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求1930年代苏区反革命罪审判之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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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求 1930 年代苏区反革命罪审判之特质
1930 年代,中共领导的苏区政府①鉴于复杂而严峻的社会形势,颁行了一批以惩治反革命罪为中
心内容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②、《裁判部的暂行
组织及裁判条例》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⑤(下文引用该个法律文件时不再标注);以法律文件规定与现实犯罪情形为根据,苏区政府
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治权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整肃反革命分子的司法行动,此是中国共产党
"国家"层面处理反革命罪的首次实践,此际反革命罪的立法与司法代表了早期共产党人对于刑
事司法的探索成果,其中的司法经验对于今天的中国法制建设依然有借鉴价值.
当前学术界对于 1930 年代前期中央苏区的反革命罪研究,鲜有专题性学术论文,主要是法制史专
着的章节性解读,张晋藩总主编、张希坡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一书
是代表性的成果,该书"工农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工农民主政
权的诉讼制度""工农民主政权的新型监所制度"四章内容涉及到反革命罪立法的实体性与程序
性规定.其他亦有一些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专着涉及到此类问题,如卓帆《中华苏维埃法制史》⑦
一书"刑事立法""司法制度"部分地解析了中央苏区反革命罪立法与司法的特点.此类研究成果
基本上附属于教科书式的法制史专着,力求完整而全面,宏大叙事风格明显.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
,本文拟以《红色中华》⑧登载的反革命案件为基本资料,同时联系苏区法律文件和司法环境,
着重从司法审判中的犯罪构成、量刑原则、反革命罪的审判以及被告人诉讼权利四个方面进行
解析,以探求 1930 年代苏区反革命罪审判之特质.
一司法审判中的犯罪构成
何种行为构成反革命罪,也就是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这自然是反革命罪立法和司法的首要问题.
1931 年《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与 1934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
革命条例》(以下简称《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关于反革命罪构成要件的根本性法律,也成为苏区
政府审判反革命罪嫌人的最高的法律依据.
《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央委员会第六号训令,该法律文件
1931 12 月开始,1934 4中央委员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
布废止.也就是,瑞金为首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多数,中央委员会第六号
训令是基本性的刑事法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规定的主要是反革命
罪程序性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则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六号训令对于反革命罪构成要件并没
清晰的界定,宣布领性的、概括性的处原则,文件号召各级苏维埃政府"对于反革命
的组织和,他以彻底消灭","对于豪绅、地主、农、资本家出身的反革命分子以及
首要分子,该严(刑等),对于从工农民、群众出身加入反革命组织的分
,以及附和的分子,该从(如自新释放)".
在此情形之下,苏区反革命罪审判实践中的构成要件,只能适(借用)中共革命政"政治判",
当然必须依据第六号训令的基本精神.当时的判书一般逻辑:第一步列举被告的反革命事实,
二步根据第六号训令来;分的""部分.1932 55日作出瑞金
苏裁判部第八号("谢步升反革命案件")在叙谢步升的反革命事实之,"根据中央
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决谢步升枪决,并没收他个人的一切财.倘若双方不,在一期的期
向临最高上诉" .1932524 日作出瑞金县苏裁判部第十六号书就"
反革命案件","根据中央委员会第六号训令,:处以.倘若双方不,在一
期内可向临最高上诉"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司法观念之下,反革命罪构成要件浓厚
"政治判",或许司法者认为当事人反革命行为的性质是显而易见,无需详细阐述"
",故出现类"独断"式的判.
如上所,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之于中共革命政"政治判",司法实践中反革命案件与
刑事案件并非混为一."朱多伸反革命案件"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与反革命案件区型案
,1932 62日出版的《红色中华》第 21 登了最高对此案的"第十
"示意见:
瑞金县苏裁判部第书关于朱多伸判处刑一案不,朱多伸名由枪毙改为监
.根据口供和判书所列举的事实,贪污怀私宁石瑞三县巡视员等等,普通
事案件,并非反革命罪.且朱多伸曾组织游击队,参加过革命,已七二岁,减死刑为监,
此批瑞金县苏裁判部.
最高叔衡九三二五月二六日③本案件清楚地表最高的立,
普通刑事案件与反革命案件在司法审判中是能够且应该区处理.本案件代表了一种理性的
,更准确分了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利于更好少数反革命分子,给予普通刑事
犯以当的处理①.
1934 年《惩治反革命条例》承接六号训令的法律,该条例明提出"反革命行为"("
革命罪")概念,其第条规定:"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到的权
,意图保持或恢豪绅地主资产阶级,不论用何种方法,是反革命行为."此处的"
革命行为"也就是"反革命罪",反革命罪的犯罪体是"苏维埃政府""工农民主革命所到的权
","苏维埃政府"是国家法,"工农民主革命所到的权利"逻辑关系分析是社会法
.该条文为反革命罪概括性的构成要件.《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三至三十条规定了反革
命罪的 28 种行为类型,事行动、反动宣传破坏社会利危害苏区经诸多方面.
28 种反革命犯罪的行为类型之,该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未包括的反革命犯罪行
,得按照本条例类的条文处."在定罪科刑方面,本条规定允许以类推适用的原则
处理反革命犯罪行为.综合《惩治反革命条例》全部条,我们可得出初步结,本条例定了
罪刑法定主义与刑事类推相结合的司法原则③;反革命罪构成要件定性(为主)开放
()结合的特点.
1934 年《惩治反革命条例》明规定了反革命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方式代了第六号训
时期构成要件的"政治判",可说是反革命罪构成要件的"政治判""法律".
反革命罪构成要件关系到嫌人罪与罪、此罪与罪的问题,在现实司法审判中是如何?
