。重荣咄出,一箭毙之。闻
者称快[10]171.“这两则案例一发生在宋代,一发生在后晋,特别是安重荣射母被《折狱龟鉴》
在卷五及卷六引述两次,可见作者一再引以为鉴。这两位继母并不比上述案件亲母更加恶毒,
然所受的刑罚比亲母不只重了一分:一人受到脊杖处罚,一人更是被箭射杀身亡,丢了性命。
究其刑罚差异的原因,当是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使得法官拥有较大自由处置权力,能依
法官个人性情和当时社会法制健全程度而判刑。但必须要承认,法官心中有这样一个基点:继
” “母犯此罪受到刑罚是必当要比亲母重的。另外根据两则材料均记载 闻者称快,可见当时社会舆
论对于给继母判重刑的判决结果是相当支持的。
(三)继母在丈夫死亡后犯非法侵占遗产罪
前文论述的都是继母犯刑事罪时的情况,现在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探讨继母犯诸如非法侵占子
孙遗产的民事罪时是如何处理的。
”《折狱龟鉴》卷六记载了这样一则宋代案例: 李行简给事,初为彭州军事推官。富民陈子美
者,继母诈为父遗书,逐出之,累诉不得直。转运使檄行简劾正其事。及代还,子美乃以金五
百两饯行,行简怒不纳。感泣而去[10]198.“此案件中,继母伪造富有的亡夫遗嘱,逐去亡夫儿
子,儿子在本州多次上诉未果,最终在转运使下令的情况下由邻州的推官核查纠正,才能得以
保全自己的法益。在此事件中,转运使和推官以及此书撰写者都不以亡夫儿子告继母为忤,儿
子不但没有受到任何刑罚反而最后得以胜诉,而后来这位军事推官更是被举荐为监察御史,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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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在国古代宗法家庭中,继母有着比较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享有主母的地位,另一方面却与亲母存在一定差异。本文研究宋代继母的家庭内部犯罪时,将着眼于与亲母犯罪的对比,力求明晰其差异,解析形成差异的原因。这对于明晰古代社会家庭内部结构、了解古人社会思想观念,特别在解析古代家庭矛盾纷争方面,有相当重要的意义。一、宋代继母与亲母家庭内部犯罪时异同“”在宋代,服制上继母与亲母相同,可概括为同服同刑.所谓同服同刑,指的是继母与亲母服制相同,若有侵犯,按亲母律科罪。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继母与亲母所受刑罚确实是有一些“”“”“”差异的。具体来说,可概括为异服异刑与同服异刑两种情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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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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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