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清版权保护的差异及其发展逻辑
宋清版权保护的差异及其发展逻辑
版权保护是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历史与逻辑一致的原则在中国版权发展史中再次确证,即中
国版权发展史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同时也彰显了不同时代的保护特点。宋朝与清朝作为中国
版权的萌芽与建制期,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也产生了不同的效果。
一、封建集权与列强入侵:宋清版权保护的社会差异
任何事情的存在与延续都与历史、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国人版权保护意识的萌动与版
权法制的建立与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宋帝赵匡胤强化皇权弱化相权,中央集权的程度得以扩
大,对社会控制的力量得以强化。宋代印刷术的发明推动了出版业的繁盛,为维护自身统治,
在文化思想的管控方面,宋廷直接制定多条出版管制法令,一切对皇上不敬、对皇朝统治不利
“ ”的书籍纷纷得以查禁。同时,宋朝属于典型的文人治国,民间流传的 杯酒释兵权 暗含了弱兵
强文的旨意,复兴理学的思潮推动了儒家文化的中兴。故而在文化的传承、创新与繁荣中,也
刺激了版权意识的觉醒。宋朝将典籍作为承载治国、教化的根本,两宋三百年间,官府推行访
书推赏制,大量在民间访求先朝、前人的遗书遗训,对主动自愿献书者加以封官和重金奖赏。
“ ” “ ”此举一方面可 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 ,另一方面可 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 。单就搜访遗
书而言,附加的推赏制度刺激了社会对书籍的需求,促进了出版业的繁荣。
但不法行为也开始出现,如一些献书者巧换名目、近作伪古、一卷多分等现象时有发生。迫于
“形势,宋廷出台了出版发行的事前审查制度, 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
”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 。
法律一般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宋代版权意识的萌芽与商业发展也息息相
关。宋代的商品交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商人地位逐渐提高。汴梁主要街道两侧全是商
店,由原来的政治行政中心开始变成贸易活动中心。书籍在国内与国外贸易中成为主要内
“ ”容,像朝鲜和日本这些文化较高的地区迫切需要来自中国的书籍、绘画和艺术品。
尽管自宋代以后便有了对文字作品加以保护的成例,但作为一种制度,作为国家的正式法律系
统,中国的版权保护法规却是在清后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背景下完成的,且受制于西方列
强的驱使和牵制。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纷纷抢占中国市场,在日益深入的商业贸易往来中,
出于保护本国商业利益的目的,强烈要求清廷出台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体制。如在《辛丑
条约》谈判中,美、英、日等国巧妙地将版权保护与近代化联系起来,承诺倘使清廷开始保护
版权,可与清海关衙门重新订立进出口货物的关税比例,可禁止向中国贩卖鸦片。更为甚者,
列强承诺若清廷的立法与执法均按法律规定加以保障与落实,其愿意放弃治外法权。而在中美
两国之间始于 1902 年的商贸谈判中,版权保护也得到极大重视,先后举行了 12 次之多的有关
保护版权的条款会议。迫于外商的压力,1903 “ ”年 版权 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美通商行船续订
条约》中,随之《中日通商行船续约》在北京签订。尽管带有被动成分与迫于形势的压力,但
这些版权保护条款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开始以法律形式对版权保护予以确认。
“ ” “ ”与之相呼应,晚清时期 西学东渐 之风日盛, 师夷长技以制夷 成为部分爱国知识分子的共
识。国人的权利意识、利益意识增强。1902 年,清廷任命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立
法,修订清朝各项法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中国翻译了大量西方国家的法律,并参考日、
德、法、美等国的法律体系,对《大清律例》的许多内容进行了修订。学者严复第一个提出着
作者的版权保护问题,开始推动版权保护的对象化、实体化,主张国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
制度来保护着作者的权利。
19 世纪 80 年代初期,新型的资本主义出版企业开始在中国出现,民族资本向出版业大量注
资,国民思想为之变化更新,着作者开始不唯名誉而兼顾利益。随着现代印刷术的流传,国内
新式出版业获得了极大发展,出版业的兴盛推动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速度,大量来自西方的
“ ”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方面的作品得以翻译、推介。特别是随着 西学东渐 运动的深入,
知识界译介西方书籍成为一种时尚。西方版权保护的做法与相关法律成为中国效仿的范本,如
基督教美国监理会传教士林乐知于1868 年参加江南制造局翻译馆译书工作,1问题提出意见。
而在致香港各日报的书文中,林乐知还介绍了西方国家在录用他刊着论时需注明出处的定例,
以此对原作者权利得以保护。译着市场的繁荣助长了出版商、着作者、译者等人数的增加,这
些都在无形之中形成了清末对着作权进行立法的社会空间。知识传播的同时也带了西方社会的
文化理念、法治思想,有关版权保护的法律条文、法治观念也大量传入中国,出版市场中各类
人员的版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与此同时,出版市场的繁荣导致的商贸摩擦也日益增多,版权
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典型的如 1902 年由廉泉(南湖)、俞复(仲还)、丁宝书等在上海集股
创办的文明书局与1901 年由袁世凯在天津创办的北洋官报局之间的版权纠纷案。尽管版权纠
纷日益增多,但大多各执一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诉讼程序可遵循。在矛盾、利益、竞争的共
“ ”同作用下,众多出版界的有识之士开始奔走相告,要求实行版权立法 。
二、出版商与着作者:宋清版权保护的范围差别
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版权制度与印刷出版业有着密切联系。一是随着印刷术的发明与传播,
既加快了文化的传播速度,使作者的知识成果、思想观念得以及时传播,又催生了以书籍印制
为生的出版商的壮大,书籍的批量化、低廉化出版发行同时给作者和印刷商带来巨大收益。二