反革命罪内的此罪与罪区分问题,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可能没有区分的,的司法
文书中没看记录;反革命罪与普通犯罪的区分,如前所,苏区最高司法机关进行了强调
规范.
人的罪与罪问题,是反革命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内容,现有司法资料非常匮乏,整体评估
区的司法实践状况非常困难.
1932 10 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告则明一定的问题.统计数
据如下.
全苏区各级裁判部九三所判的犯人列举如下:
一、枪决:二七一人,工的:三九九,、监:,四、罚款:一四一人,
释放:一人,、共:四一人.……所判的这些犯人,政治犯约占分之
,普通的刑事犯分之十④."政治犯"是反革命犯,以用分析反革命罪
的审判实践问题.分析该,我们可得出初步结,在这一时期,"释放"所判
29.31%,;明苏区反革命罪的审判注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区分罪与
罪的界.
反革命罪审判的量刑原则
苏区反革命罪审判的量刑原则,有特色的有:
1.实行革命的重刑主义 1931 年中央委员会第六号训令规定:"对于豪绅地主、农、资本家
出身的反革命分子以及首要分子,该严(刑等)."六号训令并没有明些行为
该判处,1932 10 15 ,最高叔衡寻邬苏裁判部的信指:"
次判蓝昌绪,卫局告、审判记录及判书所载,()组织暗杀,吃血酒发誓,()
不要从红要从,()会要政府及共产党的人,()人进,群众,
.有一事实即应判处,镇压反革命的,不料们只判处他."封指
看作苏维埃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反革命罪刑犯量刑的意见,提供了一个判决死刑的大
.
根据前1932 10 《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全苏区各级裁判部 789
所判的犯人,政治犯约占70%,普通的刑事犯30%;判处(枪决)审判人
16.51%,23.36%."政治犯"反革命犯,此种例基本反了中央
会第六号训令关于反革命犯的刑情形.该注的是,此处的据是经裁判部审判的
.从法规条文和实际情形分析,有一部分国家政治卫局和肃反委员会等机构
的反革命犯人.
2.犯、附和犯、从犯等情形以及自首分子、自新分子原则 1934 年《惩治反革命
条例》第定了犯和附和犯原则,附和犯以理解为现代刑法学的从犯.
该条例第立了从犯及主法性的情形原则.条规定
成年人的量刑原则,年犯人应接受感一类的处分.该条例第条规
:"犯本条例所列各罪之一,发觉,而自苏维埃(自首分子),发觉,
告其犯罪内容,帮助肃反机关其他与犯罪(自新分子),得按照各该条文的规定
."该条款确立了自首分子、自新分子原则.自首分子、自新分子的从原则在
当时司法动中大量,成为一种分犯罪分子团伙的有力武器.
3.工农分子和有功绩的人1931 ,中央委员六号训令强调处理反革命分子"一定
要分别阶级成分",这是苏区反革命罪量刑的基本原则.1934 年《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四条规
:"工农分子犯罪,而不是领导的重要的犯罪行为,本条例该条文的规定,比较地主
资产阶级分子有同等犯罪行为,其处."别阶级成分的司法原则,着工农
分子与地主资产阶级同罪.当时的司法判阶级路线,1933 924 ,
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宜黄裁判部的判"的第十三号,作出以下:"欧尚求一
年监太轻.被告人引红色战士水去投降白匪,未达,而其计划已实行,处以
,他为,着处监禁三,剥夺民权一年.""涂老决苦能照准.
告人是,欧土里做长工时,,完全是受欧土婆指使之所为,同时
分子,以教育感即可释放,原判工着."江西省苏维埃政府裁判部批,欧尚求本
处以,但考虑他的,禁三;涂老释放,"农分子"是主要理之一.
的案例有不,跟欧尚求、涂老的工农分子犯罪到了待遇.
工农分子原则也并非,如果工农分子在政治上,成为苏维埃政权的对力
,此原则就不会.最高第一一十八号(1932 10 15 )对于"寻乌
裁判部第五号":"蓝昌绪,成分,根据政治卫局告及审判记录
书所事实,实系叛卖阶级反革命分子,处以."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第
十一号布告《宣布反革命的谭智春刑》(1933 4月公布):"该犯,积极
反革命,阶级,成了我们工农群众.为着要巩固政权外发展,工农
革命的,该犯捆赴,."工农分子原则是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
法大》规定的政权性质,"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兵士及一切劳苦"."官僚、地主、豪绅
资本家、农、僧侣及一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
权利的" .尽管从法理上,工农分子"这一规定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等的精神" .
当时情,书本的"法理"然要让位于革命的"情理".
1934 1毛泽东在第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告中:"苏维埃法镇压地主资产
,对于工农分子的犯罪则一,国民党法镇压工农阶级,对于地主资
阶级的犯罪则一较轻,用完全政权的阶级定了."毛泽东从政权阶级
度论了当时苏区司法的阶级路线问题,中的.
1934 年《惩治反革命条例》第条规定:"对苏维埃有功绩的人,其犯罪行为,得按照本条
该条文的规定."条例明规定了有功绩的人的原则.此原则最典,
"季振同、黄仲岳反革命案件".
1932 810 日通过的《中央委员会关于批准临最高反革命案件判
案》写道:
摘要:

探求1930年代苏区反革命罪审判之特质1930年代,中共领导的苏区政府①鉴于复杂而严峻的社会形势,颁行了一批以惩治反革命罪为中心内容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②、《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⑤(下文引用该个法律文件时不再标注)等;以法律文件规定与现实犯罪情形为根据,苏区政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治权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整肃反革命分子的司法行动,此是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层面处理反革命罪的首次实践,此际反革命罪的立法与司法代表了早期共产党人对于刑事司法的探索成果,其中的司法经验对于今天的中国法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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