是印刷术中大量刻版、印制的产品不可能保留原作者、原着作的底稿特色,使以往基于手抄本
而形成的无形财产权难以为继,从而公开的、强制性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商人对财
产权最为敏感,于是印刷出版商先于作者提出要求保护印刷出版财产权。南宋光熙年间(1190
—1194),四川眉州程舍人刻印了同 1 “权益,该书在初刻本目录页附着一方醒目牌记:眉山
”“ ” “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版。 已申上司,不许覆板 与现代的 版权所有,不准翻
” “ ” “ ”印 如出一辙,此牌记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 版权声明或 专有出版权声明 。这标志着南宋时
书肆书坊为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已公开声明对自己刻印的书籍具有专有出版权,提出了最初
的版权要求,并已得到官府的认可。
与此同时,一些私人出资编辑、出版书籍的人也提出了保护其版权的要求。如南宋嘉熙二年
(1238 “ ”),祝穆刻印了自编的《四六宝苑》《事文类聚》等书,为防 嗜利之徒翻印出售,祝
“ ”穆向两浙 转运司 请求保护。官府批准了祝穆的版权保护请求,并出示榜文,张挂于衢婺州雕
“ ” “版印刷书籍的地方,令各方知悉。如发现 嗜利之徒翻印销售,则允许祝家陈告,惩以追人
”毁版,断治施行 ,以此约束、禁绝盗版行为。此时的官府榜文可认为是世界上保护版权的第
“ ”一份官方性质的 法律性文件。作为中国古代版权史上的一份珍贵文献,它比欧洲发放的第一
“ ”份印刷出版 许可证 早了200 年。
祝穆提出对《方舆胜览》等书专有出版权的保护,不仅保护了其着作人的所有权,且保护了其
着作财产权。印刷出版者主动要求政府保护其私人的出版经济权益,确认其私有财产权,这
“ ”“ ”在 重农抑商 见义忘利 的中国古代社会环境中可谓是一个历史性进步,是版权制度的非正式
约束向正式约束过渡的开端。
现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主要是指国家出台明确的法律,且着重指明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着作
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
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从内容上看,我国正式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着作权立法
始于清末。1903 年,学者严复上疏学部大臣张百熙,要求也制定类似日本《着作权法》的法
“ ”“ ”“ ”“ ”律,以保护 编 纂 译 着 等作者的权利。1910 年,商务印书馆的陶保霖撰写了《论着作权
法急宜编订颁行》一文,阐明了制定着作权法和出版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敦促清政府尽快颁
行两法。清廷当时派出观察员,参加了 1908 年在柏林召开的修改《伯尔尼公约》的会议。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中,也重视着作权法的立法工作,还邀请了三位日本专家
参与帮助。基于天时地利人和的共同推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着作权法《大清着作权律》终于
在1910 年得以颁布、实施。
“ ” 从内容上看,《大清着作权律》分为 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
55 “条。该法规定: 凡称着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着作权。称着作物者,文艺、图画、
”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 由此而知,此时的版权主要包括出版权和复制权,书面作品
和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都包含在作品范围内。该法确认版权为作者的专有权利,并通过6条
禁例予以保障。这与宋朝版权保护重心在出版商的做法相区别,又向现代版权保护迈进一大
步。具体为:(1)凡经呈报注册取得版权的作品,其他人不得翻印复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
进行剽窃;(2)接受作者的作品出版或复制,不得割裂、篡改原作,不得变匿作者姓名或更
改作品名称发行该作品;(3)对于版权保护期满的作品,亦不得加以割裂、窜改,或变匿作
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4)不得使用他人姓名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5)不得擅自编
写他人编着教材的习题解答;(6)未发表的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他人不得强行取来
抵偿债务。就立法特点而言,《大清着作权律》基本上采用了英美法系原则,亦吸收了中国法
系的原则,如规定不能更改或隐匿作者的姓名,以及不许对作品的内容进行歪曲、篡改。保护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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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清版权保护的差异及其发展逻辑版权保护是社会文化发展的产物,历史与逻辑一致的原则在中国版权发展史中再次确证,即中国版权发展史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同时也彰显了不同时代的保护特点。宋朝与清朝作为中国版权的萌芽与建制期,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原因,也产生了不同的效果。一、封建集权与列强入侵:宋清版权保护的社会差异任何事情的存在与延续都与历史、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不可分,国人版权保护意识的萌动与版权法制的建立与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宋帝赵匡胤强化皇权弱化相权,中央集权的程度得以扩大,对社会控制的力量得以强化。宋代印刷术的发明推动了出版业的繁盛,为维护自身统治,在文化思想的管控方面,宋廷直接制定多条出版管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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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1 213
作者:闻远设计
分类:社科文学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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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